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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刘四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50:21  浏览:8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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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

刘四根


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部门或个人,在法治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监察和督促。监督的实质包括谁监督、监督谁和监督什么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构成统一完整的法律监督概念。① 一 、对审判权监督的现状
当前对司法审判权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对法院的监督和法院内部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也包括本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对法官办理案件的监督。 1、审判权监督的缺陷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院被视作行政机关,法官等同于一公务员,相应地,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制度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对行政机关和一般公务员监督的机制和手段,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法官职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在人大监督方面: 当前,一些地方人大虽相继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工作条例,但由于认识不够统一,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问题较多。如有的地方人大个案监督过多,动辄调卷审查,或者直接通知案件承办人去汇报案情,或者邀请法律专家和老司法工作者对提出个案监督的案件进行咨询、研讨;或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召开有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讨论;有的人大在评议法院工作时,要求法院将近几年来办的所有案件送去检查,或者提出个案监督,由法院答复;有的地方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不遵守全国人大关于先使监督的规定,变组织监督为个人监督,或者以代表身份为本人亲属涉讼案件以监督者形式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等。
在党政领导监督方面: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片面地把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与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对立起来,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对涉及当地利益的案件,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要求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规定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需要经其批准,规定不许法院受理或执行本地欠外地债款的案件,对法院贪污冻结企业存款时,强令法院结冻。
在媒体监督方面:有的媒体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过度渲染、罗列种种所谓“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有关领导和社会公众中造成很深的印象;有的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或作出裁判的案件,或进行夹叙夹议论式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便横加指责,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去,发表片面观点;还有个别新闻记者受一方当事人之邀,图一时之利,按照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不实之词,误导社会舆论;有的新闻单位在自己败诉后,利用掌握和控制的舆论工具发表言论,指责法院判决不公。
在检查机关监督方面:滥用抗诉权,使民行抗诉案件大量上升,抗诉程序失范。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因不当行使监督指导权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个别人以上级法院的名义干预下级法院审判权的正当行使。
在法院内部之间的监督:审判监督庭的人员配备不到位,在纠正本院裁判时,容易产生“自己跟自己过不去”、有损法院形象、不利于单位内部团结 ,怕得罪人等思想;合议庭流于形式,其成员不全部到庭认真参审或不参加案件合议,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失去了制约;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
2、审判权监督缺陷产生的原因
人大监督的目的不明,方式欠妥。地方人大监督的实践大多是纠正个案为目的。但人大没有力量也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更不应当将主要精力耗费在解决一些具体的案件上,而放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责。
各级党政领导“衙门”观念根深蒂固,且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还依靠这些部门或个人。
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尚无法律依据和统一规范,有的新闻单位片面理解新闻自由,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另外司法活动的过度封闭也是造成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报道不实的原因之一。②
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在制度设计上不合理: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抗诉,其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与司法裁判的专有属性相冲突;其次检察机关对再审启动的公权化与当事人处分相冲突,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③法定的四种提起诉讼的情形过于笼统,不易操作,抗诉弹性极大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滥用。
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业务上还不是完全独立,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另外个别基层法院对审判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法院审判监督注重实体方面,轻视程序不公。
二、完善对审判权监督的必要性
1、对审判权监督是树立法制权威的关键。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独立审判,促进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追求的根本目标,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人民通常把法院当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比较突出,群众意见比较大,法官在民众心中的形象不挂。④不加强监督,难以扼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漫延,司法权威乃至法治的权威就无法建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会落空。
2、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监督
对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的根本任务是预防和纠正法官违法审判和职业化的犯罪,确保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这就是说,审判权法律权特点而设置的,是在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对审判权行使监督制约,而不是人为的和随意的监督。
三、对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构建的建议
监督与被监督,本来就是一对矛盾,被监督者对待监督者的监督,又往往是监督能否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法院接受监督的最大思想障碍就是少数干警常常把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一听到不同意见,就觉得对法院工作不够支持,一提个案监督就担心会干扰法律依法独立办案。为此,肖扬院长在去年两会期间提出了一个富有哲理的监督“方程式”即“监督加强理解,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鼓励,监督就是鞭策”。这是对监督的高度概括。因此,我们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要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人大监督法院的目的,应当是促进审判机制的完善和法官素质的提高,即通过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办法。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当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必须遵循集体性(即监督权只能由人大会议和常委会议集体行使)、事后性(即权力机关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能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影响法院的裁判)、间接生(即权力机关不能直接宣告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无效)。⑤在监督方式上,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法官等形式。在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事项时一般应限于法院的违法乱纪行为、司法制度建设、司法政策方面的事项,不能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就是说,代表不应当就具体个案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特别不能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一般也不应当提出询问和质询。