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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的指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23:39  浏览:9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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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的指示

1957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厅、局:
关于福建和吉林两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厅所提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
今后所有应判处管制的案件,仍然应一律经过法院判决,一般地可以不经过检察院而由公安机关向各级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在这次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揭发出来的不法地主、富农分子,应该管制的,一般也由公安机关汇集各方面的材料和意见,统一研究,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判决,以统一事权,免得因多头办理,发生口径不一和发生过大的畸轻畸重的现象。案件已到检察机关的,即由检察机关处理,径提法院判决,不必经公安机关侦查直接由法院受理的,亦不必再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办理侦查起诉,但不管管制名单原来是由公安机关提出或检察机关提出,经法院判决的管制分子名单应抄送检察、公安机关各一份。1957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的联合指示中关于判处管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规定,应予撤销。
(附注:凡是需要经党委批准的,应该报同级或上级党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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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对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更好地履行财政职能,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任务,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建立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等。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联系实际,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业务创新与规范经营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制约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履行宏观经济管理职责,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制定促进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难的财政支持政策。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服务能力。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着力提高财税扶持政策的经济和社会效应,建立以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注重政策的公平、公开、公正性,重点扶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建立扶优劣汰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认真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运作的合规性。

  (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九)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信息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导并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重组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

  四、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十)承担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职责的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各项监管工作。

  (十一)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础信息管理体系和风险监管制度,对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十二)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促进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政策措施,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经营模式。

  (十三)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支持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征信管理体系,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相互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

  (十四)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分清政府与企业责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监管考核机制,清晰界定监管责任,防止和控制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五、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指导,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

  (十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区域经济、布局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适度整合,带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

  (十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产权登记转让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机制。加强企业年金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效益。

  (十七)财政部门直接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六、加强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环境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业务其他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抵(质)押物登记、处置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合作。

  (十九)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加大经费保障和队伍建设力度,配备足够人员,做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财政干部的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

  

                             财政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机电部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机电部


机电部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3月14日,机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机械产品实行质量分等及等级评定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它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有利于执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政策,有利于产品质量的考核。为了搞好产品质量分等和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产品质量等级根据《产品质量分等标准》 分为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另有规定的情况外, 对尚无经部批准的《产品质量分等标准》和相应的质量指标检测方法、 抽样办法及等级判定办法的产品,不得进行等级评定(合格品除外,以下同), 未经等级评定并取得证书的产品,不得使用等级标记。
第三条 产品质量等级评定, 是对企业所申请等级产品的质量水平、稳定生产能力的综合审查评定工作。评定为一等品和优等品的产品, 企业可按规定实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

第二章 产品质量等级的评定条件
第四条 优等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按优等品标准组织生产, 质量经检测达到分等标准规定的优等品的要求;
(二)用户评价产品质量可与国际同类先进产品媲美, 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三)企业具备稳定生产优等品的工厂条件, 日常生产的成品优等品率达到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一等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按一等品标准组织生产, 质量经检测达到分等标准规定的一等品的要求;
(二)用户评价产品安全可靠,好用、耐用,外型美观大方;
(三)企业具备稳定生产一等品的工厂条件, 日常生产的成品一等品率达到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合格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按合格品标准组织生产, 出厂产品质量达到产品标准规定的合格品的要求;
(二)用户评价产品符合使用要求,安全、可靠、外观良好;
(三)企业具备稳定生产合格品的工厂条件。
第七条 成品等级品率的规定:
(一)标准中对等级品率有明确规定的产品,按标准执行。
(二)标准中无明确规定的,逐台检验出厂的产品等级品率应达到 70%及以上,按批检验出厂的产品等级品率应达到90%及以上。
第八条 申请企业必须贯彻GB/T10300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工厂条件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验收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 标准中有可靠性指标和相应的考核规范的产品, 在申请定等前必须已通过考核并达到相应等级。 已定等产品如在有效期内标准中新补充可靠性考核要求的,应在限期内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同一系列中规格较多的产品(如轴承、小型电机等), 其中设计结构和工艺相近的某一尺寸段,应作为一个申报单元申请和评定, 检测单位在抽样检测时,只抽取代表规格进行检测和判定。
第十—条 产品等级评定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 重新申请评定。

