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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律文化速变/库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46:09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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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在这块土地上,居住着9亿多的农民,他们的生活方式里蕴含着传承了几千年的土性,对土的依恋,让他们生活的圈子变得狭窄,日出而耕,日落而归的劳作,稳定了这块固定生活圈的格局。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特定的文化,特定的生活方式造就了中国乡土社区的基本单位是村落,从三家村起可以到几千户的大村。孤立、隔膜在这村与村之间的关系中形成。但孤立和隔膜并不是绝对的,人口的流动率小,社区间的往来也必然疏少。也可以这样说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地方性是指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但是在自己狭窄的村落之间,这种孤立,隔膜就消失殆尽,人们在村落里生活,每一家,每一户的基本情况都了如指掌,相互之间见证了各自孩子的成长,宏观来看就形成了区域范围内的熟人社会,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这感觉是无数次的小磨擦里陶炼出来的结果。在这种熟人社会里,我们经常会听见这样的言语,“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么?”这一类的话已经成了我们现代社会的阻碍,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了法律。然而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这不是见外了么?”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不但对人他们,对物也是“熟悉”的。一个老农看见蚂蚁在搬家了,会忙着去田里开沟,他熟悉蚂蚁搬家的意义。从熟悉里得来的认识是个别的,并不是抽象的普遍原则。在熟悉的环境里生长的人,不需要这种原则,他只要在接触所及的范围之内知道从手段到目的间的个别关联。在乡土社会中生长的人似乎不太追求这笼罩万有的真理。做子女的得在日常接触中去摸熟父母的性格,然后去承他们的欢,做到自己的心安。这说明了乡土社会中人和人相处的基本办法。
乡土社会的格局导致了法律文化渗透的局限性,在这个熟人社会里,人们的各种秩序尽然有序,即使出现了纠纷,靠得也是村落里的所谓的权威人士来解决,处理的结果没有任何的强制力作为后盾,但是人们对于纠纷的处理结果却很少有异议,这种熟人社会复杂的关系网所产生的礼治约束力能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法律的思维无法渗入其中,礼治的形成是人们行为不受规律拘束而自动形成的秩序,它必须以传统的方式并且能有效的应付各种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是靠礼治来维持的。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尽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样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老法子去应付新的问题了。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每个人了,这就是法治社会的要求。如今的乡村社会正在发生着巨变,虽然还没有达到乡村城镇化的水平,但是由于乡村务工人员大量向城市涌入,带来了农村传统格局的巨变,人们不再继续以前的日出而耕,日落而归的劳作,转而进入城市,创造收入,这种行为就直接打破了以前的熟人社会格局,人们不再在礼治的思维下生活,这批务工人员从城市不仅带回来了资金,也带来了城市里陌生人社会的法律思想,面对纠纷时,礼所产生的约束力已经大打折扣,乡村社会里的权威人士的言论只能作为调解的一种添加剂而已,对结果地影响已经没有以前的决定性。
现代化的法律思维开始在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中互相渗透,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复“以儆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理清权利。在英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下,很多时间诉讼的目的是在获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规则。一个变动中的社会,所有的规则是不能不变动的,环境变了,相互权利不能不跟着改变。事实上并没有两个案子的环境完全相同,所以个人的权利应当怎样明确的界定。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陈腐的诉讼纠纷处理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现行法里的原则是从西方搬过来的,和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这一套已经使普通老百姓很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的隔膜又使得他们无法适用。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那些不容与乡土伦理的人物从此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的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当然,在理论上,这是好现象,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的乡土社会的传统,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处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的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决,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正义被误解。曾今报道过这样一个案子,有个人因妻子偷了汉子打伤了奸夫。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的,但是和奸没有罪,何况又没有证据,殴伤却有罪。怎么判好呢?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决不会到衙门里来的,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我也承认这是很可能发生的事实。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乡村社会的巨变,使其社会化的进程步伐加快。法律在乡村社会的渗透也得到了一定的变化,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进入这个熟人社会,怎样树立法律的权威和神圣性,是首要解决的问题。05年中国十佳法官的评选中,有这样一个人,她叫金桂兰,是黑龙江宁安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它创造了堪称中国最简陋的法庭,这个法庭可能没有一般法庭的庄严,但是它同样主持了正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人们称这个法庭为"炕上的法庭"。这种以打破传统的方式的行为,以一种符合实际要求的状态来应对乡村的各种纠纷,推行着乡村的现代化,是法律文化传播成功迈出的第一步。我们也可以看到如今的乡村农民,对纠纷的解决更愿意依赖于法律的解决,这些虽然都是小的纠纷,但是蕴含其中的是人们对法律理念的信服,尊重。
法律文化,法治社会的建立,要在中国每一寸土地上生根发芽,不光是城市,在我们身旁的乡村社会同样需要,现代化的进程需要这个本不应被分离的两个社会群体一起努力,构建一个理想的中国法治型社会。