如果发现某个案件确属错案,人大也不能采取决定方式要求法院纠正,更不能代替法院直接予以纠正。人大只能通过提出案件审理过程存在的程序等形式合法性方面的缺陷,启动法院的自我纠错机制,让法院自己认识到错案,自行纠正。如果法院不纠正,只要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也没有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尊重法院的决定。如果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则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2、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⑥。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法院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委对法院的监督应通过政策对国家法律的运用进行指导。各级法院要坚定不移地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坚持党的领导统一起来,要自觉、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对政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主动向党委报告工作,争取党委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领导和支持。法院要正确处理领导过问的案件或审判工作问题;对当地党委或党政领导同志从对整个工作负责的情况出发而过问工作出批示的案件,我们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对于其中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在作出裁判前,应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以便作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有的案件比较复杂,领导根据某一方面反映的情况所发表的意见,可能有与法律不相符合的地方,我们应把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主动向领导汇报清楚,相信会得到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对于个别领导出于对本地利益的考虑,制定了不符合法律的文件规定,影响法院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我们也应当认真负责地向领导明确提出,以使不符合法律的文件、规定得到废止。
3、正确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在我国,新闻舆论与司法机关在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上是一致的,但由于新闻调查和开庭审判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活动,看问题的角度和遵循的原则都在重大差别。我们应将公开审判原则落到实处,增强司法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先决条件。在此前提下,新闻媒体也应该向民众发布和传播准确、真实的信息,而不能随意发布虚构、捏造或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新闻宣传工作要弘扬朝代的主旋律,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也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舆论监督要坚持正确的导向,舆论监督需要“揭短”,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不足进行曝光和披露,但其监督和批评应当是善意的和建设性的。为防止舆论干预司法,侵害司法独立,危害司法公正,就必须为舆论监督建设定一定的规则,(一)对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法官有权禁止媒体就本案进行带有倾向性的评论,以防止确保法官的中立立场,确保司法公正。(二)在目前,有关新闻监督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有关审判活动的采访及采访报道的方式等⑦。
4、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抗诉与审判监督的关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的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具有着主导诉讼程序,救济私人利益,保障社会正义的权力。检察院可以主动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但这种职权主义模式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况突,动摇了以意思自治、私权处理分原则为基本内涵的民事诉讼的基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妨害与侵犯。同时它违背了既判力理论,破坏了社会关系的平衡格局⑧。因此应对检察院在再审启动权予以限制。检察院只对刑事、行政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有权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对一般的民事案件无权启动再审程序。
5、正确处理好审判权监督与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的关系:为了确保司法公正,防止权力滥用,应加强法院内部制约机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和遏制审判权滥用现象发生。法官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还不受其他法官包括上级法官的干涉。要建立各负其责的审级独立制度,强化上下级法院各自依法独立审判,明确上级法院对下法院除了上诉审查、再审查以外没有其他的监督关系。要加强法官独立,在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这种审判组织形式违背了国际公认的诉讼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和不间接原则⑨。取消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制度。院长、庭长是行政职务而非审判职务,只有当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才拥有审判职权,院长、庭长审批制度导致审与判脱离,很难保证案件质量。只有经终审的裁判在发现有新的证据(符合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的规定)足以证明原判可能有错时,方可立案再审。取消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的权力,以防止领导的批示干预案件的审理。
6、正确处理健全法官自律机制与审判权监督的关系:法院要实现其司法裁判职能,必须由作为个体的法官来动作,法官才是真正实现独立审判的主体,司法独立的抽象概念最终以法官独立的形态体现出来。法律监督体系实施的关键在于法定监督主体与法官群体相结合取得共识。只有法官群体提高职业素养,提高法律约束的觉悟,以及监督主体及时研究法院和法官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将监督触角延伸到法官职务行为的全过程,法律监督体系的功能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实现。美国关于法官的六条标准,都是关于道德和品格的,可见个人素质和修养对法官来说是何等重要⑩。优秀法官应具备下素质: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突出的职业道德素质、高度的专业技能素质、相当的人文科技素 。法官能否公正办案,能否主持正义,主要取决于法官的政治素质。对法官来说,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通过审判工作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就是最大的政治,是政治素质的具体体现。突出的职业道德素质,包括要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准确的角色定位,刚直谦洁的操行品格,优良的工作作风和职业良心。任何职业都需要敬业,对法官而言尤为重要。法官权威得以树立,司法公正得以实现,要求法官对自身地位、作用和责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高度的专业技能素质,不仅要求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更要求通晓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拓宽理论视野,了解法学理论的研究动态。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具备积极的实践精神和丰富的审判经验。相当的人文科技素质,法官应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培养高雅的爱好,陶冶高尚的情操,应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社会经验,应掌握相当的常规科技知识。
7、要正确处理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的关系:当前,司法不公正最突出的问题是程序不公正 。如法官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没有管辖权的争管辖权,应当公开审判的没有真正公开,合议庭成员不参加庭审和评议等。而实践中审判监督的任务主要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对上述这些问题的监督非常薄弱。实际上,案件的实体不公正大多是由于程序不公正引起的。程序不公正的问题不解决,实体上的错案就会层出不穷。反过来又用不公正的程序去纠正“错案”,这种监督可能会形成恶性循环。⑿从一定意义上讲,实体不公正是司法不公正的标,程序不公正是本,应当在治本上狠下功夫。一是提高办案的透明度,落实公开审判,将诉讼中的各种“关系”公开,相互告知对方当事人,将审判工作完全置于“阳光”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二是严格合议制度,健全回避制度。凡是合议成员不会的不得开庭,开庭和合议中不得中途离开。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应自行回避,参与案件研究的院长应自行回避。
参考文献:
①参见曾宪主主编《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指南(法理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
②、⑦参见李修源“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载《人民司法》2003第八期。
③、⑧参见“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与有条件三审终审制的构建”载《人民司法》2003第二期 。 ④北京零点调查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11个城市对5673位18岁以上的城市居民进行多段随机入户访问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整体上赋予法官消极形象的人占了约四成,见《中国法官遭遇“公众信任危机”》资料来源:中国法官网。

