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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54:02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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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环境保护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职责划入环境保护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国家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环境保护部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司。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承担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五)科技标准司。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承担国家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的拟订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司。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八)环境监测司。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

  (九)污染防治司。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有关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十二)环境监察局。

  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十三)国际合作司。

  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外事工作。

  (十四)宣传教育司。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新闻审核和发布。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环境保护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1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二)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牌子挂在环境保护部。

  (三)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水利部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部协商一致。

  (四)环境保护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北区域环境督查中心,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北方、东北、西北、上海、广东、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承担所辖区域内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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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国家教委 建设部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国家教委 建设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使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 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 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 本定额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园。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二章 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
(一)活动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二)卫生间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池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平方米,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音体活动室 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平方米、140平方米、160平方米,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第七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
(一)办公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75平方米、112平方米、139平方米,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更衣室等。
(二)资料兼会议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0平方米、25平方米、30平方米,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三)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平方米、15平方米、20平方米,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四)保健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4平方米、16平方米、18平方米,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之用。
(五)晨检、接待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8平方米、21平方米、24平方米,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六)值班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12平方米,供教师值班住宿使用,也可兼作教工单身宿舍。
(七)贮藏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36平方米、42平方米、48平方米,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之用。
(八)传达室 全园使用面积10平方米,供门卫人员值班及收发之用。
(九)教工厕所 全园使用面积12平方米,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第八条 生活用房
(一)厨房 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主副食加工间及配餐间合计分别为54平方米、61平方米、67平方米,主副食库分别为15平方米、20平方米、30平方米,烧火间分别为8平方米、9平方米、10平方米。
(二)开水消毒间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8平方米、10平方米、12平方米,供烧开水及餐具、毛巾、茶具等物消毒之用。
(三)炊事员休息室 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3平方米、18平方米、23平方米,供炊事人员更衣、休息使用。
第九条 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
| | 2 | 2 |
| 规 模 |园舍建筑面积(m )|建筑面积定额(m /生)|
|---------|----------|------------|
| 6班(180人)| 1773 | 9.9 |
|---------|----------|------------|
| 9班(270人)| 2481 | 9.2 |
|---------|----------|------------|
|12班(360人)| 3182 | 8.8 |
-----------------------------------
(详见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第三章 用地面积定额
第十条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
第十一条 建筑占地按主体园舍建筑为三层楼房,厨房、晨检、接待、传达室等为平房计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第十二条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分班活动场地每生2平方米;共用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砂坑以及30m长的直跑道等,每生2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每生不小于2平方米,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第十四条 道路用地包括园内干道、庭园道路及杂物院等用地。
第十五条 城市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
| | 2 | 2 |
| 规 模 |用地面积(m )|用地面积定额(m /生|
|------|--------|-----------|
| 6班 | 2700 | 15 |
|------|--------|-----------|
| 9班 | 3780 | 14 |
|------|--------|-----------|
| 12班 | 4680 | 13 |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定额可供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半日制及计时制幼儿园使用本定额时,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应适当核减。
第十七条 本定额未包括教职工住宅、人防工程、连接廊、车库、自行车棚、花房、地窖以及采暖地区供暖锅炉房等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用地面积,也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的用地面积。对上述建筑物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有关部门应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及人员编制就近安排
幼儿园的教职工住宅。
第十八条 本定额中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毫米厚计算,大于240毫米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本定额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基建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
| | 每间 |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 |
| | 使用 |--------|--------|----------|
| 名 称 | 面积 | 间 |使用面积| 间 |使用面积| 间 | 使用面积 |
| | 2 | | | | | | |
| |(m )| 数 |小 计| 数 |小 计| 数 | 小 计 |
|--------------|----|---|----|---|----|---|------|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 | | | | | | | |
|--------------|----|---|----|---|----|---|------|
| 活 动 室 | 90 | 6 | 540| 9 | 810|12 | 1080 |
|--------------|----|---|----|---|----|---|------|
| 卫 生 间 | 15 | 6 | 90| 9 | 135|12 | 180 |
|--------------|----|---|----|---|----|---|------|
| 衣帽教具贮藏室 | 9 | 6 | 54| 9 | 81|12 | 180 |
|--------------|----|---|----|---|----|---|------|
| 音体活动室 | | 1 | 120| 1 | 140| 1 | 160 |
|--------------|----|---|----|---|----|---|------|
| 使用面积小计 | | | 804| |1166| | 1528 |
|--------------|----|---|----|---|----|---|------|
| 2 | | | | | | | |
| 每生使用面积(m /生)| | |4.47| |4.32| | 4.24 |
|--------------|----|---|----|---|----|---|------|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 | | | | | | | |
--------------------------------------------------

