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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外法律及法律风险管控”讲座提纲/阚凤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45:11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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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外法律及法律风险管控”讲座提纲


中国企业海外业务迅猛发展,某些企业的出口所占比例超过内销。同时,由于外部市场的复杂性及多变性等因素,导致企业涉外业务风险非常大。本人结合十余年的法律经验,结合国外企业法律管理及风险管控等相关经验,基于此前为相关商会、协会及企业所做的专题培训,特就拟提供的涉外法律及风险管控领域的培训进行简要介绍。如果相关人士或企业对上述课题感兴趣,请随时与我联系。我们可以通过企业内容培训、研讨会或一对一沟通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流,以求增进了解与认识,共同进步。

一、 涉外合同审理与管理目录
1、 涉外合同的特征和类型
2、 涉外合同审理的基本原则
3、 涉外合同审理的核心内容及案例分析
4、 涉外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5、 涉外合同管理的具体方法与案例分析
6、 涉外合同审理与管理相关问题的解答

二、 海外诉讼应对与管理目录
1、 海外诉讼的基本特点
2、 海外诉讼的基本流程与分析
3、 海外诉讼的策略与分析
4、 海外律师的选聘与管理
5、 海外诉讼的案例分析
6、 海外诉讼应对与管理相关问题的交流

三、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讲座目录
1、 境外投资的类型
2、 交易架构的搭建与设计
3、 项目投资境内审批
4、 境外投资境外审批
5、 项目交割与整合
6、 项目内外部律师及相关人员的配合

四、 海外应收风险管理讲座目录
1、 建立对客户端到端的信用风险管理
2、 加强海外交易模式的选择与管理
3、 加强海外合同条款管理
4、 海外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5、 加强海外诉讼与非诉讼法律管理
6、 海外应收账款管理案例分享

五、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分析”讲座提纲

(一)法律风险界定、分类及影响因素
1、 法律风险的定义与基本特点
2、 法律风险的总体分类
3、 法律风险的总体成因
4、 影响法律风险环境的因素

(二)家电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与应对
1、 国内法律风险识别及应对(结合案例深度分析)
a) 劳动人事法律风险与应对
b) 研发法律风险与应对
c) 采购法律风险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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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要求加重被告人刑罚的申诉应如何受理


案情:被告人陈某(生于1988年3月7日)伙同文某(生于1990年6月17日)于2003年 4月23日携带一把长24CM水果刀准备进行抢劫。当晚,二人潜入重庆市大渡口区黄金庵35号况某的家中,文某放哨,陈某入室向将况某连刺数刀,当场将况某杀死。陈某、文某见况某已死亡即逃离现场。2003年4月30日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3年10月2日,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以陈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被害人的近亲属不服判决,以对被告人量刑畸轻为由请求该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陈某具有未成年人、投案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决定不予抗诉。被害人的近亲属又向法院和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申诉,要求再审此案,加重被告人刑罚。
本案被害人的近亲属应向哪个部门提起申诉,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既可向法院也可向检察院提起申诉。理由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刑诉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所以被害人既可向法院也可向检察院提起申诉。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近亲属应向检察院提起申诉。理由是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检察院或法院提起申诉,但其近亲属提起的是要求加重被告人刑罚的申诉,公诉案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的,如认为对被告人量刑畸轻,只能由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害人无权要求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刑事申诉是指申诉人对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刑诉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从以上可以看出,法院、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但刑诉法对两部门受理申诉的分工没有具体的规定,2002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该条确立了再审不加刑的原则,由于该原则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一样,在检察院提起抗诉时例外,因此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申诉人应向检察院提起申诉。其次从被害人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其它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虽然作为当事人,但其诉讼地位受到一定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从属性,刑诉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检察院既代表了国家也代表了被害人的利益,国家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检察院行使相关职权实现,刑事申诉可以分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申诉和不利于被告人的申诉,由于设置再审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原审被告人提供一个法律救济的机会,以刑事再审制度比较发达的德国、法国来看,再审的提起要受到一系列法律的限制,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要么不允许提起,要么限制在较为狭窄的范围,而且受到诉讼时效、申请理由等很多限制,在这些国家,被害人再审的申请只能向检察院提起。检察院发动的再审通常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而被害人与检察院在这个利益上往往具有共同性,因此应借鉴被害人不服一审未生效判决只能要求检察院提出的做法,要求加重对被告人刑罚的申诉也应向检察院提出。综上所述,就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而言,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申诉,法院、检察院都可以受理,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申诉,只能向检察院提出。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诉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也可以使法院、检察院职责明确,依法行使职权。


