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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00:56  浏览:8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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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关于废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环保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我部组织对原《食品卫生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2002年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联合印发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卫法监发〔2002〕99号)。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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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

《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经批准立项的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村推进,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 综合整治的项目。

国有农场、农业科研所等单位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市主导、县实施、乡配合、村民自愿”的原则实施,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成立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市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农办、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民政、监察、审计、卫生、文化、教育、电业、广电、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下达年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计划、项目立项审核、项目设计及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统筹协调及综合验收评估等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申报、制定规划、资金统筹、项目实施、项目初验以及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矛盾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基本情况调查、宣传和群众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调整和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等。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项目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立项、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挂钩周转指标和新增耕地面积的确认,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设计及预算的审查、资金的落实、工程施工的行业管理、验收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产业发展规划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统筹,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监管项目资金使用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项目区耕地质量管理、农业产业化、土壤改良、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耕作层再利用与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化定位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项目区的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统筹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林业重点工程的规划与指导及项目区的绿化指导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项目区农村公路、桥梁工程、港口码头建设等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级、指导县级规划部门做好村级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村容整治,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垃圾、污水处理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涉及的行政村区划调整,统筹农村敬老院建设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职责的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

市农办负责对市农经处和市能源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沼气、太阳能利用与建设等工作。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市电力、文化、教育、卫生、广电及相关涉农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年度计划、项目选址、规划、建库、立项



第六条 计划下达。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目标,在每年3月底以前下达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年度计划。

第七条 项目选址。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年度计划,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踏勘初选、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选址踏勘,对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建立项目库,拟定申报项目。

项目选址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安排:

1、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

2、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潜力;

3、已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或未实施但符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报条件;

4、经济条件较好,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特色;

5、水利资源条件较好的;

6、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登记工作已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规范流转或正在流转;

7、农民自觉、自愿,积极性高。

第八条 规划编制。项目拟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制定村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编制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协调,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整合土地整理、村庄建设、交通、水利等规划。

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主要内容包括:

1、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县、乡镇两级农业产业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区农业观光、休闲度假、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农业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区“产业发展规划图”;

2、水利工程规划。结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通过对项目区的水资源平衡分析确定项目区农田水利工程,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水利工程规划图”;

3、道路交通规划。结合县、乡镇两级道路交通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区涉及的通村、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和田间道路建设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道路交通规划图”;

4、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县、乡镇两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图”;

5、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结合市本级及县、乡镇两级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如中心村建设),合理确定项目区涉及的农村居民点建设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根据项目区空心村、田间零星居民点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可拆迁房屋位置、户数、栋数、房屋结构、建筑面积,落实安置区域,明确盘活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农村居民点建设工程建设方案和盘活农村建设用地方案编制项目区“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图”;

6、公益设施建设规划。结合县级新农村建设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饮水、公共卫生、停车场等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公益设施建设规划图”;

7、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其他子规划,合理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投资范围和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图”。

第九条 立项批复。规划编制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申请项目立项,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立项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批准立项。项目批准立项时,项目批复应明确项目类别、初步规模、预期资金、责任单位等有关内容和事项。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项目申报文件(资料);

2、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市区有关部门意见,征求村组、群众意见情况说明,项目选址踏勘报告;

4、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项目类别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设计方案形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设计,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范对项目设计和预算方案进行初审。项目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项目的设计和预算方案进行审查,出具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和权限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统筹安排项目实施,并督促落实,全程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渠道不乱、单项实施、单项验收、各计其功”的原则,依法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按各自行业标准组织项目实施,周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它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配合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施工单位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五章 项目权属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暂不能调处的土地不应纳入项目区范围。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项目批准立项后,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移交土地和有关设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做好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复垦费等);

(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三)涉农资金(含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资金、退耕还林资金、中低产田改造资金、以工代赈和农业扶贫资金等);

(四)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及新增耕地指标转让费用;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总体预算和部门预算使用各类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资金,实行项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滚动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及相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设立市、县两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专户;拨付至县级相关部门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由市直对口部门统筹安排,县级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单项项目工程完工后,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行业标准和规定及时对本部门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待项目整体竣工且各部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代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综合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出具初验评估报告,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综合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项目综合验收申请后,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市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2004.06.23 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吉安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府发[2003]3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七条 市城区内(含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八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二)招标申请或备案;

(三)招标告知;

(四)在有形市场办理招标登记;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报名和投标人资格审查;

(七)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一)定标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结果备案;

(十三)签订合同。

上述具体程序,依照《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吉标管办字[2004]5号)规定。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进入吉安市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吉安市招标投标网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五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指定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或通过展示系统当众展示。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有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的应当公开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入档案。

第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依法建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的个人、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是最低的投标报价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进入吉安市招标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还应当同时在吉安市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吉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