续表
--------------------------------------------------
| | 每间 |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 |
| | 使用 |--------|--------|----------|
| 名 称 | 面积 | 间 |使用面积| 间 |使用面积| 间 | 使用面积 |
| | 2 | | | | | | |
| |(m )| 数 |小 计| 数 |小 计| 数 | 小 计 |
|--------------|----|---|----|---|----|---|------|
| 办公室 | | | 75 | |112 | | 139 |
|--------------|----|---|----|---|----|---|------|
| 资料兼会议室 | | 1 | 20 | 1 | 25 | 1 | 30 |

|--------------|----|---|----|---|----|---|------|
| 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 | 1 | 12 | 1 | 15 | 1 | 20 |
|--------------|----|---|----|---|----|---|------|
| 保健室 | | 1 | 14 | 1 | 16 | 1 | 18 |
|--------------|----|---|----|---|----|---|------|
| 晨检、接待室 | | 1 | 18 | 1 | 21 | 1 | 24 |
|--------------|----|---|----|---|----|---|------|
| 值班室 | 12 | 1 | 12 | 1 | 12 | 1 | 12 |
|--------------|----|---|----|---|----|---|------|
| 贮藏室 | | 3 | 36 | 4 | 42 | 4 | 48 |
|--------------|----|---|----|---|----|---|------|
| 传达室 | 10 | 1 | 10 | 1 | 10 | 1 | 10 |
|--------------|----|---|----|---|----|---|------|
| 教工厕所 | | | 12 | | 12 | | 12 |
|--------------|----|---|----|---|----|---|------|
| 使用面积小计 | | |209 | |265 | | 313 |
|--------------|----|---|----|---|----|---|------|
| 2 | | | | | | | |
| 每生使用面积(m /生)| | |1.16| |0.98| |0.87 |
|--------------|----|---|----|---|----|---|------|

|三、生活用房 | | | | | | | |
|--------------|----|---|----|---|----|---|------|
| |主副食加工间(含配 | | | | | | | |
| | | | | 54 | | 61 | | 67 |
|厨|餐) | | | | | | | |
| |------------|----|---|----|---|----|---|------|
| |主副食库 | | | 15 | | 20 | | 30 |
|房|------------|----|---|----|---|----|---|------|
| |烧火间 | | | 8 | | 9 | | 10 |
|--------------|----|---|----|---|----|---|------|
| 开水、消毒间 | | | 8 | | 10 | | 12 |
|--------------|----|---|----|---|----|---|------|
| 炊事员休息室 | | | 13 | | 18 | | 23 |
|--------------|----|---|----|---|----|---|------|
| 使用面积小计 | | | 98 | |118 | | 142 |
|--------------|----|---|----|---|----|---|------|
| 2 | | | | | | | |
| 每生使用面积(m /生)| | |0.54| |0.43| |0.39 |
|--------------|----|---|----|---|----|---|------|

