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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43:43  浏览:9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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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8]126号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十日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
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

(试 行)


















2008年7月


目 次

1. 总 则 7
2 节能诊断 7
3 节能改造基本原则 10
4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10
4.1 一般规定 10
4.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11
5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热源、热力站节能改造 14
5.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 15
5.4室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 16
6 供热采暖系统计量改造 19
6.1 一般规定 19
6.2 锅炉房、热力站热计量改造 19
6.3 建筑物热力入口热计量改造 20
6.4 户间分摊方法 20
7 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 23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的若干意见》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制定本技术指南。
1.0.2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各地应根据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和技术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科学论证,制定技术实施细则。
1.0.3 本导则应用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定。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使计量供热系统和多样化采暖方式更加完善、可靠、经济合理。
2 节能诊断
2.1 一般规定
2.1.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首先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应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2.1.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了解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暖系统能耗及运行控制情况、室内热环境状况等,通过设计验算和全年能耗分析,对拟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及节能潜力做出评价并出具报告,作为节能改造的依据。
2.1.3节能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围护结构及供热采暖系统现状调查;
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性能的测试和诊断;
3. 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评估;
2.1.4节能诊断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进行。
2.1.5节能诊断方法可参照国家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2.2 围护结构节能诊断
2.2.1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
1. 建筑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和竣工图;
2. 建筑装修改造、历年修缮资料;
3. 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4. 其他相关资料。
2.2.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测试与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
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缺陷;
3. 建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2.2.3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节能改造前的建筑耗热量指标、节能潜力和改造后的建筑耗热量指标;
2.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技术方案和措施,以及相应的材料和产品;
3.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期;
2.3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诊断
2.3.1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
1. 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和竣工图;
2. 供热采暖系统运行记录及年耗煤量、耗电量;
3. 其他相关资料。
2.3.2 供热采暖系统性能的测试与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热源运行效率;
2. 循环水泵耗电输热比;
3. 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
4. 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
5. 供热系统补水率;
6.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
2.3.3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节能改造前后系统的能耗分析、节能潜力和效果;
2.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的技术方案和措施,以及相应的材料和产品;
3.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期;
3 节能改造基本原则
3.0.1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对围护结构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
3.0.2 节能改造应在节能诊断基础上,因地制宜的选择投资成本低、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案。
在保证室内温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改造后热源端的节能效果应不低于20%。
3.0.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抗震、结构安全、防火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防火安全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0.4围护结构改造实施方案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确定,如不具备实施全面改造条件,应优先对围护结构的薄弱环节实施改造,例如优先更换节能窗户。
3.0.5对室温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筑或不具备调节控制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均应予以改造。节能改造后,建筑室温应达到设计要求,供热采暖系统应同时具有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的基本功能。
4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4.1 一般规定
