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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58:06  浏览:9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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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9年6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容貌管理

  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节 道路、桥梁容貌管理

  第三节 标语和宣传品管理

  第四节 夜景灯饰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废弃物管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六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扬尘治理、建筑垃圾管理等事项,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房产、国土、水务、交通、公安、卫生、工商、旅游、园林绿化、教育、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经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鼓励和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推行数字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二)各类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由其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三)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其所有者或使用人负责;

  (四)各类工地及其设施由其施工者或所有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

  (三)按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实现垃圾日产日清,防止蚊蝇孳生;

  (四)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约定的其他义务内容。

  责任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责任人可以自己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义务,也可委托他人或作业服务单位代为履行。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 容貌管理

  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按规划要求对建筑物立面进行统一整改的,各相关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业主或使用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定期清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强制改造、拆除。

  第十七条 建筑物临街面不得安装外置式烟道、外置式防护栏(网)。

  同一街区建筑物临街面设置的遮雨(阳)篷,应当做到风格协调、保持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 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但军事、国家安全等具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单位,或者隔离设施本身具有文物价值的除外。

  第二节 道路、桥梁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对道路(含建筑红线以外与城市道路人行道连接并且供行人通行的路面)、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管护,保持整洁。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检查井盖、沟盖板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出现破损、移位、响动或丢失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正位或补缺;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活动,但确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并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一)设置市场、摊点;

  (二)堆物、作业、搭建设施;

  (三)开展宣传、经营或娱乐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没收违法占道的设施和物品。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禁止沿街兜售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的物品。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沿街兜售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装卸物品的,应当及时清除产生的渣土、淤泥、污物等,保持路面清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或其他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三节 标语和宣传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门窗或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及其他设施或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喷涂、散发宣传品或标语。因重大庆典、节日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张挂或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到期后自行及时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没收其散发的宣传品,责令限期清除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的宣传品及标语,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悬挂、张贴、设置的各类宣传品或标语,应当无残缺、破损和污迹。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更换或清除;拒不更换或清除的,代为清除,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夜景灯饰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夜景灯饰设置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设置夜景灯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二)设施安全、环保、节能;

  (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重要区域、重要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应当纳入城市灯饰设施监控系统。

  第二十八条 夜景灯饰由其所有者或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有者或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持灯饰设施的整洁完好、正常开闭和安全使用。

  夜景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夜景灯饰的开闭应当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三)焚烧树叶、枯草、塑料制品、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道进行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当对施工区域实施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隔离或封闭装置不得低于18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设施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整枝或修剪绿地(带)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清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

  第三十二条 临街的各类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产生污水、尘土或废弃物污染环境。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砂石、灰浆、废弃物等流体或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捆扎牢固、封盖严密,不得沿途撒落、泄漏。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禁止在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街道或公共场所敞放家禽、家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舍。

  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饲养宠物的,应当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立即自行清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头)3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优化环境的原则,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倒(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处置,但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出让作业权的除外。

  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人定期进行疏掏或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进行疏掏、处置。粪便外溢时,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未处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雨污管道、沟渠、河道或随意丢弃。收集的粪便应当运至指定地点处置。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五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可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村(居)民应当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设施。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宾馆、饭店、餐馆和其他单位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卫生、环保、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收集、存放和处置,也可以委托有经营资质的作业单位代为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置。

  收集、存放、运输、处置餐厨垃圾,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沟渠、河道、公共厕所等。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污染,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场(厂)、公共厕所、机动车清洗场(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编制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内容。

  机场、车站、大型商场、文化娱乐、旅游景区(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由其所有者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所有者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规范标志,并按规定对外开放。

  使用公共厕所的,应当自觉维护清洁卫生,爱护设施、设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方案,报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设置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及本市机动车清洗场(站)设置标准,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场地原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第六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从事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经营性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服务收费制度。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拟定,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招标范围,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确定并公示。

  依法中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让或转包,违反规定的,发包方可以终止服务合同。

  第四十六条 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合法经营,文明服务,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不良经营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从事垃圾处置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进行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的检测评价,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经上级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结案后再依法处置所扣工具和物品;所扣物品不易保存的,可按规定变卖处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代为履行(代为清除、代为恢复)或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以将拆除的材料折价抵偿,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妨碍城市管理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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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和《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和《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宣城市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和《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




主题词:经济工作 招商引资 考核奖励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100份)