| 使用面积合计 | | |1111| |1549| |1983 |
|--------------|----|---|----|---|----|---|------|
| 2 | | | | | | | |
| 每生使用面积(m /生)| | |6.17| |5.74| |5.51 |
|------------------------------------------------|
| 活动室(楼房) | K=0.61 |985/1615|1400/2295|1807/2962|
|----------|--------|--------|---------|---------|
|晨检接待、传达室 | | | | |
| 和生活用房 | K=0.80 |126/158 |149/186 |176/220 |
| (平房) | | | | |
|----------|--------|--------|---------|---------|
| 2 | | | | |
|建筑面积合计(m )| | 1773 | 2481 | 3182 |
|----------|--------|--------|---------|---------|
| 每生建筑面积 | | | | |
| 2 | | | | |
| (m /生) | | 9.9 | 9.2 | 8.8 |
--------------------------------------------------
附注:
1.寄宿制幼儿园可在上表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下列用房:
(1)寝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54平方米,并相应减少原分班活动室面积36平方米。
(2)隔离室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0平方米、13平方米、16平方米,供病儿临时观察治疗、隔离使用。
(3)集中浴室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平方米、30平方米、40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洗衣烘干房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5平方米、24平方米、30平方米,供洗涤、烘干幼儿衣被等使用。
(5)扩大保育员、炊事员休息室 按增加的保育员、炊事员人数,每人分别增加使用面积2平方米及2.5平方米。
(6)扩大教工厕所 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6平方米。
(7)扩大保健室 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4平方米。
(8)扩大厨房 主副食加工间增加使用面积6平方米,烧火间增加2平方米。
2.幼儿园的规模与表列规模不一致时,其定额可用插入法取值。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考6班的定额适当增加。

附件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编制说明
幼儿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又是一项社会福利事业。为了适应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一个合理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是十分必要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所提建议的基础上,我们经过典型调查,拟订出征求意见稿。
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业会议讨论修改后,制定了本《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以下简称“定额”)。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总则
总则是定额的纲,主要阐明编制本定额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
1.第一条是目的。本定额是城市幼儿园进行园舍建设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幼儿园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总体规划、单体建筑设计、核拨土地和核定基建计划的依据。
2.第二条是指导思想。考虑到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定额必须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水平出发,既要保证满足幼儿在教育和生活上的需要和幼教事业的发展,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的使用率,恰当地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3.第三条是编制的依据。说明编制本定额时所依据的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以及教职工编制等。
4.第四条是适用范围。为了促进幼教事业的迅速发展,有利于幼儿与父母、教师的感情交流,拓宽幼儿的接触面,开阔幼儿的视野,本定额着重对全日制幼儿园做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实验性幼儿园、有特殊需要的幼儿园以及有条件办得更好一些的幼儿园,经
主管部门批准后均可适当提高定额。
二、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不同规模幼儿园的各类用房面积,已在第五至第八条作了详细的说明,并在附件一中列出了分项的参考指标。现仅就几种主要用房说明如下:
1.活动室 活动室是幼儿园最基本的用房。根据寓教育于活动之中的原则,活动室必须满足幼儿开展各种游戏活动(如角色游戏、建筑游戏、表演游戏、体育游戏、智力游戏等)和教育活动的需要。考虑到全日制幼儿园每天午睡时间仅2小时,本《定额》将午睡、进餐和活动合并于
一室。如寝室与活动室分开设置,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2.音体活动室 为了促进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幼儿除在分班活动室进行活动外,还需有较大的活动室供幼儿分小组或合班进行游戏和各种教育活动。因此而设立的音体活动室,可供开展音乐、体育、游戏、观摩、集会以及陈列幼儿作品等活动使用。音体活动室的面积决定
于室内设置的器具、简易舞台,以及全园儿童的人数等。
3.办公室 每个教师的办公面积3平方米,保育员休息室每人使用面积2平方米。园长室、财会室等房间单独设置。以上各项面积之和即为办公室面积。
4.厨房 确定厨房面积的原则是主副食品库存量适当,儿童能经常吃到保鲜食品;生熟分隔、炊具消毒、安全卫生;主副食加工操作方便等。厨房一般分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品库和烧火间四部分。主副食加工间内应设置和面机、切面机、冰箱、烘箱、绞肉机、豆浆机、蒸
饭器等炊具。锅、碗、瓢、勺等小型餐具应存放在橱、柜内以节约面积。烧火间只考虑日常用煤的堆放。
5.其他各类用房的面积,是满足一般需要的指标。设计时可在总指标控制数内,根据建筑模数、当地的建材规格和使用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6.本定额用房分类名称中的活动、办公和生活用房分别与《托幼建筑设计规范》中的生活、服务、供应用房相对应。
三、用地面积定额
1.幼儿园的总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分班和共用活动场地、绿化和道路杂物院用地等。幼儿园园舍建筑比较集中,分班活动场地、绿化用地以及道路等一般均分布在建筑物的四周。建筑密度按30%计算后,上述各项用地均能满足,只须再加上共用活动场地的面积即为幼儿园的总
用地面积。
2.共用活动场地的面积应能配置各种活动器械、嬉水池、沙坑及30米跑道等设施,每生约需2平方米。活动器械按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进行配备。
3.本定额中“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分别与《托幼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分班游戏场地”和“共用游戏场地”相对应。
四、附则
附则中的几条主要是说明本定额在执行中的灵活性。根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除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外,各部门、各单位和集体、个人都要大力发展幼儿教育事业。考虑到办园单位的条件和要求各不相同,加以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本定额既要有能在
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用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第十七条具体说明了本定额中未包括哪些用房,并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审定需要增加的面积。第十八条说明本定额是按240mm厚的围护结构计算的,
在寒冷地区或严寒地区建幼儿园时,其围护结构厚于240mm,可以相应地增加建筑面积。此外,幼儿园的教职工住宅是保证保教人员生活安定的一项重要设施,此项建筑的面积虽未列入定额,但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及人员编制就近安排保教人员的住
宅。
附加说明:
本定额由上海市教育局负责起草。