⑤参见王利明“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载《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文汇篇》
⑥参见李修源“当前审判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七期。
⑨参见周道鸾“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载《法律适应》2002年第十期。
⑩参见施海燕“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职业化法律监督”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四期。
参见曲颖“论法官素质”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十一期。
朝参见景汉朝“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载《人民司法》2003第一期。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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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 川建发[2004]102号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资质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阳光下作业,建立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电子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二、申请
  1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报手续。
  2
、申请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的申报资料,按建设部要求录入软盘。

  3
、市、州、县(区)所属企业持《申请表》、附件资料和资料软盘向注册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直接年检企业直接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报。

  4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四川建设网进行网上申报。
  三、审批
  (一)初审
  县(区)和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其初审资料负责。

  省直接年检的企业,由省建设厅建管处审查申报资料中的各项原件,并对其审查的资料负责。
  按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由省建设厅专家组对上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文件按标准进行初审,建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分别按职责进行复审,然后提交厅资质评审委员会(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组人员的构成:由有关企业、协会及科研单位懂专业、熟悉资质标准,作风正派、能秉公办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人员实行定期轮换。

  凡申请涉及交通、水利水电、电子、通信等相关专业资质的企业,由省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文件转省级有关部门初审。省级有关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返回省建设厅。
  (二)公示
  在厅召开资质审批会前,将企业名称、申报资质情况以及初审意见在“四川建设网”上公示七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复审
  省建设厅建管处、质安总站、招标投标总站根据评审专家组初审意见和网上公示后反馈的情况,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厅资质评审委员会或厅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四)批准
  省建设厅建筑企业资质评审查委员会领导整个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对申报特级、一级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四、发证
  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均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颁发(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到建设部领取,统一在省政府服务中心颁发)。