作者:库欢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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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财政局等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贸工技字〔2008〕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鼓励我市企业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市贸工局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扶持其加快发展壮大,使之成为推动企业拓展生存发展空间的主要动力,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技术中心,是指在企业中设立的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的技术开发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优秀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和市场开拓的技术管理人才队伍,具备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撑能力并对企业及行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技术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成立不少于4年,技术中心成立不少于2年,企业运作正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且连续2年企业生产产品年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

  (三)企业连续两年年纳税额不少于500万元或产品出口比例7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项可计入企业纳税额);

  (四)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研发试验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600万元;

  (五)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但不应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每年技术开发经费应占企业产品营业收入总额3.5%以上或年研发费支出超过1000万元;

  (六)有一个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企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30%以上;技术中心专职技术开发人员3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员应占30%以上;

  (七)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的能力。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领先水平;

  (八)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工作成效显著,为企业发展壮大作出较大贡献。

第三章 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申请报告;

  (五)企业技术中心总结和规划(提纲见附件1);

  (六)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见附件2);

  (七)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证明。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专项审计,所需费用由市贸易工业局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在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费中列支;

  (二)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资料及上述审计结果对照第六条内容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条件者按《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不含加分部分)进行定量部分评价,并将结果通知申报企业;

  (三)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定量评价合格的申报企业召开论证会,专家应从深圳市产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人。由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论证答辩。专家对《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定性部分进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向市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国地税主管部门通报,并征求意见;

  (四)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形成初步获得认定的技术中心名单,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复核后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7天;

  (五)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国地税主管部门共同确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以联合发文形式认定。

第四章 技术中心职责任务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企业投资决策,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

  (二)参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制定本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和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名牌发展计划;

  (三)组织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做好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创造条件组建中外合作、合资技术开发机构;

  (五)收集分析和跟踪与本企业相关的国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六)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七)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五章 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具体架构应包括技术研发、战略研究、人才培训、知识产权、市场信息、投资规划等。

  第八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兼任技术中心主任。

  第九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研发生产、购销、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产品技术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组成顾问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点技术问题及项目市场前景进行咨询、指导和评估。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研发项目合理布局,并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应与企业生产、营销、财务等部门紧密合作,互通信息,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创新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第六章 技术中心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的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等绩效情况进行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七条 提交考核材料如下:

  (一)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二)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告。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1份。

  第十八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定量部分对考核材料进行定量打分,得分除以0.87为是次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得分60分以上视为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提出警告,督促整改,整改期1年;连续两期不合格者,或不参加期内考核者,将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资助资金及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市级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

  第十九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及考核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通报,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和享有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已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的将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和享有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搬迁、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后的下一年度,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可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技术中心建设资助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优先推荐考核结果优良的技术中心申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经国家有关部委认定后,市财政再资助200万元用于技术中心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技术中心建设资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优良的技术中心可申报市产业技术进步有关专项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0年发布的《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深经通〔2000〕7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企业技术中心总结和规划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一、深圳市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定量数据表
企业名称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申报数据
1 企业工业增加值(含当年应交增值税)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T-1)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7 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 万元  
8 (T-1)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 万元  
9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10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1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12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3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4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5 (T-1)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6 企业自产产品与自有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7 企业职工总数 人  
    其中: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8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20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1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2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人  
23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4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其中:海外专家人数 人月  
25 技术中心技术人员海外技术交流人次 人次  
26 技术中心在国内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其中:技术研发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7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其中: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8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9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30 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数    
31 当年获得授权的全部专利数 项  
  其中: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数 项  
32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33 当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4 企业获得的国家驰名商标数 个  
35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  
36 企业获得的省级著名商标数 个  
37 企业获得的省级名牌产品数 个  
38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39 获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指标解释:

  1.当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营业收入总额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2.当年企业利润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利润总额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

  3.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中的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结合企业账面记录确认。

  4.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中的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结合企业账面记录确认。

  5.当年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按企业经审计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进行确认。

  6.当年企业交纳所得税、增值税总额:按企业提供的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及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确认。

  7.当年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按企业提供的相关权威机构统计的该类产品市场总销量及企业当年产品销量确认,如不能提供或无市场总销量,则该指标为零。

  8.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用于技术开发的工资、原材料、仪器设备的折旧、研发人员差旅费与培训费及研发部门发生的其他费用合计数确认。

  9.当年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以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用于技术开发的工资、原材料、购买的研发仪器设备、研发人员差旅费与培训费及研发部门发生的其他费用合计数确认。其中周期大于3年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费用归集的方法等、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合作合同、付款证明、发票等。

  10.新产品销售收入:按照企业提供的近几年的产品销售明细,在审核的基础上分析确认,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11.新产品销售利润:按照确认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及应分摊的期间费用进行确认。分摊的期间费用按费用总额及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确认。

  12.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按照企业提供的开发仪器设备明细表及相关购置发票合同等在盘点的基础上确认。仪器设备原值包括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如确有生产和研发公用的价值较高的设备、仪器,依照申报年度内某一季度该设备、仪器的原始使用时间记录,按研发使用的实际比例折算,计入研发仪器设备原值。

  13.当年企业出口创汇额:按企业提供的当年度出口报关单及收汇情况进行确认,包括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4.企业职工总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年末员工工资表上的员工人数确认。

  15.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企业1-12月份员工工资表总额确认。

  16.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分析确认。

  17.技术中心职工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进行确认。

  18.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数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

  19.技术中心职工最高收入者的年收入: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

  20.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高级职称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其中博士工作满1年、硕士工作满2年、本科工作满5年、专科工作满8年视同高级职称。

  21.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中级职称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其中工作不满1年的博士、工作不满2年的硕士、本科工作满3年、专科工作满5年视同中级职称。

  22.技术中心专家和博士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学历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专家指: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23.当年中心科技人才引进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近年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工资表等分析确认。

  24.当年中心科技人才流出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近年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工资表等分析确认。

  25.当年来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按工资表及相关聘用合同等分析确认。

  26.当年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用:按确认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相关费用发票等确认。

  27.当年中心科技人员海外技术交流人次:按确认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差旅费发票及费用报销内容等分析确认。

  28.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按企业提供的海外设立的开发设计机构的名称、专区等证明材料分析确认。

  29.技术中心与高校和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按企业提供的合办开发设计机构的名称、合作单位、地区、经费支付情况分析确认。

  30.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按企业提供的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相关证明文件分析确定。

  31.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研发项目立项文件、鉴定验收记录等分析确认。

  32.当年授权专利数:按企业提供的专利证书并通过网上查询等确认。

  33.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按企业提供的标准文件中的参与制定单位进行确认。

  34.获国家或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情况:按企业提供的获奖证书等确认。

  二、证明材料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信息(附表+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包括: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来技术中心工作的外部专家、高级职称人员、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著)名商标、国家和省级名牌称号、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请见附表(1-8)。

附表1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

主要经费内容 金额(万元) 备注
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劳务费
2.科技活动消耗原材料费
3.非基建科技活动购买与自制设备支出 非基建项目
4.其他支出
  其中:前期论证费
     调研差旅费
     办公费
     资料图书费
     水电费
     科研设备维修费
     印刷费
     专题会议费
     成果鉴定费


