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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新媒体/刘振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11:55  浏览:8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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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的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周强院长指出,新技术的变革导致媒体格局发生深刻变革,新媒体格局的变革使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环境。
我们知道,科技是强调创新的,由此出现了网络等各类新型媒体。而法律,虽然也需要改革创新,但整体而言,法律是倾向于保守的;最起码,法律是不会强调日日新、月月新的。从这个角度而言,作为司法者的法官,同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环境。
就法院的角度,周强院长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作为法官,则需从法官个人职责出发,适应、参与、支持这些“新”要求。究竟该怎么处理二者间的关系,大法官、专家学者们已作了比较精辟的论述,这里,只是从法官日常工作最基础的部分谈谈认识。
法官必须适当知晓新媒体。什么是传统媒体,什么是新媒体,对于不少法官而言,或许也是个新问题。当然,因为,法官的专业不是从事传媒,所以建议“适当”知晓,而不是完全掌握。有个官员曾经犯过一个对其个人来说十分致命的错误,就是把微博当作qq使用,结果导致其不能见光的“隐私”被诸多媒体广泛传播而身败名裂。这固然是一起个案,对于不知晓新媒体的法官而言,却不得不引起足够的警惕。毕竟,法官的很多言论,在受一般社会道德伦理约束的同时,还要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正因如此,法官们究竟对新媒体知晓到什么程度,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有人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但这里想说,绝大多数法官,尤其市县级法院的法官,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法官,对新媒体确实知之甚少,反对者应当不多,从一些法院将外网拆除、禁止法官在工作时间进行任何形式的上网可见一斑。别说微博、飞信,个别资深的已经走上法院领导岗位的法官,连在电脑上寻找想要寻找的内容,竟不知如何下手。无疑,电脑纯粹成了其办公的硬件需要。
法官必须适当运用新媒体。公正、公开、公信,从来就是法院、法官所竭力追求的。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法官所从事的工作,会直接涉及很多公民权益问题,所以,公开必须以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为底线。这些年,法院系统从自身拥有的媒体做起,实行庭审直播,建立法院网站,推行裁判文书上网,乃至法院官方微博等等举措,在社会上反响很大,一遍赞誉之声。从公开的角度,这的确是种非常好的举措。但从实践来看,之于法官,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法官参与、配合的主动性、积极性方面,也就是思想认识问题。还是那句老话,公开是原则,法官们是理解的。问题是涉及到具体的个案,本来承办法官最有决定权,可实际操作中,却是领导审批制。二是法官实施过程中的公民权益保护方面,也就是必须考量是否造成不良后果的问题。我们常说,人民法院是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法院也侵权,公民们将情何以堪。
对于其他媒体,法官还有更多的问题需谨慎对待。无论是在网站、论坛,还是博客、微博、微信发表文章、表达观点,甚至是跟帖,都必须做到:不得违反《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言行方面的规定。比如,对法院尚在审理的案件,随意发表个人意见;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随意发表反对意见;对案件中的当事人,随意作出其个人道德等其他方面的评价;向外界透露审判细节;满足观众的好奇心理,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等等。不过,这些只是大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怎么做,还要法院出台具体的规定,法官则应审慎的对待每一起案件及其当事人。关于这点,需要提醒法官们的是,这些年,既有赵作海之类因媒体介入得以“昭雪”的个案,同样有许霆案、彭宇案这类因媒体介入至今争论不休的个案。法官们究竟该如何处理,套用一句话:媒体的归媒体,司法的归司法。
行文将毕,想到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讲到的宣传问题,过去我们宣传带病开庭、案多人少,今天的网民们则提出这样的质疑:带病开庭是否影响庭审效果,案多人少是否是因一部分法官不办案。
新时代,新形势,法官面对新媒体、新环境,当有新思维、新措施。

作者:刘振厚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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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中心,以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设置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重视和支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己有。
  第九条 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遵循城市建设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结合自身业务,配备专人,建立专门制度,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和保管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单位从事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档案专业培训,保持相对稳定。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办毕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重点接收并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以及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除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三峡库区城市移民迁建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加强下列档案的接收管理: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编制规划的法定依据资料;
  (二)市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下同)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编制规划的法定依据资料;
  (三)勘察测绘档案(包括地质勘察资料,城市控制测量成果资料,地形测量成果资料,编绘图)和地下管网普查图等;
  (四)市级城市建设管理业务技术、科研档案和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建设工程档案;
  (五)市区重要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六)其他具有长期或永久性保存价值的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加强本辖区内  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管理,定期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档案管理目录。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因工作需要调阅城市建设档案,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予配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六)项规定的档案,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其归档范围按国家  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形成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按以下规定报送:
  (一)属于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的建设工程档案,须经档案专项验收合格,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报送完毕;
  (二)归档的工程档案,至少应有两套,一套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一套留建设单位;
  (三)报送的工程档案应完整、准确,符合归档要求;
  (四)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物相符,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章;
  (五)工程档案的组卷按工程建设程序分类,分专业、分部位进行有顺序的排列装订,文字材料在前,图纸在后,每卷净厚度不超过3厘米,且案卷要素完备并使用城市建设档案馆监制的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撤销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向其主管机关或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于当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上一年形成的城市规划档案和勘测档案;各项工程规划审批档案,可在规划管理部门保存5年后再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室)。
  市政、公用、房地产(产权产籍除外)、园林、环保等城市建设业务技术档案,每年三季度前由各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形成的档案汇总整理后,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室)。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科学保管,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管理现代化。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应采用声像等先进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第十八条 对已到期的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重新整理后立卷保存;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经办人造具清册,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同时上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建立健全档案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等管理制度,保证档案安全、保密。
  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查档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宣传工作,定期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通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参加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未达合格等级的工程,该工程不得批准竣工综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中有下列突出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提供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市建设档案献给国家的;
  (四)在非常情况下抢救城市建设档案有功的;
  (五)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人员配置参照《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编制标准》执行,业务经费在当地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6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合作,决定签署本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进行为期二周的访问。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互换文化艺术书籍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图书馆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图书馆事业的状况并交流经验,为期十天。