4.1.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应考虑供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围护结构改造先进行时,应为供暖系统改造预留条件。
4.1.2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可根据建筑所处的气候区、结构体系、围护结构构造类型的不同有所侧重。改造前应首先对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保温材料的厚度,以及相关的构造措施和节点做法等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
4.1.3改造后房间外窗的传热系数在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6 W/(m2K),在寒冷地区不应大于3.2 W/(m2K);阳台窗的传热系数在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8W/(m2K),在寒冷地区不应大于3.4W/(m2K)。
4.1.4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节能改造时,应优先采用外墙外保温方式。其主断面的平均传热阻或传热系数值作为外围护热工设计的代表值。外墙或屋顶改造后的平均传热系数应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4.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4.2.1节能改造工程应优先选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影响小、安装工艺便捷的围护结构改造技术;尽量减少或避免湿作业施工。未通过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的节能技术不得在节能改造工程中使用。
4.2.2围护结构保温性能的节能改造,应首先考虑门窗节能改造,提高门窗的热工性能和气密性,鼓励业主以参与投资的方式更换原有品质差的门窗。
4.2.3外窗改造设计可根据既有建筑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安全、隔声、通风和节能等性能要求。
1. 在原有单玻窗外(或内)加建一层,确定合理间距,并能满足对窗户的热工性能指标,避免层间结露;
2. 统一更换为满足外窗热工性能指标的新窗。窗框与墙之间应有合理的保温密封构造设计,以减少该部位的开裂、结露和空气渗透。
4.2.4实施外墙外保温改造工程之前,首先应对墙体外饰面的脱落情况、保温层的起鼓损情况以及基墙的风化程度进行评估,合理选择成熟度高、耐久性长、投资成本低的方案。处理原有墙体面层和保温层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2.5对外墙、屋面、外窗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原结构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2.6对于不宜全面采用外墙外保温做法的建筑,如文物建筑或其他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应优先改造其屋顶和山墙。对此类建筑的外墙其他部位进行内保温改造时,宜与供暖系统一同改造。
4.2.7采用内保温技术时,对混凝土梁、柱等热桥部位应进行保温设计计算,保证整体保温效果并避免内表面结露,施工前应有内保温设计施工图、具体的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
4.2.8 外墙外保温的热工设计主要包括保温和防结露性能的设计。对易产生结露的部位,应加强局部的保温性能。为防止保温材料与外墙外表面粘结间隙处的水汽凝结与流窜现象对保温层的破坏作用,宜在保温构造中设置排除湿气的孔槽。
4.2.9外墙外保温的热工设计时宜采用轻质高效的保温材料,安装时保温材料重量含水率不得大于10%。可采用阻燃型容重大于16㎏/m3发泡聚苯乙烯、挤塑聚苯乙烯、聚氨酯或其它无机高效保温材料。
4.2.10严寒地区外门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寒冷地区外门宜设门斗或应采取其它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4.2.11屋顶保温改造,根据既有建筑屋面防水的情况选择直接做倒置式保温屋面或翻修防水层后做倒置保温屋面。将平屋顶改成坡屋顶时,可在屋顶吊顶内铺放吸水率小的轻质保温材料。为防止平改坡后吊顶内结露,宜在坡屋面上加铺保温。
4.2.1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文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外保温系统设计应包覆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封闭阳台栏板及外挑出部分等热桥部位。
2. 如采用预制外保温系统,须提供立面规格分块及安装设计构造详图。
3. 保温工程的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应确保水不会渗入保温层及基层,重要部位应有详图。
5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
5.1 一般规定
5.1.1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应综合考虑热源(或热力站)、室外管网及室内系统的节能潜力,实现供热采暖系统整体节能。
5.1.2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应与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
5.1.3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应优先实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和变流量调节技术。
5.1.4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采用合理可行、投资经济、简单易行的技术方案。特别注意应根据既有室内采暖系统现状选择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5.2 热源、热力站节能改造
5.2.1热源的节能改造方案应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符合下述基本要求:
1. 更换锅炉时,应选用高效率节能锅炉,并应按系统实际负荷需求和运行负荷规律,合理配备锅炉容量和数量,如选用燃气(油)锅炉,其燃烧器宜具备自动比例调节功能,并同时具有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
2. 燃气锅炉改造时应考虑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2.2对锅炉房或热力站进行节能改造时,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原循环水泵进行校核计算,确定是否需要更换水泵,以满足建筑物热力入口资用压头和系统调节特性的要求。
5.2.3锅炉房和热力站需增设或完善必要的调节手段,所采用的调节手段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
1. 锅炉房和热力站应增设水泵变频装置,以满足供热系统变流量需求。
2. 热力站和燃气锅炉房直供系统应安装气候补偿装置,使供热量根据热负荷的变化自动调节匹配。
5.2.4锅炉房和热交换站需增设或完善必要的水处理装置(软化与除氧),保证系统水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控制系统水质和系统补水水质,系统水溶解氧≤0.1mg/L。
5.2.5改造后的系统应严格冲洗和过滤,水质应达到《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规定。5.2.6供热系统停运时,锅炉、热网及室内系统,应满水湿保养。
5.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
5.3.1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
5.3.3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5.3.4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2.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系统平衡及调节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系统平衡及调节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4.水力平衡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直管段长度应为阀门上游5倍管径、下游2倍管径。
5.水力平衡阀的测量孔和手轮不得被破坏或遮挡,应能够正常测量流量或压差,并能够正常调节流量。

