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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8:02:10  浏览:9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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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9]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电信资费改革,完善电信资费结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动电话在本地拨打长途电话时,将现行同时收取的本地通话费和长途通话费两项资费,合并为“长途通话费”一项资费。除IP电话外,移动电话在本地拨打国内长途电话、国际及台港澳长途电话,只收取合并后的国内、国际及台港澳长途通话费。
合并后的长途通话费的管理方式,继续按《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联清[2005]408号)的规定执行。
二、移动电话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际及台港澳电话时,只收取国际及台港澳长途通话费,不再同时加收国内漫游主叫通话费。
移动电话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内长途电话时,继续按《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8]75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电信企业要按以下原则对所有资费方案进行认真梳理。
没有对长途通话费优惠的资费方案,移动电话用户在本地拨打长途电话、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际及台港澳电话时,应直接取消本地通话费或漫游通话费,长途通话费按照电信企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以每6秒钟为计费单位的资费标准进行计收。
已经对长途通话费优惠的资费方案,各电信企业应认真分析,在遵守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合并后的长途通话费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高于合并前相应的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的总体水平;已低于上限标准的,不得借机提高。
各电信企业需要变更资费方案的,应按照电信资费审批备案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做好系统调整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上述措施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电信企业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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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已经2008年11月5日市政府第13届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第16届亚洲运动会(下称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亚洲奥林匹克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保护和其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亚运会知识产权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下称亚奥理事会)、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下称广州亚组委)所享有的与亚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与亚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包括:

  (一)亚奥理事会的名称、会徽、会旗、会歌、格言等;

  (二)第16届亚运会申办机构的名称、申办标识、申办口号和其他标志;

  (三)广州亚组委的名称、徽记、域名和其他标志;

  (四)第16届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火炬、奖牌、纪念章、纪念品等;

  (五)广州亚组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宣传片、策划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和创作的其他形式作品、宣传品等;

  (六)其他与亚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以上各项所称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亚奥理事会和广州亚组委。

  本规定所称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是指经亚奥理事会或者广州亚组委授权使用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

  第六条 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亚洲奥林匹克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

  第七条 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有助于亚洲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亚奥理事会授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广州亚组委授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亚奥理事会或者广州亚组委授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广州亚组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亚运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版权登记;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七)域名注册;

  (八)在场馆建设、设备采购等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条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盗用亚奥理事会和广州亚组委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

  第十条 禁止下列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展览和其他活动中使用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户等名称中或者在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与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未经授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亚运会专利;

  (六)未经授权,在产品、产品包装、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上标注涉及亚运会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

  (七)故意为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八)其他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活动涉及亚运会知识产权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权利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侵犯亚运会商标权、特殊标志专有权、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及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侵犯亚运会专利权的违法行为,由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侵犯亚运会版权的违法行为,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前款规定的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与广州亚组委建立信息通报及联系制度。文化、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通报、移送、接收的衔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管的案件,由首先受理案件或者第一个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负责组织查处。

  第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可向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在查处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进行现场勘验,可以采用拍照、摄录、测量等方式进行检查,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账册和其他资料;

  (四)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除行使前款所列职权外,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亚运会商标权、专利权的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六条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对于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二)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以及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三)责令消除相关物品上违法的标识或者标记,违法标识或者标记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予以罚款。

  第十七条 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侵犯亚运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措施的,对于非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意见