第三章 产品质量等级的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优等品的申报和评定由部组织进行; 一等品的申报和评定由各省市主管厅局按本办法要求组织进行,部保留审核和否决权。
第十三条 优等品评定程序:
(一)企业自查符合要求后, 填写等级评定申报表向省市主管厅局申报;
(二)省市主管厅局将企业的申报表初审汇总后,报部质量安全司;
(三)部质量安全司组织审查并下达当年计划;
(四)各检测中心安排产品检测和工厂条件检查,并将结果通知企业;
(五)通过检测和检查达到要求的产品由企业填写《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请书》报省市主管厅局;
(六)主管厅局初审后集中报部质量安全司;
(七)部组织审查批准后,向企业颁发优等品证书,并发文公布名单;
第十四条 一等品评定程序:
(一)企业自查符合要求后,填写等级评定申报表, 向省市主管厅局申报;
(二)各省市主管厅局审查后,下达当年计划并报部质量安全司备案;
(三)产品检测由经部认可的省市检测站或有关产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四)工厂条件由省市主管厅局组织检查;
(五)检查合格后,企业填写“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请书”, 报主管厅局;
(六)主管厅局审查合格后,向企业颁发一等品证书;
(七)年底主管厅局向部报《一等品名单》,由部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合格品的评定由企业自行检查评定。

第四章 产品质量等级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质量等级评定的产品,企业要加强日常质量检查, 保证出厂产品达到所定等级要求,并在出厂时标上等级标记。
第十七条 各省市主管厅局负责企业定等产品的日常监督, 包括对定等产品日常生产的等级品率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定等产品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优等品由部编制计划, 各检测中心实施;一等品原则上由省市厅局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部保留监督权。
第十九条 在检查中降等的产品,由主管厅局负责限期整顿。 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原等级资格。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评定等级并已出厂的产品, 用户有权要求制造厂或经销单位按《机械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新产品和暂未制订出分等标准的产品, 企业若需申报一等品或优等品评定, 可将申报产品的企业标准报标准归口管理单位进行水平评价,并经部有关专业司批准后,按本办法申请评定。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尽可能与行业产品质量考评工作、许可证和认证等工作结合进行。 产品质量及工厂条件的检测数据和结论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检测单位对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和监督检查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评审单位酌收评审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机电质〔1988〕1485 号文发布的《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安全司。