宣城市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责任,激发招商引资工作热情,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利用外资:指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所有考核实绩仅指利用外资,不能将内资折算成为外资。
(二)引进市外资金:指市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投入到本辖区的各类资金。
(三)资金确认:利用外资由市商务局确认。外商直接投资及其增资扩股资金,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中的外资出资金额为准;对外借款以有关部门批准且转贷银行转贷凭证的到位资金额或外汇管理部门、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划汇到账凭证为准。
引进市外资金由市招商局确认。现金投入以银行进账单或以经注册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对外借款以入账单和银行对账单为依据;实物投资以经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的实物投入折算额为准;无形资产投资以合同双方确认并经公证的无形资产投入折算为准。
(四)考核奖励办法
考核内容为年度招商引资实绩。其中外资由市商务局统计,市外资金由市招商局统计。内外资由市招商局汇总,经市统计局、监察局、商务局、招商局抽查复核后,报市政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审查确认。
1、招商引资任务作为加分因素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完成任务的单位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加3分。另外,当年引进且当年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每个加0.5分,最高加至2分。发现弄虚作假的,每个项目扣0.5分。
2、招商引资考核设先进奖2名,各奖20万元;进步奖2名,各奖10万元。但工业项目资金占总引资金额不足60%的单位和引进项目中有重大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不列入评奖范围。
二、本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执行,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机制,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利用外资: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三部分。
(二)引进市外资金:指市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投入市本级的各类资金。
二、项目要求
(一)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即内资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8年修订本)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两类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严禁引进。
(二)引进项目为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大型服务业项目两类,其他项目不属于招商引资考核范畴。
三、资金确认
(一)招商引资完成实绩内资为当年实际投入到引进项目的金额,外资可以按同期汇率折算成内资确认。
(二)引进项目证明材料:
1、引进项目协议或合同文本;
2、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外来投资商身份证复印件;
3、以现金投入的,须附银行进账单或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以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的,须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
5、项目所在地的证明材料;
6、引荐人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可使用复印件,报市招商局。
(三)不动产的评估确认:
1、土地按实际支付的出让金计算,不得以市场评估价确认;
2、房产以工程建设预决算报告(或购置、拍卖确认价)计算确认;
3、机械设备以实物凭证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计算确认。
(四)关于其他资金或资产的确认:
1、现金以银行进账单查询确认;
2、其他资产如必备的铺底商品、库存原材料以及专利权、商标权、专用技术等,均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效投资合同予以确认。
四、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流程
考核内容为年度招商引资实绩。其中外资项目由市商务局统计,市外项目由市招商局统计,内外资由市招商局汇总。市监察局、统计局、商务局和招商局组成考核小组,承担招商引资考核工作。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
1、日常考核:各单位按月报送招商引资进度表,市招商局通报;每季度末,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召开调度会,听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招商引资情况汇报。
2、年度考核:(1)填报引荐项目(资金)情况表、引荐人情况表及证明材料至市招商局;(2)市招商局对已上报成果和引荐人资格进行预审;(3)考核小组对各单位上报材料检查复核;(4)初评名次和引荐人资格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审定;(5)对外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确认。
3、责任制考核:招商引资任务作为加分因素列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加3分; 引进且当年到位资金不低于3000万的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的单位另加2分。
(二)奖励办法及标准
1、根据各单位引资实绩及综合考评得分,评出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8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6万元;鼓励奖5名,各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支付。获奖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
2、对所有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完成任务的按任务数的3‰予以奖励,超过任务数的部分按5‰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项目受益财政单位共同承担。
五、本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执行,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六、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