全国妇联


〔2000〕5号

关于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农业厅(局)、科委、科协、林业厅(局)、扶贫办: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国妇女八大提出的“巾帼创新业”的号召,进一步深化农村妇女“双学双比”竞赛活动,提高妇女科技文化素质,发挥各族农村妇女在科教兴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全国妇联、农业部、科技部、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决定共同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意义及总体要求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制定了我国农业、农村跨世纪发展的蓝图,明确提出了从现在起到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全党全国人民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共同努力和奋斗。农村妇女占农村人口的半数,是农村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的主力军。促进农村妇女全面参与科教兴农战略的实施,在参与中求得新的进步,不仅关系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关系着妇女的进一步解放。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要求把经济增长切实转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开拓新的空间,为农民收入的增长开辟新的来源。实现这一转变,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全国妇联、农业部、科技部、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推出“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大局服务,为妇女增收致富服务的具体体现,是在世纪之交抓住机遇,推进科技进步、促进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在新形势下农村妇女“双学双比”活动的深化与发展。
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推进科教兴农和农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深化农村妇女“双学双比”竞赛活动,加大科技培训的力度,狠抓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技能水平的提高,使广大农村妇女的科技意识、创新意识普遍增强,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明显提高。培养一批适应跨世纪农业发展需要的农村妇女科技带头人,树立一批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先进典型,建立完善一批科技含量高的龙头项目和示范基地,发展一批妇女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加快农业科技的推广与普及,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要引导农村妇女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依靠科技发展生产、增收致富的意义。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重在启动广大农村妇女的内在动力。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发展以质量效益为中心的现代农业,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意识,以新观念促进新发展。各级妇联要运用新闻媒体和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农村改革20年取得的新成就和“双学双比”活动10年来农村妇女的新变化,教育引导农村妇女充分认识农业发展新阶段主要特征,认识科技在农业发展中重要地位。教育引导农村妇女从小农经济、粗放农业的束缚下挣脱出来,增强市场竞争意识和科技创新意识。各地要注重培养宣传一批依靠科技致富的先进典型,为农村妇女树立起看得见、学得到的榜样,激发广大妇女学科技用科技的热情,带动更多的妇女为繁荣农村经济作贡献。
(二)强化科技培训,努力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农村妇女人才。开展科技培训是提高农村妇女素质,帮助妇女增收致富的关键。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科技培训力度,利用妇女学校、妇女之家、妇女活动中心等阵地,开展多层次、多门类、多样化的培训,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技能水平。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对文盲妇女要边扫盲边学技术,特别要抓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扫盲工作,进一步巩固扫盲成果,防止新文盲的产生。对有一定文化的妇女要鼓励她们积极参与各类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使她们普遍掌握1—2门实用技术。要大力推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继续实施“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推广培训计划,确保完成每年培训200万名农村妇女骨干的目标。要着重加强对基层妇联干部、回乡女青年、“双学双比”女能手、科技示范户、种养大户和购销大户的培训,创造条件使她们先行获得适用农业新技术,成为农业生产的技术骨干和农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要把科技培训与绿色证书培训、评定女农技员结合起来,力争实现本世纪末平均一村一名以上女农技员的目标。要鼓励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并掌握一定生产技术的妇女上农函大、农广校学习,鼓励已取得初级职称的女农技员向中、高级职称迈进,努力造就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新型女农民队伍。
(三)推进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现代农业发展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是激励农村妇女争先创优,推动她们参与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根据农村改革和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竞赛领域要不断拓展,既要在粮棉油菜果主导产业中开展竞赛,也要在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和乡镇企业中开展竞赛,同时要注重在个体、民营、私营企业中组织竞赛活动;要根据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的要求不断丰富竞赛内容,在继续开展庭院经济赛、“三八”丰产方赛、吨粮田赛等竞赛活动的基础上,重点开展规模赛、质量效益赛、龙头项目赛、营销能手赛。通过多形式、全方位的竞赛活动,树立一批依靠科技致富的先进典型,调动广大农村妇女参加现代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四)培育一批“妇”字号龙头项目和科技含量高的示范基地,带动妇女走向市场。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效益好、品质优的“妇”字号龙头项目,对那些规模大、起步高、竞争力强、带动面广的龙头项目要予以重点扶持,促其上档次、上水平,更好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要大力推进科技含量高的“妇”字号种养基地和专业生产基地建设,发挥基地在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带动作用和引导妇女依靠科技致富的“龙头”作用。要依托基地开展农业适用技术培训,把基地办成向群众普及农业科技知识的阵地和窗口。
(五)发挥各类妇女专业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和女科技人员的作用,为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提供有效服务。〖HT〗妇女专业合作组织和妇女专业技术协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事物,是联结农户与企业、农户与市场的有效载体。要大力扶持和发展妇女专业合作社和各类妇女专业技术协会,不断提高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其在开发新产业、科技推广和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特殊作用。女科技人员是科技推广的一支重要力量。各地要积极发展妇女科技指导中心,发挥她们在传授技术、传递信息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探索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技推广服务方式,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增强服务的活力。要面向生产一线的妇女大力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进村入户,直接为农村妇女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全国妇女农业科技指导中心将陆续编纂出版《帮你一把富起来》农业实用技术丛书,为农村妇女致富提供专业指导与具体帮助。
(六)继续实施“三八绿色工程”,发动妇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方针。各地妇联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落实这项方针,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加义务植树,营造防护林、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争做造林、爱林、护林的模范。西部地区的妇女要大力植树种草,为再造秀美大西北作出贡献。各地对已建的“三八绿色工程”基地要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要以增加妇女群众收入和增强妇联组织实力为目标,认真落实基地的林权归属,不断提高基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努力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创建一批新的“三八绿色工程”基地,逐步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相统一,为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七)加大科技扶贫力度,提高贫困地区妇女的劳动技能。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将贯穿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历史过程。提高贫困地区妇女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是巩固温饱成果、实现跨世纪扶贫工作目标的需要,也是妇女自身进步与发展的需要。“巾帼科技致富工程”要在“巾帼扶贫行动”帮助100万贫困妇女解决温饱的基础上,继续帮助贫困妇女巩固温饱成果。贫困地区的妇联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本地扶贫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实施方案。工作重点要始终面向贫困妇女、贫困家庭,立足于帮助妇女提高基本文化知识,掌握生产技能,增加家庭收入。要在总结经验、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广小额信贷、连环脱贫、结对帮扶、劳务输出、项目到户等扶贫工作的经验。发达地区妇联要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贫困地区妇女的发展,搞好对口帮扶工作,对于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妇女,要给予更多的帮助。
三、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是一次跨世纪的行动,牵涉面广,内容丰富,必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出符合实际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做到有目标,有措施,可操作,努力把规划纳入当地科教兴农的总体战略,统一规划,整体推进。
(二)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战略,突出不同的工作重点。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要注重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工程真正成为帮助妇女增收致富的有效手段。
(三)建立评选表彰制度。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要先行试点,以点带面,推动工程的全面展开。要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评选表彰制度。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不断总结推广经验。今后每2年全国将评选一批科技致富女状元、“双学双比”女能手等先进典型。
(四)加强协调,争取支持。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妇联要注重发挥“双学双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作用,争取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要通过积极、扎实、有效的工作,推动“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顺利开展;要鼓励各地出台有利于妇女科技骨干成长的激励机制和优惠政策,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村妇女推广应用科技的积极性,使“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成为造福广大农村妇女和千家万户的富民工程

200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