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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内保税工业区货物、运输工具及人员的监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20:39  浏览:8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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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内保税工业区货物、运输工具及人员的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内保税工业区货物、运输工具及人员的监管办法

1988年4月12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管理,进一步完善特区的投资环境,促进保税工业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为海关监管区,周围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海关在工业区内派驻人员,在进出工业区通道设立闸口。进出工业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人员均须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条 工业区内举办的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递交经批准的合同或协议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举办的项目及其进出的货物,属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应交验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第四条 用于工业区建设和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材料、燃料;区内企业等单位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予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注)
第五条 工业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第六条 工业区的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即进口时由入境地海关加封监管至工业区由海关派驻的人员办理验放手续;出口时,由海关驻工业区人员办妥验放手续后监管至出境地海关核放。
装载加工区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入境至工业区或自工业区至出境,都必须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限定时间内到达,中途不得擅自停留或装卸货物。
第七条 海关对工业区的进出口货物实行集中报关办法。有关货物进出口时海关均先凭载货清单验放,有关企业于每月25日将当月度的进出口货物分别集中填写报关单向海关补报。
第八条 工业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外销。如需内销,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按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征关税。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有关企业如对其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则按制成品补征关税。
第九条 经海关核准进入工业区的国产原材料,应加工增值后方可出口。
工业区内企业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
第十条 工业区内的企业应建立详细的进出口物资账册,以备海关核查。
第十一条 工业区内的工作人员凭证出入工业区,不准将区内使用的物资携带出区外。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海关将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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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59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一、主产管理
1、现有的国营专业酒厂,产、销全部纳入计划;今后新邀国营专业酒厂,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有利销售的原则,经省级主管工业部门审查,并同省商业局、粮食局协商同意,加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意见后按照新增工业厂、点的报批手续办理,经省专卖部门? ⒏鹁浦凑眨拍芙猩? 2、凡属粮食、副食加工、饲养场、畜牧场和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等部门,为了综合利用加工副产品、饲料、下脚料等为酿酒原料(先酿酒后以酒糟作饲料)开办的制酒车间,经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专卖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后,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舨棵欧⒏鹁浦凑眨娇山猩? 以上各种类型的酒厂,一律不准搞“来料加工”或“以酒换料”,都要服从专卖管理,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粮食白酒出厂度数,不能低于六十三度,商业收购仍按六十一度折算,生产单位只能按原度出厂,不能加浆,并要保证色泽透明,无混触,无异味。交当地糖业烟酒公
司统一收购,安排市场供应,绝对禁止酒厂自销。
3、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的酒厂,必须坚持不准用粮食酿酒的原则。利用当地的野生原料,残次水果酿酒的,须按地产地销的原则并经当地专卖部门同意后,报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专卖部门发给“临时酿酒执照”方可组织生产。
4、除国营专业酒厂生产的瓶装酒使用商标外,非专业性的酒厂用代用品或综合利用原料生产的瓶装酒,一律不使用商标。经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代用品酒包括果露酒,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简单的装横图案(注明厂名、地址)。
凡使用商标的产品,都必须附当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质量检验证明。

二、销售管理
1、酒类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糖业烟酒公司经营,酒类的零售业务,由专卖部门批准的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和城乡合作商店、代销点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销售酒类。不准以酒易物,乱搞协作。各级专卖机构要加强对零售酒的检查管理,做到保质、保度、保? 俊⒈<邸R蚧魍痘拱鸦疃? 2、城乡市场,须要建立酒类销售网,搞好酒类的供应工作。凡是需要设立零售酒类的销售单位,均由当地专卖部门审查核批,发给专营酒类或兼营酒类许可证(由省专卖管理局统一印制)方可营业。

三、运输管理
1、凡经铁路按整车办理酒类运输,在提报运输计划时,必须县级以上(包括县)专卖部门开具证明。不论计划内,计划外或变更计划,均按运输计划归口管理的规定,经省商业局按照国家调拨计划或三类物资交流会签订的合同和合理流向审查盖章后,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方可受理。


2、凡属铁路零担和公路运输,本省按行政区,属于跨县的,由县糖业烟酒公司开具证明,经县商业局审查盖章;跨地区的由地区糖业烟酒公司开具证明,经地区商业局审查盖章;运往省外的内地、市糖业烟酒公司开具证明,报省糖业烟酒公司审查同意,经省商业局审查盖章后,铁路? ⒔煌ㄔ耸洳棵欧娇墒芾怼? 3、对外国在中国的人员托运的酒类不受本办法限制。

四、市场管理
1、为加强酒类的行政管理,各级专卖、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关单位,在当地党委和革委的领导下,共同组成酒类市场管理小组,负责对酒类市场的管理。
2、对私酿、私卖、偷税、漏税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以及个人,要停止其酿卖。对已生产未销出的酒,除照章补税外,以质论价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售。烧酒工具进行封存。对其它违章违法行为者,由专卖、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性质和情节,按照政策正确处理。
本办法自一九七八年十月一日开始执行。
注:《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从略。



1978年7月24日
关于XX学校(民办)提供贷款担保的法律审查意见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XX学校(民办)的法律定位
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XX学校(民办)属于公益性质单位。
从该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以及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可以看出,民办教育不属于事业单位。
二、担保法律关于学校担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学校不能作为担保人:(一)以公益为目的;(二)属于事业单位。
三、对XX学校(民办)作为担保人的参考意见
XX学校(民办)虽然属于公益性质单位,但其本身不属于事业单位,因此不属于法律明文禁止作为担保人的情形。因此,XX学校(民办)提供担保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贷款审查涉及多方面,本意见仅供从抵押本身合法性角度审查时参考,而不对其他涉及或者不涉及法律的方面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