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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和委员名单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25:37  浏览:9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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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和委员名单的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和委员名单的函

1987年8月27日,劳动人事部


一九五九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成立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是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论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规划,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我部制定的重要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
(三)协助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鉴定重大安全技术;
(四)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解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方面的关键问题。
委员会由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研究、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并享有声望的人员组成,委员由各有关部门、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推荐,劳动人事部部长具名聘请。
鉴于近几年,原有的一些委员因业务改变或健康等原因,难于参加活动,经我部与有关部门协商,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了适当调整,重新进行聘请(聘书随后另发)。为保证鉴定委员会正常开展活动,我部制订了《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现将《章程》和委员、顾问名单(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鉴定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附: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是在劳动人事部领导下的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 鉴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论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规划,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和安全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劳动人事部制定的重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
三、协助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鉴定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四、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解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方面的关键问题。
第三条 鉴定委员会由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研究、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并享有声望的教授、学者、研究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行政领导所组成。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由劳动人事部部长根据需要和推荐聘请,并由劳动人事部部长签发聘书。委员任期五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劳动人事部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劳动人事部部长聘请。
第六条 鉴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和秘书若干人组成。秘书长应是鉴定委员会委员。秘书处设在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安排安全技术法规的审议工作;
三、筹备召开鉴定委员会会议;
四、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活动;
五、承办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并经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主要任务:
一、根据鉴定委员会的安排,审议涉及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法规;
二、根据鉴定委员会的安排,进行涉及本专业的技术鉴定工作。也可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请求,开展某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三、对涉及本专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和重大安全技术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承办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和推荐聘请,并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聘书。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应是鉴定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鉴定委员会主任聘请。
专业委员会如有需要也可设立秘书组,并报鉴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的活动,以通讯方式和小范围技术活动为主。鉴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在审议法规、研究问题和讨论工作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通过科学论证、广泛协商,求同存异。
安全技术法规的审议,可以会审,也可以函审。专业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审议安全技术法规时,鉴定委员会部分有关委员应该到会进行审议,其他委员可以函审。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都应积极工作,都可以获得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和委员会活动的情况和资料。鉴定委员会对于积极工作、成绩显著或贡献突出的人员,应当给予表扬或适应奖励,以资鼓励。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决,不足部分可以鼓励劳动部门内有条件的检验所赞助,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技术咨询、服务的受益企业、事业单位收取一定的技术咨询服务费。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秘书处的印章,由劳动人事部颁发。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劳动人事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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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通过设计、施工及相关配套用品和设备的安装,创造新的室内环境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从事室内装饰工作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查上报和确认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室内设计、施工工程的招标投标;
  (三)监督检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的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工程质量,查处设计、施工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凡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
   第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主管部门的批件;
  (二)验资报告。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或者学历证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丁级施工企业分为一、二两个等级。
  各级的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及营业范围按《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资质,由市、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报轻工总会批准;
  (二)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室内装饰管理部门批准;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其进行审查上报或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撤销的,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营业范围承包设计、施工工程。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丙级以上(含丙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造价的50%。
  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二条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任务后,应持有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并到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领取《室内装饰企业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到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监督手续。
  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核验。未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取费标准,不准高估冒算或者哄抬造价。装饰工程设计出图或者竣工后,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对执行国家工艺规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涂改、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三)越级承包工程的;
  (四)倒手转包工程的;
  (五)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擅自将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三)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的。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副本的;
  (三)在承揽工程或者工程投标中以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或者中标的;
  (四)高估冒算、骗取高额利润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处以罚没款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法纪,依法办事。行使检查职能时,应主动出示《济南市行政执法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旅客携带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遥控设备进境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旅客携带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遥控设备进境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我署监管二司以(89)监二(一)字第269号转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以来,一些海关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此,经与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由旅客带进的,不以商业经营为目的的少量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遥控设备,凡符合国家无委(1988)无管字14号、15号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可不必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海关即可放行。
二、经销单位(含外资企业)从境外成批进口该类产品,仍需经国家无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等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8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