1988年7月14日
                法律教育和合众国的未来

                 [美] 哈里森•谢泼德 著

                   宋飞 译

(本文译自《法律界名人英语经典演说辞》 项阳编著(5元丛书第五辑 主编 马德高 张晓博 范希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此次翻译未经原作者及编著者的同意,故仅供学术研究使用。)

一、开场白
万分荣幸受邀来到耶鲁俱乐部发表演讲。我从没上过耶鲁大学,但是对我来说,这里有与我即将讲到的话题直接相关的重要联系。我是在位于旧金山的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黑斯廷斯法学院就读的。我作为一名学生真正建立联系的唯一的一位法学教授是一位耶鲁大学毕业生和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前任教师:即罗斯科•T•史蒂芬教授(史蒂芬教授1890年生于蒙大拿州。当他还是一名耶鲁大学学生时,他学习了由威廉•霍华德•塔夫脱讲授的宪法课,在塔夫脱任美国总统期间,他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我曾经给他当过法律研究方面的助手。结果,史蒂芬教授被推荐为美国司法部长。而我也于1967年在设在华盛顿的美国司法部下属的反托拉斯部门(史蒂芬教授也曾在此工作过)当律师,这是我自己法律职业的开始。
与耶鲁大学有关的第二个联系是极具个人意义的,甚至更直接关系到我所谈论的主题。耶鲁大学法学院现任院长,安东尼•T•克罗曼,他曾经写过我所认为是许多有关美国律师业务标准在下降的已经发行的书籍中最好的一本:《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哈佛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在我谈到的从乡村律师协会到州立律师协会(还在美国全国律师协会的年会上)去讨论为了在美国法律教育和实践中的改革这些至关重要的需求,我经常性地引用克罗曼院长关于渐进式损耗的评论,他将律师业务模式称为“律师政治家理想”。
而且在我的印象中,基于这样和那样的理由,占主导地位的耶鲁气质——也许谈它的精神面貌还扯得不够远——比其他法学院更接近——例如,哈佛的——则需要控制精神,控制美国法律职业需求方向的精神。我希望我所意味的是将来能成为谈论这一结论的清晰表达者。
二、通行的律师实务
安排好的标题是“美国法学院教育需要改革”。在提出这个话题时,我不仅仅希望告知听众,我另外还要警告你们。花费多年研究这一话题之后,我提出了我的观点,即现在律师的典型行为,如果继续未经检验和未经改造,将严重地危及我们大众市民团体的未来健康和安全,也危及我们的政府构建的根基,正如美国宪法前言所描绘的那样,“为了保证我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为了描述法律教育改革的具体需求,我将以关于州立律师业务的一些观察开始(我的话题)。
伦敦的劳埃德曾预测“法律诉讼从恐惧的‘千年虫’【电脑在识别1999年以后的日期方面存在的缺陷】中涌现出来,它将在美国独自释放出总计1兆【万亿】的能量。”然而,电脑工业的巨头们却对这一事物持另一种看法。“当我和人们(就千年虫问题进行)交谈时,”美国信息科技协会主席哈里斯•米勒说,“除非这一房间中有一个律师想从它里面捞一把钱,否则不会有人会谈及法律责任。”他说他的协会正在尽其所能地教育和培养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的觉醒意识。“我们考虑的是你该如何处理这一议题。你将它解决掉,而不是虚构什么法律责任议题。”
在严峻形势下的(1)诉讼和(2)解决问题的方法之间的区别恰恰是现在法律职业界的症结是——实际上不良反应是,而且很有可能造成灾难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后果,以及为了职业矫正,(我们)需要做什么。