  第四条 双方互派由四至五人组成的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问,考察、了解对方国家在开展文化活动方面的经验。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互办造型艺术展,互派艺术家访问。中方拟于一九九三年在约旦举办水彩展。

  第六条 双方互派剧团、乐团、演奏家和民间艺术团访问。艺术团的人数等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鼓励参加图书馆、文献、档案方面的会议、讨论会及学习班。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图书、出版物、手抄本影印件、历史文献和研究的影印件。

  第九条 双方鼓励有关单位互办图书、文献资料展并参加对方举办的书展。

  第十条 中方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建立约旦国家图书馆提供技术援助,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教育与高等教育

  第十一条 约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名额。中方根据需要派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约方向中国留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约旦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二条 中方每年向约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选派学生类别及所学专业由双方协商确定。中方向约旦留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中国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鼓励派由三至四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互访,为期一至二周,考察和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双方根据对方的要求,鼓励互换教育用品,教育方面的英文出版物和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建立直接校际联系,互换资料、学术研究计划和出版物,鼓励两国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相互进行讲学和学术交流,并执行中、约大学间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约方努力创造条件接收中国学生在约旦的大学学习护理专业,约旦大学护理学院部分课程用阿拉伯语教授。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成立一个双边联合委员会,从事教学大纲、学术指南、学术用语的编写、翻译和开发。

               三、新闻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和通讯社代表团进行互访,鼓励在新闻培训方面交流经验。

  第十九条 双方努力为对方新闻采访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历史与文明的民间艺术广播节目和录相片。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换本国国庆的专题节目,于对方国庆之际,在广播、电视节目中予以有选择地播放。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换阿拉伯语或英语的各种儿童电视节目,以便相互吸取对方处理儿童题材的经验。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约旦通讯社(佩特拉)与中国通讯社(新华社)签订合作协议,以便继续互换新闻,鼓励为双方通讯社记者提供方便并相互交流经验。

             四、体育与青年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通过举行两国间的比赛和互派体育专业人员发展体育关系。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体育界负责人互访,了解对方体育成就并交流体育各方面的经验。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青年代表团互访,考察了解青年工作领域的各种经验。
              五、社会事务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政府官员及专家进行互访,考察、了解对方的成就及活动并交流经验,探索开展合作项目的可能性。

               六、卫生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卫生领域进行学术经验交流、专业互访、考察了解卫生领域的体制和工作程序,并进行培训。
  1.派医疗卫生方面的专业团组互访。
  2.在家庭、社会医疗、医务人员培训方面进行合作。
  3.交流关于卫生干部方面的经验及教育培训计划。
  4.鼓励互访,考察了解对方在初级卫生保健方面的经验,特别是母亲保健、学校卫生、食品监督、卫生教育、流行病防治等。
  5.交流关于药物、药品监制、注册和推广的经验。
  6.考察中国在运用中草药理疗和中国针灸方面的经验。

               七、文物

  第二十九条 双方派考古专家互访,考察了解对方的古迹和文化名胜,举办若干考古讲座。

  第三十条 两国文物机构和部门互换有关考古发掘、博物馆方面的图书、出版物及研究资料。

  第三十一条 约旦文物局将根据约旦文物法和双方直接签署的协议,接待中国考古队来约旦进行考古研究、对与两国密切相关的文物古迹如:陶瓷、玻璃制品、纺织品、金属品或建筑物等进行保护、维修。

               八、总则

  第三十二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将代表团访问的日期、期限、目的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三条 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具体协商增加本计划以外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团、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食宿、交通费;
  3.接待方负担紧急医疗费。

  第三十五条 举办展览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展品的保险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费、举办展览和宣传费,如广告、请柬印刷及场地费;送展方负责印刷展览说明书。
  3.承展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为执行本计划所需的其他费用,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务制度商定。

  第三十七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
  本计划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安曼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萨夫旺·图干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