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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58:14  浏览:8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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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秘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2008年11月19日,中国和秘鲁发表联合新闻公报。联合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秘鲁共和国总统阿兰·加西亚·佩雷斯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8年11月19日至21日对秘鲁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加西亚总统举行会谈,并会见了国会主席哈维尔·贝拉斯克斯·克斯肯。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坦诚的气氛中就两国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重要共识。

  三、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中秘建交37年来,两国友好合作不断加强,目前双边关系正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这为双方共同把握新机遇,应对新挑战,促进各自发展提供了难得契机。为此,双方决定建立“中秘战略伙伴关系”。在这一框架下,双方将深化互信平等的政治关系,扩大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促进内涵丰富的多领域交流,保持密切良好的多边合作。

  四、秘鲁政府重申,尊重和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五、两国元首对近年来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双方强调两国经贸合作的潜力和互补性,承诺共同努力,不断优化双边贸易商品结构,积极拓展在矿业、石油、通信、渔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

  六、双方对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成功结束表示满意,并愿共同努力,早日签署协定。

  七、双方重申将采取行动,增加相互投资。为此,双方将鼓励两国企业家组团互访,并协调两国投资促进机构在彼此国家宣传投资贸易机会。

  八、双方重申致力于消除贫困,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极端贫困。为此,双方签署了《关于扶贫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旨在通过人力资源开发、能力培养和知识经验交流等促进两国主管部门在扶贫领域的合作。

  九、双方同意将充分发挥中秘同为文明古国的优势,促进文化交流。两国政府将努力推动两国民间对话、相互了解与合作,取长补短,促进两国人民的团结与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

  十、双方同意在多边领域保持协调与合作,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加强磋商,协调立场。进一步密切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东亚-拉美合作论坛等世界和地区性国际组织中的配合,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并强调在重要国际组织中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重要性。

  十一、两国政府承诺,将在各自国家职能范围内并根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达成的共识,共同努力,消除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双方重申,两国政府对多哈回合贸易谈判尽快取得成功给予政治支持。

  十二、中国政府预祝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成功举办,重申愿与秘鲁政府协调配合,推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各领域合作取得具体进展。

  十三、秘方祝贺中国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并预祝2010年上海世博会取得圆满成功。

  十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海关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国柑橘输往秘鲁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秘鲁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关于扶贫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秘鲁国民银行金融合作协议》、《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秘鲁开发金融公司金融合作协议》、《中国五矿集团、中国江西铜业集团、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秘鲁信贷银行关于秘鲁加莱诺项目融资框架协议》等重要合作文件。

  十五、胡锦涛主席对加西亚总统和秘鲁政府在其访问秘鲁期间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衷心感谢。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于利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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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6]124号


各证券公司:

为了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内部控制机制,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第七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一)制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
(二)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三)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
(四)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印制并使用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一)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二)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三)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立即强制平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强制平仓指令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发出,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指令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强制平仓的操作应当留痕。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流程实行自动化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集中风险监控系统,系统应当具备业务数据集中管理、融资融券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并应当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情况。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
(一)加强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的管理,防止出现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制度与流程漏洞、员工道德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信用账户的管理和稽核制度,防止资产混用、账户混用、出借账户、虚假账户等问题。
(三)按照约定方式为客户提供对账单,如实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方存管银行提供证券、资金明细数据,供客户查询。
(四)客户因自身债权债务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冻结、查封、划扣等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
风险监控部门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量化分析,对高风险账户比例情况、坏账情况、集中度、账户限额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对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审批客户信用额度、强制平仓等重大事项出具意见。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
(一)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
(二)对净资本、流动性、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监测,并根据指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三)通过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客户融资融券未补仓规模,并通过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使公司净资本等主要财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制度,审慎评估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带来的坏账风险,在当期足额计提有关损失准备,并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证监会及自律组织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料的管理。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证券公司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机[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迅速行动起来,全力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各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高效进行。当前,抗震救灾形势依然严峻,“三夏”生产高潮即将到来,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的决策部署,坚持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农业生产,大力发扬不畏艰难、连续作战的精神,更加迅速行动,更加紧密配合,更加高效工作,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和“三夏”农业生产两场战役。现将有关工作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积极投入抢险救灾。受灾地区农机管理部门要成立农机抗震抢险作业队、抗旱排涝救灾队等,积极组织拖拉机等运输机械拉运土石方、生活用水和救灾物资,组织抽水机等移动排灌机械投入灾区救灾提水,帮助解决好灾区灾民生产、生活用水问题。做好小型柴油机的货源组织和应急供应工作。

  二、抓紧修复受损农机具和基础设施。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和灾区农机管理部门要抽调农机维修技术人员深入灾区,组织好零配件供应,全力抢修因灾受损农机具。组织力量修复损毁农村机电提灌站、机耕路、机库棚等基础设施,为恢复灾区农业生产做好准备。

  三、迅速组织农机抢收抢种服务。受灾地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在保障安全和不影响抗震救灾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组织成立农机志愿服务队、农机帮扶队深入灾区开展流动作业,全力以赴抢收油菜、小麦,抢种水稻、玉米,努力减轻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对农机作业实施补贴,对受灾家庭实行免费农机作业服务。

  四、尽快开展农机系统帮扶活动。各地要继续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鼓励、动员农机系统支援灾区,组织农机企业向重灾区捐赠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喷雾器等急需适用的农机具。鼓励非灾区与灾区农机部门“结对支援、定点帮扶”,帮助解决灾区农机系统干部职工的实际困难,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认真制定农机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受灾地区农机管理部门要继续跟踪灾情发展,全面、及时、准确地统计农机系统受灾情况,研究灾害对农机化生产的后续影响,提出应对措施,做好农机灾后恢复重建方案。

  六、大力宣传农机抗震救灾先进事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广泛收集、及时反映农机抗震救灾工作动态,大力宣传农机系统在抗震救灾中的先进事迹、工作措施和成效,以及农机在抗灾救灾中的重要作用,以激励士气,为抗震救灾营造良好环境。

  七、切实抓好“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科学调度机具,搞好信息服务,狠抓安全生产,协调做好农用柴油供应,发挥农业机械在“三夏”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作用,努力保证夏季粮油丰产丰收和全年农业有个好收成,以实际行动支援抗震救灾。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根据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前谋划,提高效率,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贡献力量。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