附件 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机械电子工业部制定的《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各有关单位、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企业的职责
(1)企业要对定等产品按行业制定的有关质量分等标准中相应的等级标准或内控标准组织生产,进行实物检查(连续两年达到申报等级品要求)和工厂条件的自查(按《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 达到要求。出厂产品要进行分等判定。
(2)在自查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填写《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报表》(样表见附表一)一式两份,于每年11月底向所在省、 市主管厅局申报计划,其中申报优等品的《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报表》抄报检测中心。
(3)优等品定等检测和检查由有关行业检测中心进行,一等品的定等产品检测由省市主管厅局下达到经认可的省市质检站或委托有关检测中心进行。企业要协助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4)检查合格后,企业要尽快填写《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请书》报省市主管厅局(申报优等品的需一式二份、申报一等品的需一式一份)。
(5)定等产品的日常管理:已定等产品在出厂检验时,要进行分等判定和存放,并有等级标记。
二、省市主管厅局职责
(1)对企业的优等品申报情况初审汇总后,填写《优等品评定计划申报汇总表》连同企业填写的申报表于每年12月10日~20日报部质量安全司。
(2)优等品的检查和检测结束后,审查企业上报的优等品申请书,并于每年11月15日~20日统一报部质量安全司。
(3)根据企业的一等品申报情况编制下达一等品评定计划,同时将一等品评定计划抄报部质量安全司。
(4)一等品的产品检测要下达到经认可的有关质检站进行,本省市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产品,要负责委托行业有关检测中心检测。
(5)组织一等品评定的工厂条件验收(包括对企业申报产品执行的产品标准、日常生产的等级品率和出厂分等判定情况的检查), 验收结束后向企业出具《工厂必备条件检查验收结论》和《定等产品日常生产成品等级品率情况表》。收集汇总申报一等品评定产品的用户意见。
(6)一等品的评定根据检查结果及企业上报的《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请书》组织审查、批准及下发“一等品证书”。并于当年12月15日以前将所批准的一等品名单汇总报部质量安全司。
(7)组织对本省、市定等产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检测单位职责
(1)有关检测单位在接到部下达的当年优等品评定计划及省市的一等品评定检测委托书后,尽快安排检测计划并进行突击抽样检测。
(2)检测单位到达企业后要尽可能通知有关主管厅局。
(3)检测结束后,及时向企业出具检测报告,优等品检测结果报部和主管省市厅局;一等品检测结果只报主管省、市厅局。
(4)检测中心对申报优等品企业进行工厂条件验收,应包括对企业申报产品执行的产品标准、 日常生产的等级品率和出厂产品分等判定情况的检查。 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向企业出具《工厂必备条件检查验收结论》(附表四)和“定等产品日常生产应品等级品率情况表”(附表五)。
(5)检测中心对申报优等品的产品检测检查全部结束后,于11月15日前将《优等品检测名单及结果》(附表六)报部质量安全司, 并抄报有关省市主管厅局。与此同时, 将达到优等品条件的产品填写优等品证书报部质量安全司。
四、部质量安全司(机械产品质量监督考评办公室)职责
(1)根据各省市主管厅局上报的优等品申报情况,组织编制并下达当年的优等品评定计划。
(2)组织收集汇总申报优等品定等产品的用户意见。
(3)指导、协调、监督各省、市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工作。
(4)审查、批准优等品产品,并颁发证书。
(5)发布批准的优等品、一等品名单。
(6)组织定等产品的日常监督。
五、可靠性
对申报定等的产品,若已按规定通过可靠性试验, 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定等检测时可免做此项试验。
六、 工厂条件检查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验收。一等品需达到400分以上,优等品需达到450分以上。 获国家和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及通过体系认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工厂条件免检。 但仍要对企业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日常生产的等级品率进行检查并填写附表五。
七、等级评定的证书格式
优等品证书和一等品证书由部机械产品监督考评办公室统一印制, 其中优等品证书由有关检测中心按要求填写、盖章后报部质量安全司, 由部统一签发;一等品证书发放程序由各省市厅局规定。 等级评定证书填写要求如下:
(1)等级品标记分红底金字和红底银字两种。红底金字表示优等品,红底银字表示一等品。
(2)“标准代号”是指该产品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检测单位要写明检测中心的全称并加盖公章(未成立的检测中心可由归口研究所代章)。
(3)“证书号”的编写方法为
a.优等品:
(××) ZP—×××·××-×××
━┳ ┳━ ━┳━━ ━┳
┃ ┃ ┃ ┗━证书序号
┃ ┃ ┗━按JB3750—84标准规定的大类、小类号
┃ ┗━质量评定
┗━评定年份
例如:电工仪器仪表(大类号为107)中的安装式电度表(小类号为03),1991年评定第9号,证书编号为:(91)ZP一107.03一009
b.一等品:
一个证书只写一种产品(或同一系列、同一规格),编写方法为:
(XX)ZP一XX—XXX
┳━ ┳ ┳ ┳━
┃ ┃ ┃ ┃
┃ ┃ ┃ ┗━证书编号(由省厅局统一编制)
┃ ┃ ┗━━各省市厅局代码(见附件2)
┃ ┗━质量评定
┗━评定年份
例如:北京市仪器仪表公司1991年评定的某产品第38号, 证书编号为(91)ZP一02—038
(4)有效期按每年10月1日到5年后的9月30填写。如1991年评定的一等品,有效期为1991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
八、附则
(1)等级评定证书由部机械产品质量监督考评办公室统一印制,各省市可提前向部机械产品质量监督考评办公室统一订购。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机质(1990)104号文《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解释权属机电部质量安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