     1-4项小计
企业外部经费支出 5.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5项合计


附表2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

序号 姓名 地区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工作时间(人月)



  注: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或地区,海外专家请注明国别和地区,国内专家请注明所在地区。

附表3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员表

序号 姓名 技术职称 工作部门 类型



  注:类型指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请说明)。

附表4 企业技术中心专利信息

附表4-1 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信息

序号 发明专利名称 申请国别 授权号



  注: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4-2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

序号 申请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国别 申请号 受理日期




  注:1.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2.当年指报告年;

  3.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5 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认定机关名称 认定证书号




  注: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6 拥有的国家和省驰(著)名商标和名牌称号信息

序号 驰(著)名商标和名牌称号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企业拥有的国家驰(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称号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7 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参与 颁布年月




  注:1.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2.三年内指含报告年三个年度内颁布的标准;

  3.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8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信息

序号 获奖名称 级别 获奖时间 备注




  注:1.获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

  2.若获奖项目属于未公布的国防安全类奖励,请对获奖证书上的获奖项目名称进行遮盖等技术处理后,再提交复印件

  附件3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单位 基本要求 满分要求
体系与机制 技术创新体系 4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效果 2   较好 优秀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运行效果 2   较好 优秀
创新投入机制 12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10 % 3 6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2 百分点 0 0.5
人才激励机制 4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2 倍 1.2 2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2 % 2 5
外部资源利用 4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1 人月 3 5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1 % 2 4
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情况 1   1 1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情况 1   1 1
技术与人才 创新队伍建设 7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4 % 2 4
中心拥有的高级职称人员及博士人数 3 人 4 8
创新条件建设 11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4 万元 600 1200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增长率 2 % 5 10
技术中心开发条件在行业中的地位 1   较好 优秀
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 2   较好 优秀
项目是否有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有 效果佳
技术积累储备 6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2 % 5 10
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数 2 项 2 4
拥有有效的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 2 项 4 8
产出与效益 技术创新产出 11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3 项 2 5
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数 2 项 1 2
当年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 2 项 2 4
是否拥有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和知识产权 2   有 有且难以模仿
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 2   较大 绝大多数
技术创新效益 41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5 % 15 30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5 % 15 30
自产产品与自有技术出口创汇额 3 万美元 50 100
产品销售收入 5 万元 20000 50000
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4 % 10 20
产品销售利润 5 万元 800 2000
产品销售利润增长率 4 % 10 20
纳税额 5 万元 800 2000
纳税额增长率 5 % 10 20
加分   10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4 个 1 2
当年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3 项 1 2
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 2 个 1 1
有效期内的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数 1 个 1 1


  二、行业系数

行业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与产品销售收入之比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
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
产品利润总额的比重
航空 1.3 1.5 1.5
电子 1.0 1.0 1.0
轻工Ⅰ 1.0 1.0 1.0
轻工Ⅱ 1.7 2.5 2.5
船舶 1.3 1 2.0
化工 2.0 2.5 2.0
机械 1.7 1.5 1.5
医药 1.3 2.0 1.5
冶金 2.0 3.5 3.5
纺织 1.7 2.5 2.5
建材 1.7 2.0 1.5
有色 1.7 3.5 3.5
铁道 2.0 1.5 1.0
石化 5.0 3.0 3.0
其他 5.0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价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60%计算。

  4.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

  市贸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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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2002-6-20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国资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及国家拨给经费的社会团体违反财经法规,设立"小金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应依照本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条 截留财政、社会保障等资金或单位收入设立“小金库”,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条 将"小金库"资金由个人保管或以私人名义储存,由少数人控制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将"小金库"资金供少数人支配和使用,挥霍浪费或用于其他违规支出,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六条 伪造、涂改、毁损"小金库"账册、原始凭证或隐匿、转移"小金库"资金,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妨碍对"小金库"检查处理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 贪污、挪用"小金库"资金的,按贪污、挪用公款论处。
第九条 对设立"小金库"行为,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