一位经济学家粗略地估计了一下,不必要的诉讼,使公众每年花费约3200亿元。而且我也看到了已经公布的提起诉讼的估计数量,在这个国家每年每一种诉讼都高达八千万起。这些数字似乎并没有满足我所有的幻想。他们又提供了更多的有据可查的、可信的数字,例如,在美国司法部的司法统计署有关案例分析处理的特别报告中提供了一个县的1995年7月的民事诉讼陪审案件和判决数据。该公署的特别报告分析了美国最大的75个县一年内的762,000起合同、侵权案件和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情况。在仅就这三个法律领域(即合同、侵权案件和房地产案件),在75个最大的县的一百万件案子中,已经超过其总数的四分之三。然而,这份特别报告真正有趣的却是,它表明在美国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严重)现象。在这762000件案子中,只有1.5%是由陪审团审理的,而自愿调解的占(61.7%),被驳回的案件也占(10.8%),即决审判解决的占(3.7%),以上情形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三(即占76.2%)。
乍一看,人们可能想象的是,这些数字描述的是一个良好的局面。毕竟,只有1.5%的人受到审判。但考虑一下:在法院门口解决以前发生的案件的司法费用怎么样?他们(的花费无疑)是巨大的。但事实是,通过律师所谓的“调查发现”和“在实务中的运作”的正规预审程序,构成一个恶名昭彰的滥用当代司法实务的典范。的确,我怀疑在一个美国律师健全的心智中,是否谁也不会(例如,在非正式的、酒桌上的场合)承认在绝大多数的案件中,即使是相对复杂的案件中,如果一方的律师的律师能够一个接一个地紧而有序、直截了当、公正理性地处理,他们(完全)可以只用他们对手通过正规司法实务的方法所花费的时间的十分之一的时间就解决了他们的案件。而且在为政府和私人执业三十年以后的我将证明,如果客户们已经得到了他们的律师们的充分的法律咨询,而且(这些)律师也已受到足够的理性处理冲突局势而不是睾丸激素、贪婪或者善意的坏习惯的培训,只有很少时候会遇到实在不能调解的案子。
前文所述的事实——其实,我想说在我的第一个私人执业的案件中,它已经被体现出来了。在我是原告的律师的那个案子中,由于被告的律师甚至拒绝和我们谈论责任是非常明确而唯一真正的议题就是损害赔偿的问题,我才极不情愿地把这个问题引向诉讼。我自愿提供给被告的律师有关该案件法律理论和我的委托客户损害赔偿的书证的一个充分陈述。被告的律师是由一个保险公司出钱雇佣的。他(一度)坚持以双方的(证人)证词和进行其他正式调查发现(的文件)为准,通过近两年的时间才同意调解。我的委托客户曾提出如果此案未经正式(预审)程序,而只采取即决审判方式,就愿意和解,此案(本来顶多)半天就可以结案,可是我们却花了五倍以上的时间和精力(才了结此案)。
当我到了(被告的)辩护律师的办公室,拿出清算支票的时候,我问他这个案子为什么不可以通过我们原来建议的方法解决。他还在为他坚持要通过正式的诉讼程序而辩护,他说:“(我就直说了吧),这是体制(决定了)应该这样运作(的方式)。它只是在这个案件中没有运作良好(罢了)。”这一观点,在我看来,正如它所根据的在这个县每月成千上万的类似案件的诉讼一样——要么是(律师)胡说八道、损人利己的废话,要么是(律师)承认(办事)无能。对于保险辩护律师事务所带给保险公司理赔员的这些(索赔书证)文件而言,该文件很可能只是“不够份量”,除非它至少有两个(基本上是不必要的证人)证词和大量其他(基本上是不必要的)调查发现文件(才行)。
这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给美国的生活费用增加了数十亿美元,给几乎每一个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成本都增加了几十亿美元。例如,出于对医疗事故索赔的恐惧,(医院)通过大多数医生不会另加考虑的严格的不必要的防御性医疗的做法和程序(来加以防范),(导致这样做的成本)预计约占我们国家的医疗费用的7%到20%之间。
