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
鲁建设字[2012] 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是指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业绩、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适时监督检查,并及时作出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集中监督检查;
(二)临时抽查和巡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人员组成:
(一)两名或以上佩戴执法证的监督检查人员。
(二)熟悉资质管理和资质审查的专家。
(三)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
第七条 集中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范围为:
(一)勘察设计企业:取得国务院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及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在鲁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
(二)勘察设计项目:上年度完成的勘察、设计项目,包括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鲁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
第八条 集中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公布。
(二)检查方出示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明确监督检查内容。
(三)被检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四)检查方按检查方案对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
(五)检查方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核实后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现场下发执法告知书。
第九条 集中监督检查应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受检企业按照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检,并上报以下材料:
1、自检报告1份。
2、由“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发送的数据1份。
3、加盖注册执业师印模的资质检查申请表1份。
(二)检查阶段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按隶属关系进行检查,所检查的企业数不得少于辖区内企业总数的50%,按检查文件的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情况汇总表、检查工程项目情况一览表和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情况一览表。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设区市25%以上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在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范围内必查一次,被实名投诉和举报企业为必查对象。
(三)总结阶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对违规企业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企业符合资质标准,遵守有关市场、资质管理规定,质量行为良好的,检查结论定为合格。
对合格的省内企业,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加盖山东省勘察设计市场检查合格专用章。
(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场检查结论定为不合格:
1、注册执业人员或技术骨干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
2、存在出卖资质图章、代审代签、压价竞争、越级承揽业务等不良行为的;
3、受检材料中存在伪造、恶意涂改等不良行为的;
4、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省内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资质,收回其资质证书正、副本及证书专用章。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省外企业,两年内不予办理进鲁备案手续,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检查中存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各方主体质量企业或个人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在媒体公开曝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不得参加本年度诚信企业、文明企业等荣誉表彰评比。
第十二条 加大对依法诚信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表彰宣传力度,并纳入绿色通道,切实发挥动态监管的激励作用。
第十三条 临时抽查和巡查采取不定期随机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查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临时性举报和重大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对拒不提供被检资料,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提供被检材料。
第十五条 实施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合同履约、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行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对勘察设计企业实行量化考评,并实行诚信评价等级制度。对从业人员实行“红牌”、“黄牌”警示制度。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施工图审查建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档案。
凡连续两年经国家、省、市质量检查、市场检查、施工图审查检查发现有不合格项目或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率达到20%或一年以上无勘察设计业绩的勘察设计企业,连续四年未作出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甲级勘察设计企业以及连续四年未作出市级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乙级及以下企业,均不予资质升级和增项。
第十七条 省外(境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山东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应当到省和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省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包括中央驻鲁企业)在山东省境内跨地区承担业务的,不再在各设区市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办理勘察设计合同登记手续。
企业或注册人员在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实行勘察设计市场信息化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企业业绩、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签名、毕业证、职称证、个人业绩等应通过“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及时进行网上上传和更新。
第十九条 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查处力度,实行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工程业绩等公示制度。
对于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资质资格不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和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于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推行并健全违规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勘察设计市场竞争中违背公约及规定的企业和在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逐一进行约谈,并建立档案,对重点企业进行追踪检查,对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网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完善勘察设计市场自律体系,建立勘察设计市场自律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低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
第二十三条 对有关部企业或个人在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中的其他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袁纯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帝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帝陵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帝陵保护区内从事保护、管理、建设、开发和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黄帝陵保护区北至黄帝陵陵冢以北海拔1021米高地南侧,东至刘家川以东的东山岭岭脊,南至汉代周家洼遗址北,西至老虎尾巴村西。
第四条 黄帝陵保护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是指黄帝陵园、轩辕庙院以及所处的桥山山体与山前空间;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包括桥山周围山体、沮水两岸沟峪、黄陵县城以及周围景区景点。
第五条 黄帝陵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黄帝陵的义务,对损害、破坏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第六条 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黄帝陵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等重大事项,组织实施公祭活动。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黄帝陵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黄帝陵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延安市人民政府对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建设事项,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延安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帝陵管理局,负责黄帝陵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黄陵县人民政府行使对黄帝陵管理局的代管职能,组织、督促黄帝陵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做好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工作。
第九条 黄帝陵是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轩辕黄帝的陵寝,是海内外炎黄子孙寻根祭祖的场所。祭祀、参观活动应当庄严、有序,有利于传承中华文明,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
第十条 黄帝陵保护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有关文献资料、书法作品等均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黄帝陵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桥山古柏林属于重点保护文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损毁。
第十一条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移动文物;
(二)挖砂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在文物和保护设施、标志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
(五)新建、改造、扩建与文物、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
(六)设置户外广告,修建规划外的人造景点。
第十二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作业,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建设工程的;
(二)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实施环境绿化和美化工程的。
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三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风格、色调应当与黄帝陵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黄帝陵生态环境保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保护陵区植被和地形地貌,维护自然生态,陵区内严禁砍伐林木、破坏植被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制定绿化规划,增加绿化面积;
(三)林区禁止捕猎活动;
(四)合理控制游客的数量,保持生态环境承载力平衡。
第十五条 黄帝陵区应当保持宁静、肃穆,不得使用汽笛,不得利用敲鼓鸣钟进行经营活动,限制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六条 黄帝陵保护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方便游客的原则实施管理。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黄帝陵保护区应当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制定防火措施,完善消防系统,提高灭火能力。
林区内禁止吸烟、野炊以及动用明火。
第十八条 黄帝陵现有各类碑(碣)是珍贵的历史遗存,应当实施保护管理,古碑(碣)不得随意拓片、修饰和迁移。
第十九条 黄帝陵保护区新立碑(碣)实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新立碑(碣):
(一)国家主要领导人为黄帝陵题词;
(二)纪念中华民族重大历史事件;
(三)颂扬轩辕黄帝、中华文化的名家书法、绘画作品;
(四)黄帝陵捐资、整修记载。
第二十条 新立碑(碣)置放区域范围:
(一)前条第(一)项碑石立于轩辕庙古柏院东侧;
(二)前条第(二)项碑石立于轩辕庙古柏院西侧;
(三)前条第(三)、(四)项碑石立于登陵道两侧或者轩辕庙碑廊。
第二十一条 黄帝陵保护区新立碑(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黄帝陵保护和建设等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财物,应当用于黄帝陵的保护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对在黄帝陵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黄帝陵管理局及时予以制止,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