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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52:56  浏览:8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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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009〕4号)


  《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8月2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王儒贵
二○○九年九月三日


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放射性废物和电子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实行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及无害化处置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九条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以及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登记结果报银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重新申报。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情况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自行利用条件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自行处置;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他人(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委托处置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处置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非法侵占、毁损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 新、改、扩建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项目的单位,如无能力按国家规定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在办理环保审批前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等内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将工业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运至利用、贮存和处置地点,产生、运输和接受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产生、运输和接受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对自留存档的联单一般保存5年。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些联单提出延长保存年限的,产生、运输和接收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

  第十八条 工业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处置单位在接收工业危险废物时,若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有权拒绝接受,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请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条 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向本市转移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本自治区域外转移工业危险废物进入本市的,应持有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从本自治区内其他地区转移工业危险废物进入本市的,应经银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持有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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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于2012年5月4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6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


(2012年5月4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



关于做好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6]42号


关于做好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做好2006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安排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就是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国土资源重点工作之一,认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级领导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心系群众安危的高度责任感,树立统筹城乡地质灾害防治的全局观念,树立地质灾害防治无小事的工作理念,以新思路、新举措促进地质灾害防治由被动防治向主动防治转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完善的防灾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亲自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务必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 加大力度,查明隐患,积极推进地质灾害普查工作

地质灾害普查是进行地质灾害监测、管理的前提,是有效避免群死群伤地质灾害的基础性工作。各省(区、市)厅(局)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地质灾害调查制度,把地质灾害普查作为重点工作紧抓不放。部计划在三年内全面完成全国山区丘陵区地质灾害普查工作,要求各省(区、市)厅(局)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普查的力度和速度,增加普查投资,打破目前普查工作进展相对缓慢,周期较长的局面,快速查明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隐患,以便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失。

三、以人为本,共同防御,加强监测预报工作

监测预报是有效预防地质灾害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汛期前组织专业人员,充分发动城市街道居委会、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对本辖区威胁群众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并指导其建立健全隐患点的防灾责任制和群测群防体系。特别是已完成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地区,要根据已查出的隐患点,建立完善的群测群防体系,并将监测、预警责任制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街道、居委会主任、乡(镇)长、村主任,同时将防灾明白卡发至受威胁的每一户居民手中。请各省(区、市)厅(局)在今年6月底以前将当地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情况以汇总表的形式上报部,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对查出的大型和特大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专业监测责任制,在群测群防的基础上,实施专业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四、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完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已经发布实施的国家和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基础上,编制和完善市级和县级以及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或有重大隐患点的乡(镇)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落实预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制度和措施,按照 “预案进社区、预案进企业、预案进农村、预案进学校”的要求,加大对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在适当范围内组织预案演练,以检验和校正预案的可操作性。

五、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汛期,是我国地质灾害的多发期。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完善、严格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灾害预报等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拟订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汛期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要与气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国土资发[2003]229号文的要求,在国家和省级预报预警的基础上,将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延伸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州、区)级和地质灾害特别严重的县级,提高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水平。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科学技术研究,规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程序,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远程会商工作。

六、强化管理,按时保质,继续做好三峡库区和其他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三峡工程建设和库区社会稳定大局,2006年将全面实施三期应急防治工程。湖北、重庆两省(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安排,切实负起责任,要按照项目审批及要求,克服困难,按时保质完成涉水156米崩塌滑坡和塌岸治理项目及搬迁避让项目,认真实施三期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警工程建设,同时,应及早组织开展非应急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汛前对库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将隐患点的监测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体系,确保库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西南强降雨山区要重点关注潜在重大危害的滑坡和泥石流隐患点;西北黄土地区要警惕黄土湿陷造成的房屋开裂,做好黄土塬边缘滑坡、沟口泥石流灾害的防治;东南沿海地区要警惕台风造成的暴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西部特别是西北部如新疆伊犁等地区要重点做好融雪引发的泥石流和滑坡灾害的防治工作。

七、统筹兼顾,全面防治,加强地面沉降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治理的力度。

在做好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同时,对缓变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也要加大防治力度。在地面沉降监测方面,今年要在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地区要分别建立、完善区域合作机制,正式启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提出地面沉降综合防治联合行动方案,使区域性地面沉降得到有效的控制。

要加大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治理的力度,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力度,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责任机制,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建立和明确治理责任,落实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在矿山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矿山企业要进行矿山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山区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新建矿山企业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进一步健全矿山企业审批发证和监管的制度办法,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矿山环境治理进程。对已关闭的矿山,要制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专项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八、加大力度,严格评估,有效减少人为原因产生的地质灾害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好督促检查,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未认真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或未认真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措施而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建设、交通、铁道、安全生产管理、教育、旅游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国办发〔2001〕35号文、国土资发〔2003〕151号文、国土资发〔2003〕324号文和国土资发〔2003〕352号文、国土资发〔2005〕153号文的要求,切实做好城市、公路、铁路沿线和学校校址、旅游区(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作。

九、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键,是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各项制度。2006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情况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部将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执行情况检查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是我们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认真研究,行动上狠抓落实,力争使2006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