三、被对抗性的律师业务非难的宪政问题
然而,作为一名律师,我最关心的还不是律师们正式的对抗性律师业务的非常过度地使用所导致的经济成本的问题,而它也不是和律师接触越多,人们越不喜欢他们的事实,更不是连律师自己现在都可以构成这个县(心情)最郁闷的职业群体,而且他们对他们(自己所)选择的职业表示不满的(人数)比例也在(与日)俱增的事实。相反,我最关心的问题,我相信我们都必须或都开始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大多数律师是不是即使知道也不再(发挥)他们在公职律师执业和私人律师执业方面,作为我们国家宪法制度的捍卫者的最重要的功能的事实,而且,现在他们几乎普遍无知或无视这一可能已经危害到在美国宪法中阐明的我们国家的最根本目的的维护和安全的事实。
我们国家宪法的缔造者中荟萃了深谋远虑的政治建筑师,这在历史上可能没有先例。当他们在其序言中阐述我们国家宪法的目的时,他们做得如此谨小慎微,以严格遵守我们合众国制度应该以服务为优先。该序言宣布我们国家的如下目的:
“我们合众国人民,[1]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2]树立正义,[3]保障国内安宁,[4]提供共同防务,[5]促进公共福利,[6]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我们国家宪法的首要目的是宣告要从我们的人群和各自为政的州的多元化中挣脱出来,以“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我们现在可能会为美国的多元化而自豪。但是,即使在18世纪末,起初的13个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草案)上签字的州,也是一个“多元化”组合。没有现代通讯和运输技术,没有现在电子(大众)传媒和跨国企业法人所可能拥有的文化的同质化, 18世纪的美国马萨诸塞州和纽约州的人们与佐治亚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相比,生活在显著不同的文化之中。我们国家“宪法”的非常首要的目的是将多元化汇集到[1] “更完善的联邦”之中去,因为邦联章程显然未能做到这一点。作为(宪法的)一个目的,这(无论)是在当时(还)是现在都是作为关键(来看待的)。因为当时美国人群的多元化,现在仍然(使其保持)相对和谐地生活,这是一个政治奇迹创造的东西。但我们的“更完善的联邦”(梦想)现在在公共执业的诉讼律师不必要的诉讼的领导下可能再次受到威胁,其“武力”(足以)让其破碎。
目前的宪法发挥的作用已经使民众之间形成了“更完善的联邦”,但宪法在政治上的首要目标依然是[2]“树立正义”(理念),而不是“创建法律”。正义和公正理念也要作为我们制定基本法的首要目标。不管不同的“正义”理论之间会发生什么样的矛盾,正义的核心含义是给予民众应有的权利,而不是依据权力的优劣,财富的多少、强势程度来选择和拒绝给予。
我国(假设是美国)政府的第二个目的 [3]“保障国内安宁。”也就是说,一旦联邦确立下来,我们建立法律体制来实现正义,以确保我们的民众安宁。适用法律的必然含义是作为不和谐,分裂和战斗的工具,而不是作为一个缔造和平的手段,其中的原因可能会发现和平的手段是违反我国宪法的首要目的之一。以解决问题、调解人和和事佬身份(出现)的律师,是忠实于这一(宪法)目的的。甚至在秩序可以用合理的经济的价格衡量的诉讼中,蓝波律师(美国社会学家詹妮弗.皮尔斯将诉讼律师描述为“蓝波律师”的角色。“蓝波型”的律师必须勇猛阳刚如同史泰龙电影《蓝波》一样,具备在法庭上狠狠打击对手、摧毁对手提出的证据力强度的能力,并且可以有效说服当事人继续聘用自己、帮律师事务所拓展案源、招揽更多当事人。参见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康乃尔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郭书琴,“司法女蓝波”?谈律师业务界中的“性别意识”——以台湾法律专业养成过程中女性法律人为例,原载文化研究月报第33期三角公园栏目,2003年11月15日)“不接纳战俘”的私人宣誓誓言(意思是说律师不作为诉讼人为战俘辩护),以及坚决维护委托人的最后一毛钱的权利——这与宪法的目的相违背。