5.3.5水力平衡阀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水力平衡阀的规格应按热媒设计流量、工作压力及阀门允许压降等参数经计算确定。
2. 水力平衡阀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调节特性等指标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
3. 水力平衡阀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阀门产品标准的要求。
5.3.5水力平衡阀安装完成后均应进行调试,保证阀门设置状态达到设计要求。
5.3.6既有采暖系统与新建外管网连接时,宜采用热交换站的间接连结方式;若直接连接时,应对新、旧系统的水力工况进行平衡校核,当热力入口资用压差不能满足既有采暖系统时,应采取提高管网循环泵扬程或增设局部加压泵等补偿措施,以满足室内系统资用压差的需要。
5.4室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
5.4.1为实现热用户行为节能,散热器采暖系统每组散热器均应安装恒温阀;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中,应在户内系统入口处设置自动控温的调节阀,实现分户集中温控,其户内分集水器上每支环路上应安装手动流量调节阀。
5.4.2 室内采暖系统改造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原垂直或水平单管系统,应在每组散热器供回水管之间加设跨越管。
2. 原单双管系统应改造为垂直双管系统。
3. 原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应维持原系统。
5.4.3恒温阀在选择、安装和使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垂直单管加跨越管系统可采用低阻力两通型恒温阀,也可采用三通型恒温阀;垂直双管系统宜采用有预设阻力功能的恒温阀以消除垂直失调。
2. 恒温阀的型号、规格、水流方向等技术参数以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和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 恒温阀产品和安装方法应符合《散热器恒温阀控制阀》(JG/T195-2007)行业标准,并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和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其调节特性曲线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
4. 恒温阀的温包和阀头应能够正常感应室温和便于调节,不得被破坏或遮挡,温包内置式恒温阀应水平安装,暗装式散热器应选择温包外置式恒温阀;
5. 改造工程验收之前,散热器恒温阀应按照设计要求完成阻力预设定和温度限定工作;
6. 系统处于设计工况下的正常流量时,恒温阀不应产生噪音,不应因阻塞而导致水流不畅通;
7. 恒温阀应具有带水带压清堵或更换阀芯的功能,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专用工具的操作方法。
5.4.4散热器选择、安装和使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既有散热器如能够正常工作且不影响计量仪表和恒温阀正常运行时,应予以保留;必
须对散热器进行更换时,整栋建筑散热器的形式应保持一致;
2. 钢制和铝制散热器不应在同一供热采暖系统中应用;
3. 散热器不宜设置散热器罩。
5.4.5室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进行必要的热力复核计算:验算系统改造后原有散热器的散热量是否满足要求;改造为垂直单管加跨越管系统时还应验算散热器进流系数不应小于30%,以确定合理的跨越管管径;
2. 应进行必要的水力计算和水压图分析,给出准确的室内系统总阻力值,为整个管网系
统水力平衡分析提供依据。
5.4.6实施改造前应对原供热系统的管道、阀门和散热器等进行清洗,以保证恒温阀和热量表安装前应保证系统内无焊渣、锈皮及沙粒等杂物。
6 供热采暖系统计量改造
6.1 一般规定
6.1.1既有居住建筑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
6.1.2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以温控和热计量为手段、实现建筑节能为目的。
6.1.3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室温可调和分户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
6.1.4用于热量分摊的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1.5热量表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热量表》(CJ128-2007)标准。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6.1.6用作热费决算的热量表准确度应高于3级,宜具备热计量数据的远传功能及存储180天以上日供热量的存储性能,接电方式宜采用市电供电方式(外接电源方式)。
6.1.7热量表的选型按照设计流量作为额定流量选取。
6.1.8热量表的流量计宜安装在回水管上。
6.1.9热量表前后的直管段应满足设计安装要求,以保证热量表正常工作。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热计量表上游侧直管段长度应为5倍管径以上、下游侧直管段长度应为2倍管径以上。

