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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教育局、武汉市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05:19  浏览:9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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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教育局、武汉市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市教育局 武汉市市环保局


武汉市市教育局、武汉市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教基[2007]35号


各区教育局、环保局,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有关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推动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工作,特制定、印发《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办法》,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汉市教育局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提高师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有关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要求,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是指在实现其基本教育功能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全面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纳入有益于环境的管理措施,并持续不断地改进,充分利用学校内外的一切资源和机会全面提高师生环境素养的武汉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和评定工作列为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本着整体发展、共同参与、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力求多元化、本土化、个性化。鼓励学校、幼儿园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创建活动。
第六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分市级和区级两级创建命名,每两年命名一次。单年号为创建命名年,双年号为复查年。
第七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评定遵循客观、公开、公正、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八条 市教育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设立武汉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创建活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全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活动;
(二)对申报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命名的学校、幼儿园进行评定;
(三)对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教师进行有关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工作和环境教育的培训;
(四)对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进行复查;
(五)对申报国家、省表彰的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活动先进学校、优秀组织单位、先进个人进行初审和推荐。
第九条 申请命名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由学校、幼儿园自愿提出。
第十条 申请命名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校、幼儿园将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列为学校重要工作内容;
(二)学校、幼儿园有专门的环境教育领导机构,有环境教育规划、计划且环境管理制度健全;
(三)学校、幼儿园开展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且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四)学校、幼儿园分管领导和有关教师参加过主管部门举办的有关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工作和环境教育的培训;
(五)师生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和良好的环境道德行为;
(六)校园清洁优美,可绿化面积得到绿化,环境文化氛围浓厚;
(七)校内所有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节水、节电,注重使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和综合利用;
(八)学校、幼儿园开展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活动两年以上;
(九)三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
(十)获得区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称号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创建步骤和申报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学校、幼儿园做出创建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决定,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和施行方案;
(二)报区教育、环保部门备案:
(三)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区教育局、环保局通过检查合格后向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
(五)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学校、幼儿园进行评定;
(六)经评定合格由市教育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并授予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称号;
第十二条 市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对已获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称号的单位一年后四年内进行复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明显改进的,由原命名机构取消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命名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校申请表;
(二)对照考核标准的自评表;
(三)对照申报材料目录的综合申报材料;
(四)包含上述内容、学校联系方式和工作总结的电脑磁盘;
(五)其他可以说明创建工作的典型材料。
第十四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的评定,执行《武汉市绿色学校评审标准》、《武汉市绿色幼儿园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可以对组织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师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可以申请确认延续。
申请确认延续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原命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以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并经请示主管部门决定的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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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行贿人上检察院“黑名单”

杨涛


  据《南方周末》报道,2002年7月,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首先在全国建立了行贿人资料库制度。
  据了解,被收进资料库的行贿人以是否在宁波市北仑区发案为准,并对行贿人保密。被收进资料库的行贿人有三类:1.因行贿罪被判刑的行贿人;2.虽未判刑,但行贿数额巨大(一般在5万元以上);3.检察机关已掌握其行贿事实,但本人未主动交代,或拒不承认的。北仑区检察院通过资料库向社会提供“诚信咨询”。

如果北仑区检察院仅仅为侦查办案的需要建立行贿人资料库,供内部掌握并无可厚非,但通过资料库向社会提供“诚信咨询”则令人质疑。在涉及公权与私权行使问题上,我们要始终把握一点的是,私权的行使的原则是法不禁止即自由,公权行使的原则是法无规定即禁止,特别是公权行使有碍私权时更是如此,这是现代公法的基本原理。行贿固然为法不容,但即已作处理,则不能作无法律依据张扬:一是因为人一次违法犯罪不等于终身会违法犯罪;二是此种张扬必然会有损该人的信用从而导致其各种利益受损,毕竟这些人大多在商海中信用是其生命;三是如需张扬必须由一定层次的法律、法规来决定,也需一定期限,因为像警告及一定数量罚款尚需规章来决定,这种有损该人的信用较严重剥夺私权的行为当然要一定层次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而不能由一个检察院自行决定。其次,行贿人收进资料库却对行贿人本身保密,剥夺其私权而对其保密,这也侵犯了其知情权。

但是从应然角度来讲,这里涉及的是行贿人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在这种冲突中我认为要侧重于对后者的保护。行贿行为本身是说明其信用不佳,的确应给一定的准入禁止:一来对其是某种惩罚,二来也是对相对人的保护。只是这种准入禁止应有法律明文规定,以昭法治理念,这样看来北仑区检察院的做法有一定积极意义,为立法带来信号。我们认为应先在法律上规定:一是在刑法中对行贿罪设立某种资格刑,该资格刑对准入禁止作出明确规定;二或是在单行法中具体列出曾因行贿行为处罚的在一定期间不能任职或从事某种行业,如公司法第57条就规定曾被判处贪污、贿赂等罪执行未满5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等职务。在有了上述规定后由法律、法规赋予一定部门建立行贿人资料库向社会提供“诚信咨询”的权力,但进入资料库都应有一定时间限制如5年为限,绝不能以有罪推定思维,认为一次违法犯罪等于终身会违法犯罪(在这点上据报道北仑区检察院将行贿人资料原则上是在库中保留5年的做法倒是符合这一理念)。其次,作出准入禁止并非如有人主张的一定需针对被判处过刑罚的人,这要分为两种:如果是在刑法中对行贿罪设立某种资格刑则要由法院判决,不能由检察机关决定;如果是在单行法作出准入禁止,则因行贿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检察机关基于刑事政策考虑作出不起诉的人亦可,因为这毕竟不是判处刑罚,其严重性不能与刑罚相比,并非一定要法院来决定(如公司法第57条也对其他非刑罚处罚行为作了准入禁止),但一定要让当事人知情,一定要给当事人充分的救济机会,以昭程序正义。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邮电部关于经营电信基本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经营电信基本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经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文批准,由电子部、电力部、铁道部共同组建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下简称联通公司)已于今年7月19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近来发现社会上一些单位以与联通公司合作的名义组建地方性联通公司,拟经营电信基本业务,并有的宣传与国务院有
关规定不一致。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将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文明确规定:“为避免造成通信秩序混乱,影响通信业务正常运行,各地区、各部门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设立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邹家华副总理在今年7月19日联通公司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组建联通公
司是一个新事物,是一种新探索。我们还没有经验,所以不能因为成立联通公司,因此各地方、各部门就都可以成立类似的公司。国家只批准这一个,其他一概不得成立”。联通公司的成立是我国电信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初步尝试。根据以上规定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成
立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联通公司依照《公司法》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仅作为联通公司的办事机构,不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能申请经营电信基本业务。
二、关于联通公司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审批原则。根据联通公司的申请,我部已根据国务院国函〔1993〕178号和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有关规定,于今年4月14日以邮部〔1994〕255号批复作了明确规定。对联通公司申请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统一由邮电部负
责对联通公司进行审批,各邮电管理局不负责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审批工作。
三、关于外商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电信业务问题。中央和国务院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包括联通公司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此项政策规定。
各局要正确领会国家对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有关政策规定,要站在国家的立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努力搞好全行业的总体规划,促进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邮电通信企业与联通公司以及经批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企业的协调发展。



199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