如果紧密团结的人民生活在在旨在树立正义的法律(统治)之下,生活在我们国内的安宁之中,那么“宪法”久把注意力转向[4]共同防务和[5]促进公共福利。这五个合众国宪法的目标是其最高的政治目标的判断标准:[6]“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
四、针对解决问题、缔造和平模式的律师业务,法律教育急需变革
在总结与如今美国的律师业务和法律教育的问题有关的我们的宪法基本目的之前,请允许我插入一个相关的个人说明。和数以千万计的其他美国人一样,我是孙子辈和曾孙辈的移民。我曾参观过我的祖先逃离的充满暴政和迫害的那片土地。他们几乎一天都没有回去,以至于我对他们让我在这里出生的特权并不心存感谢。我在世界各地的经常性旅行证实了作为一名美国人的我,在自身的生活中,对我来说,已经能够确保我“得享自由的幸福”,我是(多么)惬意的。我不仅是为美国而高兴和自豪,,也为能在这片土地上当律师而高兴和自豪,正如林肯所说的“敬畏法律”那样,并且应该敬畏“民族的政治宗教”。在我的余生,它的夺目光辉照耀了我自身和我的两个孙子。我希望他们至少像我一样,能够享受到旨在保护他们的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自由的幸福”。
但最近典型的律师行为的涌现,使得我对他们的行为感到焦虑。每一个美国律师,当他在执业律师协会上承诺,宣誓(或肯认)捍卫他或她们州的法律和美国宪法。这句誓言——我担心,也许大家也觉得——它是律师入行的仪式,其意义被忽视、漠视、误解,或遗忘。我认为,这一誓言的证据效应,可以简单地通过越来越多的律师承认这是他们的宪法职责的调查结论来得以建立,正如法院工作人员,被授权解释、宣传、管理和执行土地法,帮助“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 ... 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越来越多的律师承认,如果不能以毅力和决心,“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的最佳状态”解决所有问题,维持和平,以及以他们所拥有和解的技能,以帮助实现这些目标,那么聘请律师就是一种失策,他们将视为违背了其宪法宣誓,对他们所呼吁的精神也是一种深度的背叛。
现在在美国律师协会的成员之中,大家普遍都不能牢牢记住自己作为一个律师最重要的目的。像这样的一种流行性的失败,其实正是一种能威胁甚至削弱我们宪法性的原则和目的的保持和稳固的失败。与美国后市民社会令人恐惧的可能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都希望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第三个世纪将有可能延续其第一和第二世纪稳定、繁荣和进步的世界历史奇迹。但我不得不说,只有足够的美国法律界成员能及早认清他们作为美国民主长期性看护者的批判促进作用时,我们的希望才能达到我们的期望值。其实这就是律师被美国公众所赋予的职责:
“美国律师的工作环境是一个经过自我选择的完全法律化的社会。亚历克西斯.德.托克维尔注意到一个多世纪前,美国人就倾向于通过诉讼解决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律师工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仅仅是反应了美国法律的政治性,因为20世纪美国人的社会自己构建了如此的政治机构“。