6.2 锅炉房、热力站热计量改造
6.2.1锅炉房和热力站应在热力出口安装热量计量装置。
6.2.2热力站的热量计量装置宜安装在一次水侧总回水管上。
6.2.3锅炉房或热力站的燃料消耗量、补水量、耗电量应计量监测。
6.2.4锅炉房或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等宜分项计量。

6.3 建筑物热力入口热计量改造
6.3.1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应设置热量表,当建筑用途相同、建筑类型相同、围护结构相同、建筑物内热量分摊方式一致的若干栋建筑,可设置一块热量表。
6.3.2热量表积分仪不宜安装在地下管沟之中。安装在管沟中的热量表宜加装保护箱保护热量表的积分仪,保护箱的防护等级应满足热量表的性能要求。
6.4 户间分摊方法
6.4.1以同一块热量表进行热费决算的建筑物应采用相同的户间热量分摊方法,所采用的热量分摊仪表的类型应相同。
6.4.2户间热量分摊方法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及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来确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1热量分配表分摊法
系统组成及分摊原理:
该分摊系统由各个热用户的散热器热量分配表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设置的楼栋热量表或热力站设置的热量表组成。
通过修正后的各热量分配表的测试数据,测算出各个热用户的用热比例,按此比例对楼栋或热力站热量表测量出的建筑物总供热量进行户间热量分摊。修正因素包括散热器的类型、散热量、连接方式等。
特点及适用范围:
按照基本的工作原理,散热器热量分配表分为蒸发式热量分配表与电子式热量分配表两种基本类型。
蒸发式热量分配表初投资较低,但需要入户读表。电子式热量分配表初投资相对较高,但该表具有入户读表与遥控读表两种方式可供选择。电子式热量分配表有传感式和一体式两种,若散热器被遮蔽,可选择安装传感式热量分配表。
安装散热器热量分配表时,不需要对既有室内采暖系统进行改造。
热量分配表分摊法适用于以散热器为散热设备的室内采暖系统。
2户用热量表分摊法
系统组成及分摊原理:
该分摊系统由各户用热量表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或热力站设置的热量表组成。
户用热量表测量出的每户供热量可以作为计量热费结算依据,也可以通过户用热量表测量出的每户供热量,测算出各个热用户的用热比例,按此比例对楼栋或热力站热量表测量出的建筑物总供热量进行户间热量分摊。
特点及适用范围:
根据热量表的流量计的测量方式不同,热量表的主要类型有机械式热量表、电磁式热量表、超声波式热量表。
机械式热量表的初投资相对较低,但热量表的流量计对水质有一定要求,以防止流量计的转动部件被阻塞,影响仪表的正常工作。
电磁式热量表的初投资相对机械式热量表要高,但仪表的流量计比机械式的精度要高、压损小。电磁式热量表的流量计工作需要外部电源,而且必须水平安装,还需较长的直管段,这使得仪表的安装、拆卸和维护较为不便。
超声波热量表的初投资相对较高,仪表的流量计具有精度高、压损小、不易堵塞等特点,但流量计的管壁锈蚀程度、水中杂质含量、管道振动等因素将影响流量计的精度。
户用热量表分摊法适用于分户独立式室内采暖系统及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6.4.3热量分配表分摊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热量分配表的产品和安装方法应符合《电子式热分配表》(CJ/T260-2007)和《蒸发式热分配表》(CJ/T271-2007)产品标准。
2. 采用蒸发式热量分配表或单传感器电子式热量分配表时,散热器平均热媒设计温度不应低于50℃;采用传感器电子式热量分配表时散热器平均热媒设计温度不应低于35℃;采用蒸发式热量分配表时,不同的采暖季节应使用不同的蒸发液体颜色。
3. 热量分配表的使用和保护,应与用户说明,入户读表时应尽量减少对用户的干扰。
6.4.4户用热量表分摊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户用热量表可作为供热计量决算依据,也可以作为建筑物内热量分摊的依据,热量表的测量结果要求具备较好的一致性。
2. 户用热量表前应安装过滤器。
7 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
7.0.1节能改造完成后,应对改造工程的节能效果进行检测与评估。
7.0.2检测与评估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7.0.3检测与评估内容包括:
1改造后供热能耗测试及与改造前能耗的对比分析
2 建筑物平均室温测试与分析
3单项改造措施效果测试与分析
4 改造投资与技术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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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指示,严格控制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加强来京施工队伍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包括外省、市、自治区所属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和各类农村建筑队,以及中央所属各部门、部队系统所属基地不在本市的建筑企业、施工队,均属本规定所指的外地建筑企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包括中央和部队系统在京的建设、施工单位),除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使用外地建筑企业者外,其余均不得使用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
1、准许外地建筑企业投标的工程;
2、本市建筑企业在技术条件上无力承建的特殊专业性工程;
3、承建重点工程较多的国营建筑企业,经招用本市农民合同工仍因工力不足而影响重点工程建设的。
三、经批准使用外地建筑企业的,必须按以下规定登记注册。
1、使用外地建筑企业的单位与被使用的外地建筑企业,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文件、外地建筑企业的营业执照、等级证书及其原所在地地(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的证件,到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以下简称市审查处)登记注册。
2、经批准参加工程投标的外地建筑企业,须先到市审查处登记,领取投标许可证;中标后与招标单位共同到市审查处登记注册。
3、登记注册的主要内容∶外地建筑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开业地址、企业所有制性质和等级、负责人姓名、技术设备、自有资金、施工能力等)和承建工程简况。
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的注册期限一般相当于批准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
四、经登记注册的外地建筑企业具有与本市建筑企业同等的法人地位,可在本市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法规、规章的保护。
五、外地建筑企业在京承担施工任务期间应当做到∶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劳动、工商、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3、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4、不得以转让、出租、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将承建的工程转包给其它单位;
5、照章纳税,按规定交纳登记注册手续费;
6、注册期满后,撤离本市;因工程未能按期完工,需继续施工的,要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六、经批准使用外地建筑企业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帮助解决有关施工和生活问题。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地建筑企业的单位,建设银行及其它有关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由市审查处责令停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过被使用的外地建筑企业撤离本市;
2、对以转让、出租、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转包工程的外地建筑企业,由市审查处没收其证件和违章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令其撤离本市;
3、对向外地建筑企业转让、出租营业执照、代签工程合同、提供银行帐户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按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市审查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外地建筑企业违反本规定被责令撤离本市,拒不执行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九、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转发的《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建工程登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1986年5月14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学习贯彻《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学习贯彻《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了《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认真学习贯彻好这个《规范》,对于加强组织人事部门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组织人事干部队伍的素质,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较大的成效。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和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要求,以及中组部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规定,新的形势和任务对组织人事工作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我部的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与中央的要求和做好新时期干部人事工作的需要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出色的外经贸组织人事干部队伍,为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必须切
实抓好《规范》的学习贯彻。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要认真学好《规范》的各项规定,订出学习计划,保证学习的时间,力求做到熟知、牢记,深刻领会,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规范》。
二、《规范》对组织人事干部的行为作出了严格和具体的规定,每一位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都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规范》查找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
三、各单位要把《规范》的学习贯彻作为监督、考核、组织人事干部行为和工作的重要依据,以《规范》为标准,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四、请各单位于11月底前将学习贯彻《规范》的情况书面报部(人事司),以后每半年检查一次。
特此通知。