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 陈尚梅
电话:023-68904764 邮编:400084


关于印发《科技部出版物编印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科技部出版物编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办厅字〔2006〕217号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科技部出版物编印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0日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科技部出版物编印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科技部出版物编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部机关编印各类正式出版物和各类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证出版质量,严肃财务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科技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部机关以科技部或各厅、司、局名义,使用行政经费、计划管理费、项目费等财政资金编印的各类正式出版物及资料性出版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正式出版物,是指各单位在自身业务工作范围内,以非盈利为目的,为宣传科技工作编印的可以公开发行出售且具有正式书(刊、版)号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含与各类出版社合作出版的出版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各单位用于宣传科技工作方针政策、指导科技工作、管理科技计划及其项目、交流信息的各类非卖性图书、简报、资料类文件汇编、报告选编以及各类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资料性出版物不包括单个印发的公文。

第五条 资料性出版物分为连续性出版物和临时性出版物。连续性出版物是指定期出版或不定期但在一段时间内(时间跨度不少于1年)连续出版的有刊期、年卷、年月顺序或期数的资料。临时性出版物,是指为某一会议、论坛、展览、活动等准备的资料。

第二章 出版物编印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出版物的编印应本着工作必需、节俭实用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已有工作简报的作用,尽量利用科技部网站等公开渠道发布信息,减少出版物的印刷种类和数量,促进资源共享。

第七条 正式出版物禁止刊登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性出版物,要严格按照《科学技术部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刊登重要内部工作信息的资料性出版物要在出版物显著位置标注“内部资料”等字样,并严格发放范围和管理。

第八条 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身所承担职务和从事相关工作的有利条件,以个人名义出版有关科技工作的出版物。如以个人名义撰写有关出版物,涉及本人工作内容或需要利用有关文件、档案和工作资料时,需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出版物文责和费用自负。以个人名义编印出版物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不得对作者署名冠以部门单位名称和现任职务,更不得在发行中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强行摊派和推销。

第九条 未经部务会或部领导审批擅自编印出版物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有关费用。各单位也不得违反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支付出版费用。

第三章 出版物的审批

第十条 出版物的编印实行编印单位申报、办公厅和条财司汇总协调、部务会集体研究的审批程序。

1、机关各单位必须于每年8月10日前(与每年预算申报时间基本一致)向办公厅报送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同意的次年度编印出版物计划。计划应包括出版物名称、出版物种类(正式出版物、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印制目的、出版书号及来源、内容要点、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发送范围、作者、印刷单位、印制数量等。

2、办公厅汇总后商条财司综合协调,提出科技部机关次年度出版物编印计划,报部务会审议批准后由办公厅正式下达。

3、机关各司局编印的连续性出版物,经部务会审批后,在出版期内不需再报出版计划,但应列入计划,并报办公厅备案。

第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拟临时增加编印出版物时,出版单位要提出申请并经办公厅、条财司会签后,报有关部领导批准同意后开始编印。申请内容应包括出版物名称、出版物种类(正式出版物、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印制目的、出版书号及来源、内容要点、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发送范围、作者、印刷单位、印制数量等。

第四章 出版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以本单位名义编印的各类出版物要严格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对出版物的内容负总责。

第十三条 编制资料性出版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拉赞助或从事有偿经营活动,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的形式进行编辑印刷发送等。

第十四条 机关各单位编印资料性出版物,除印制质量、印制时间等无法满足要求外,在费用相近的情况下,原则上均由部机关服务中心承印,并需标注“内部资料、免费交流、会议交流”等字样。

机关服务中心不能承印或因特殊需要到部外承印的,编印单位须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定点印刷厂印刷。如定点印刷厂也不能承印,需要定点印刷厂以外厂家印刷的,需按规定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在次年1月20日前向办公厅、条财司报送上一年度各类出版物种类、数量、费用支出等情况。

第十六条 经部务会批准同意编印的出版物印制完毕后,出版物编制单位应向办公厅、条财司各报送两份出版物样刊备案。对于出版内容好,印制质量精,读者评价高的出版物,可由办公厅提出建议,报部领导批准同意后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印制出版物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部直属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