  五、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做好受理企业申报工作,积极支持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积极引导企业改组、改制。

  (二)省建设厅审批企业资质的时限严格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办理。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审查企业上报资料,对弄虚作假的企业,除停止审批该企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审批的部门及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寻私舞弊、获取非法利益的,按照有关法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 、申报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2 、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
  3 、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小组人员名单;
  4 、厅招标代理费质评审小组成人员。
           
                                        二 OO 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一:
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企业章程;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⑤企业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格证书、身份证;
  ⑥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⑦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②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③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增项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②新增资质所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及场地资料;
  ③企业完成的新增资质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质量验收及安全评优资料。
  四、申请设立监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有关附件材料一份
  ①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成立监理企业的报告;
  ②由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监理企业章程;
  ④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资料:
  ⑤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凡已在其他监理企业注册的人员,必须出具原注册企业同意的证明原件);
  ⑥股东会纪要(原件);
  ⑦由专业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⑧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⑨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为设计单位,则需同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纯自然人股东,则须提供从业简历及相关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

  以上资料均需存入光盘同时报送省建设厅(或直接发送至总站电子信箱 sczjzjl@china.com )。
  五、申请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提供的资料
  1 、新申请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网上下截,网址: www.sawtb.com );
  ②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或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身份证和职称资格证(如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评标专家评标资格证等);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暂时核准通知书”;
  ④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⑤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⑥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和专家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应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学历证及身份证(技术经济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财务负责人必须具备财务相关执业资格证);

  以上人员均应注册在单位,专职人员人数应符合申报资格等级的规定。
  ⑦专职人员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聘用合同证明;
  ⑧公司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应盖有本单位公章)。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升级或复审,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证书正、副本;
  ②近三年内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含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③专职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④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所有申报资料统一用 A4
幅面装订成册(必须提供原件审核)。专职人员资料按申请表填报的人员顺序装订,同一个的资料集中在一起。代理业绩资料按代理合同时间顺序填写和装订。同时将机构基本情况用《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报送软件》填写,做成上报盘(软件网上下载,网址:
www.saetb.com )。
  六、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设立或增加检测项目,须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成立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工商注册材料;
  (三)检测机构组织框图;
  (四)行政、技术、质量、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和聘用关系证明材料;
  (五)检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
  (六)申请开展检测项目的能力和业绩证明材料。


附件二:
厅资质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杨洪波
        副主任:郑 勇、谭新亚、于 桂、杨 光、黄绪和、王卫南
        委 员:戴宝城、车志军、鲁泽文、常 健、彭 虎、郑有才、张跃林、芮天社、卯 辉、谢洪学
            沈津慧、孔 燕、殷时奎


附件三:
厅建筑类资质评审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谭新亚
         副组长:常 健、鲁泽文
         成 员:彭 虎、沈津慧、谢洪学、孔 燕、殷时奎、李 波、宋天云、方怀南、程 刚、肖 敏


附件四:
厅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审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黄绪和
         副组长:谭新亚、孔 燕
         成 员:常 健、沈津慧、谢洪学、殷时奎、田 文、李开恕、鲁泽文、杨清云、王建中、陈 镭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企业 资质 管理 办法 


抄送:厅领导、厅有关处室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年8月17日印







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等


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附件)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炭行业是高污染行业,目前在建项目生产能力已远远超过了预期需求,必将导致产能过剩、竞争无序、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甚至造成金融风险和社会、经济其他方面的隐患。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综合运用金融、财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调控和规范管理,尽快抑制目前焦炭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势头,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尽快制定、完善相关规划和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理和规范小组,对焦炭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附表一、附表二),并将清理和规范意见于2004年7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在汇总分析地方自查和有关部门抽查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告全国焦炭行业清理和规范结果。

  附件: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

  附表: 一、焦炭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焦炭生产企业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调查表

  联系人:产业政策司一处 舒朝晖、曹云峰

  电话:010-68535591 010-68535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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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