古代和现代的历史表明:当冲突在民主社会的不同派别之间大幅增长时,法律制度就不能够充分地、和谐、和平地解决这些问题,其导致的结果要么是独裁政府或暴民统治。社会中的暴力超出了某一限度是令人悲哀的,但真实的情形是,大部分人愿意用自由去换取更高的安全。托克维尔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同时他也意识到了稳健的法律体系在维护共和政体自由中必须发挥其主导作用。在谈及律师(当时是男性的专利)职业时,托克维尔写道:
“我不是不熟悉人们性格的内在缺陷。但如果没有民主原则与律师严谨的掺杂融合,那我质疑民主本身是否能存在。在一个合众国里,如果处理公众事务的律师的影响不与人民的力量成正比,那我不会认为这国家能维持多长久”。
托克维尔不是谈论兰博诉讼律师(美国社会学家詹妮弗.皮尔斯将诉讼律师描述为“蓝波律师”的角色。“蓝波型”的律师必须勇猛阳刚如同史泰龙电影《蓝波》一样,具备在法庭上狠狠打击对手、摧毁对手提出的证据力强度的能力,并且可以有效说服当事人继续聘用自己、帮律师事务所拓展案源、招揽更多当事人。参见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康乃尔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郭书琴,“司法女蓝波”?谈律师业务界中的“性别意识”——以台湾法律专业养成过程中女性法律人为例,原载文化研究月报第33期三角公园栏目,2003年11月15日)。他的话可以被理解成一种暗示,只有当我们律师学着比以往花费更多的努力来帮助我们神奇的多元化美国变得更和谐融洽时,美国的民主才能在二十一世纪继续生存和繁荣。首先是维护和平,其次还是维护和平,最后还是维护和平的想法和表现对律师来说是个挑战,也是对于战士的最终手段——记住和认真思考他们的宪法的誓言。
如果我们失去我们的美利坚合众国,它的失去将不会引人注目,不会有锁链和地牢的暴政。它的失去将安静,渐进,源自日益增加的社会动荡及暴力所催生的对我们人身安全的关切,直到——如托克维尔所言——我们的人民变成“胆怯而辛劳的绵羊,政府是其牧羊人。”
这把我带回了这次演讲的主要观点:作为我国宪法的保护者,当代法律教育的不足之处帮助了律师去履行自己的职责。
美国法律教育的主流模式,仍然是教导学生以步步进逼的方式进行辩论,自己既毫不留情,也不接受对手的宽大;而且还教导学生怎样用毫不妥协的技巧来反驳对手的观点。只有不足 4% 的美国法律学校要求学生接受只有一个小时的谈判训练,作为他们必学的技能之一。假如你想推祟的是民事(诉讼)的恶斗,而非和平解决纷争,那就整体而言,美国的法学院会依然是延续你的创建精神的学府。法学院就不是为促进排难解纷而设的学府,而是助长牟利纷争的学府。
鉴于令我们不可思议的多样化社会的两极分化的加剧,它应被视为一个全国性的丑闻——如果不是一个国家的耻辱——法律系的学生不需要学习任何无论何时都能帮助他们解决而不是加剧冲突的技能就可以从法学院毕业;他们不需要学习成功解决问题,建立和平,双赢谈判的先进的技巧,他们得首先看清自己是纷争的侵虐者,根本不是热心的调停者。
5.结论
作为耶鲁大学的校友,本次演讲的总结陈词是直接针对你们的;我恳请你们,以你能够参与的任何方式全心全意地投入于此:通过你对你自己的律师有所要求;你可以尽力支持克罗曼院长的理念,去进一步警醒美国民众,任由“法律职业中衰落的理想”彻底衰落下去会导致什么样的内在危险;并尽你所能以其它各种方式来帮助法律教育转向维护和平的模式,坚定不移地遵循我们的美国宪法和共和形式政体的明文规定。让我们每个人都行使职责“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



参考文献:
1、(美)安东尼•T•克罗曼著,周战超, 石新中译,《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法律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2、(美)JamesM.Altman著,杜国栋译,现代庭审律师与律师政治家——评《迷失的律师》,转引自雅典学园(傍江水寒2007-03-19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