王开天


2005年,垦利县法院被中国法院网评为“全国网络宣传先进单位”,作为全市唯一的基层法院被省高院授予“司法公正树形象和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先进集体”,被东营市委、市府表彰为“妇女儿童工作先进单位”,工会委员会被评为“优秀工会组织”,纪检组作为全市基层法院唯一的一家被表彰为“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组织”;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团中央联合再次授予“国家级青年文明号”, 民一庭被东营市妇女联合会授予“妇女维权工作先进集体”;市中院王少南院长批示要求垦利县法院要打造“品牌法院”,县委陈泽浦书记对法院工作做出批示给予了充分肯定。在上半年全市基层法院综合考核中,该院再次荣获第一名。
光辉的工作业绩,展示着垦利县法院各项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近年来,该院审判工作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成绩的动力源在哪里呢?关键在于全体干警的司法能力得到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年年有进步。特别是省高院开展“司法能力建设年活动”以来,垦利县法院以此为契机,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审判改革为动力,以提高审判质量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做到“五个坚持”,增强“五种能力”,进一步提升了审判工作水平。
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增强法院队伍综合能力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关键在于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院队伍。垦利县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党组成员自觉树立“敢为人先”的精神,不但当指挥员,而且当战斗员,并以实际行动为干警作出表率。如该院实行院党组成员办案制,立案庭将尾数为“0”的案件确定为院领导负责办理,案件不分难易,轮到谁谁办,促使党组成员自我加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党组成员积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每天早上召开办公会,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各项工作集体研究,集体讨论,共同落实。党组成员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时时处处以大局为重,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分工不分家,在全院上下形成了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局面。在市中院对班子成员的测评中,连续五年优秀率为百分之百。
二是加强干警业务学习。新的审判形势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善于学习、不积极学习的法官必将逐步成为落伍的法官。该院实行 “以考促学”,院长亲自出题,每年制定考试计划,严格考试纪律,促使干警在学习上下真功夫;推行“外出培训人员讲课制”,让外出培训人员将学到的知识传授给大家,达到“一人受培训、全员有提高”的效果;在司法考试中,分管领导靠上抓,政工科具体抓,为干警提供专门的学习场所,参加培训安排车辆接送;鼓励参加专家报告会,组织干警听取著名法学专家的授课,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为干警报销学习费用,提高干警的学习积极性。院党组成员带头学习为干警做表率,如纪检组长李玉军同志率先垂范,每天晚上坚持在阅览室学习,并报考了硕士学位考试,为干警树立了榜样。现在,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已占全院的88%。在号称“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中,连续两年司法考试通过率分别达到44%、50%,一人考取了全省法院系统和全市的“司考状元”,司法考试工作受到省高院尹忠显院长的批示。
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辟了警示教育专刊,定期从本院局域网上发布警示教育案例,使干警掌好权、用好权,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工作中,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院长与各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分管庭室长,层层签定分级负责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各中层负责人与干警签定无违法违纪责任书,明确了职责,强化了分工,进一步约束干警的行为,树立干警的廉洁意识;实行“说情人大会说明制度”,狠刹内部说情风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对说情者一经发现,责令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说清楚,并按照审判纪律追究责任。
二、坚持审判立院,切实增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能力
审判工作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基本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司法保障。在工作中,该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公正司法与服务大局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力促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是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探索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缩短办案时限;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采取调解为主、寓教于审的多元化调解方法取得良好效果。如在2005年审理的23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有20件调解结案,调解率达87%,并且调解结案的案件有95%当庭过付赔偿款,及时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设立了青少年校外法制教育基地,深入到企业、农村、学校、社区,采用以案讲法、上门提供法律咨询、到集市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法律宣传,提高群众的遵法守法意识。
二是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调解结案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最能实现“案结事了”。该院严格贯彻“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的三调解原则,在庭前调解中,侧重于那些属于当事人为争口气,争议不大,矛盾也相对缓和的案件。庭中调解着重为当事人辨法析理,阐述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让双方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了解对自己有利和不利的因素,使其自愿选择最佳的解决纠纷方案。庭后调解的案件属于复杂疑难案件,分歧较大,要求法官针对不同案情、不同类型的当事人采取多种调解方法,本着耐心、诚心、公心、爱心、交心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调解成功率。今年,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83%,案件呈现出了“调解多、上诉少、发改少、申诉少、公信力高”的良好局面,省高院尹忠显院长对庭前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严格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2005年,组织选任的10名陪审员参加了省高院组织的业务培训,人民陪审员发挥与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积极参与审理,“五一”以来,已审理案件18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三是增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垦利县地处油区腹地,涉油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涉及面广、负面影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严重阻碍经济发展。针对这种情况,该院审时度势成立了油区巡回法庭。该法庭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先予执行、诉前保全等措施,有效避免了涉油侵权案件的发生。如4月份,在处理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与永安镇南义和村非法扣押油田车辆一案中,巡回法庭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迅速组织干警赶到现场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通过法庭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说服教育,三被告认识到了错误,放行了被扣押60多天的三辆汽车,从立案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仅半天的时间,为油田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通过处理这类案件,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为胜利油田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在,涉油侵权案件发案率逐年下降,已由2002年的32件,到2005年下降到不足5件,且规模大的涉油侵权案件已完全杜绝,使油地经济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