组织人事干部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
路线,服务中心,顾全大局,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总目标、总要求,积极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
为实现上述要求,进一步规范组织人事干部的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出色的组织人事干部队伍,坚决防止和纠正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组织人事工作更好地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组织人事干部要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坚持党的原则,坚持党的组织路线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公正无私,唯贤是举。
第一条 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不准封官许愿,拉拉扯扯,搞小圈子。
第二条 扶正祛邪,自觉抵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升迁或者职务变动的行为,不准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
第三条 秉公办事,刚直不阿,不准在工作中掺杂个人好恶,或者讲人情,看关系。
第四条 全面地、历史地、客观公正地看待同志,不准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评价干部,重才轻德或者重德轻才。
第五条 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各种意见,不准搞个人说了算。

第二章 严守法纪,按章办事
组织人事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的严肃性。
第一条 发展党员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不准违反工作程序,擅自主张,随意表态。
第二条 如实反映情况,敢讲真话,不准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第三条 提高政治警觉性,不准玩忽职守,麻痹大意。
第四条 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调配的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干部和党员的审查情况,干部档案内容以及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第三章 牢记宗旨,端正作风
组织人事干部要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的统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
工作。
第一条 关心群众疾苦,自觉接受监督,做党员和干部的贴心人,不准脱离群众,对群众的要求和意见漠然置之,甚至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
第二条 深入实际,讲求实效,不准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第三条 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勇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不准对错误言行熟视无睹。
第四条 知过必改,有错必纠,不准文过饰非,或者争功诿过。
第五条 积极开拓进取,勇于改革创新,勤奋敬业,严谨细致,不准懈怠懒散,得过且过,敷衍塞责,粗枝大叶。

第四章 拒腐防变,廉洁从政
组织人事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头脑清醒,意志坚定,始终经受住名位、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
第一条 公私分明,严格要求自己,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
第二条 谨慎交友,减少应酬,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三条 艰苦奋斗,勤俭朴素,不准讲排场,比阔气,贪图享乐,奢侈浪费。
第四条 克己奉公,清正廉明,不准违反中央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增强党性,保持情操
组织人事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团结,互助友爱,始终保持高尚的情操。
第一条 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第二条 心胸开阔,宽宏大度,不准嫉贤妒能,压制人才,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第三条 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不准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传播或者听信小道消息。
第四条 热情服务,谦虚谨慎,不准盛气凌人,简单生硬,骄傲自大。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党政机关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全体干部。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组织人事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
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范,加强对本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规范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