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33:11 浏览: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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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
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6-1-2
执行日期:1986-1-2
一、关于审批与复查范围
由国家科委与中国科协负责审批和复查的全国性组织,系指自然科学学科或交叉学科(以自然科学为主)范畴的全国性学术群众团体(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
二、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团体组建条件和报批程序
(一)组建条件
(1)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有明确的学术目的和活动范围,对国民经济建设的影响和作用较大,并在对外活动中有能力和权威代表我国某一学科进行活动者;
(2)要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筹备机构及有威望的负责人;
(3)当前应有具体挂靠单位,并能提供办公地点、工作人员编制及开展活动的经费等基本条件;
(4)具有符合我国宪法和国家法律的章程(草案)。
(二)申报程序
首先由发起者和筹备机构共同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报告并抄报中国科协,由国家科委委托中国科协进行初审,然后由国家科委批准并办理手续。批文同时抄送国家体改委和有关部门、地方科委、科协。
三、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团体的复查工作
(一)复查范围
(1)凡未经正式批准已自行成立的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均需进行复查;
(2)凡已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或经国务院委托有关部门正式审批同意的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不再办理复查手续,只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凡中国科协所属138个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原则上不再复查,只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复查内容
原则上按照上述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团体的组建条件进行复查。要着重该团体存在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和实际活动内容、作用等方面进行复查。
(三)复查程序
凡于1985年12月底以前申报复查者,由国家科委、中国科协共同组织复查,分期分批下文。凡于1985年12月底以后申报的,则按新成立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组建条件和报批程序办理。
四、关于复查与登记备案的组织工作
由国家科委综合局与中国科协学会部联合组成审查小组具体办理复查与登记备案的有关工作,并于1986年3月底,将复查情况报国家体改委。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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