三、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增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
要确保司法为民获得实效,取得群众的认可,就必须使审判工作体现出亲民、爱民、护民、便民的要求。为此,垦利县法院在方便群众诉讼措施上抓落实,确保能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到,取得实惠,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对审判工作的渴望和要求。
一是加强信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信访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的信访办公室,出台了《信访工作实施意见》、《信访工作制度》、《关于创建规范化窗口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等专门文件规范信访行为,确定每月5日、10日、20日为院长接访日,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院长亲自抓、信访部门协调的信访工作格局。工作中,实行信访听证制度,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政府信访部门参与,积极化解矛盾。2005年,接待来访群众18人次,群众对信访工作满意率为100%。在全市涉法信访工作会议上,我院的信访工作做了典型发言。
二是加强作风建设。良好的工作作风是法官亲民、爱民的外在表现。对待群众漠不关心,冷眼相待,和对待群众主动问候,端上一杯水,两种截然相反的工作态度,群众就会对法官是否能公正裁判产生两种相反的认识,也会影响到法官的办案效果。为此,垦利县法院邀请东营宾馆的教师为全院干警上了一堂生动的礼仪教育课,起到很好效果。民二庭倡导的“一杯清水、一份情怀”,注重便民服务,更是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
三是加大救助力度。许多参加诉讼的群众还不富裕,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对符合条件的群众在诉讼费的收取上实行缓减免,仅上半年,缓减免诉讼费达19.45万元。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是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我们把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司法为民的关键点和突破口,努力搞好执行工作。实行“执行案件换人执行”制度,对各个执行员自认为不能执行或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每人拿出5个案件,责成执行局及监查室负责执行。实行执行案件督办制,对四个月内尚未执结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详细的执行情况汇报,由局长会同两庭长研究制定下一步的执行方案,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利益的实现。这两项制度实施以来,改变了执行工作“一人包办难监督”的情况,取得良好效果。今年已来,收案558件,结案452件,执结率达81%。
五是积极奉献社会。该院以青年文明号创建为平台,唱响了一曲曲青春奉献之歌。继民二庭被团中央授予全省法院系统第一个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后,全院掀起了创建青年文明号的热潮,政研室、立案庭、刑庭被评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各个庭室建制度、抓规范、重服务,开展“青年文明号助万家”活动,设立下岗职工咨询热线,倾听困难企业职工心声,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涌现出了一幕幕奉献社会的感人事迹。巴艳同学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但年仅16岁的她在一天之内经历了母亲去世、父亲突发精神病的家庭变故,巴艳思想上动了退学的念头。2005年3月31日上午,全体干警自发开展了向垦利县一中巴艳同学献爱心活动,共为巴艳同学捐款6000元,使巴艳同学得以继续完成学业。
四、坚持公正司法,切实增强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司法公正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审判质量则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生命”。2005年以来,审判质量有了新突破,特别是民事案件,在新收的841件案件中,没有一件发回重审或改判。主要抓了以下方面:
一是改革审委会工作方式。审委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对案件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该院开创性地实行审委会委员考选制度,4名业务骨干经考选进入审委会,使审委会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探索建立专业审判委员会,制定了《专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建立了刑事行政和民商事两个专业审判委员会,并对委员选任、回避、发言顺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提高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是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实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听审案件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认真填写拟定好的评议表格,对在旁听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入评议表,对庭审做出评价,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质量。严格卷宗评查,确定审监庭专门负责,卷宗未经审监庭审查不得入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三是加强对案件的考核。今年,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的开展,三次完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其中,案件质量的考核分数占整个考核总成绩的40%,调解结案率、发改率等在案件考核中更是占有较大的比重,并将案件考核指标纳入对干警个人的考核,使人人重视案件质量,思想上牢固树立起“铁案”意识。
五、坚持科技强院,切实增强物质装备能力
良好的审判设施、现代化的物质装备,是司法能力建设的物质基础。在7000平方米的审判综合大楼启用后,在实现“三区分开”的基础上,该院坚持走科技强院之路,努力增强物质装备能力。现在,该院微机已达到人手一台,防火墙、程控交换机、扫描仪、金属探测器、安检门、考勤机等配套办公设施齐全。投资建成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SYBASE数据库软件、电子公文传输、法院交费系统、法院信息管理系统、法院信息管理与统计、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等信息化系统被广泛应用。率先在全市法院系统建立了国际互联网页,这在全省是第二家,全国是第七家。适应审判流程管理的需要,审判管理网络化,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审理、结案、执行、统计、归档等各个环节都在网上运行。建成了电子阅览室,实行网上学习。推行网上办公,取消了纸质文件的内部发放,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经费,降低了成本。建成了可以实现对庭审活动、庭审观摩、机关保卫监督的监控系统,在审判楼和办公楼安装摄像机头61个,对重点防范部位加强防范;在办公楼、审判法庭安装了消防系统,配有具有声光报警等功能的烟感和喷淋设备。科技装备在审判工作中被广泛使用,实现了办公设施科技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办公无纸化,为确保公正司法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

单位:山东省垦利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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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5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