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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52:48  浏览:8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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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 根据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修改)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 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 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 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建设工程所处的地区分类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地处一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6000元;
(二)地处二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5500元:
(三)地处三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3500元;
(四)地处四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000元;
(五)地处五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000元。
前款所指一类地区为二环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为二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的建成区,四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五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以外的建成区。
第四条 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 须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园林局核准的数额,向所在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 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 由市园林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局提出,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 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
地区分类标准说明

此次修改《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第三条实行土地级差原则,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的十个分类划分为五类地区,即:一类地区为二环路以内,二类地区为二、四环路之间,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建成区,四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商业中心区及开发区,五类地区为远郊区县商业中心区及开发区以外的建成区。按不同类别的地区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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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函》(国烟人函〔1996〕第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烟草企业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烟草企业的生产、工作特点,原则同意
你局上述来文中对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即:
(一)对企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烟草专卖的监督、检查人员;采购供销人员,专职司机,货物发运人员,企业中长途运输汽车司机、押车人员,烟叶、卷烟等仓库保管员,部分设备维修人员,部分非生产性值班、值勤人员,部分服务性人员,各类仓库的装卸人员,消防员以及因
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从事烟叶的种植、收购、复烤、调拨和储运的部分人员可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安全生产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局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请抄送我部和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6年7月11日

文化部、广电总局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的通知

文化部、广电总局


文化部、广电总局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的通知

由香港无休映像有限公司出品的电影《江湖》,主要反映黑道势力之间的血腥杀戮,主题阴暗消极,文化部和广电总局经过内容审查后决定不予批准引进。我国大陆地区该片的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一律为违法文化产品。


据报,广东、福建极少数不法分子与香港不法商人内外勾结,走私或地下复制加工电影《江湖》的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拟在近期通过地下发行网络进入内地市场。这种走私盗版行为严重违反我国音像、电影管理法规,扰乱文化市场秩序,必须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通知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周密组织,严加防范,坚决打击电影《江湖》音像制品和拷贝的走私盗版活动,营造良好文化环境。


二、各级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音像、电影经营单位和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动员社会力量,做好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进入市场的防范工作,形成强大声势和良好氛围,杜绝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进入市场。


三、积极发动和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音像、电影市场的动态监测。一旦发现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立即收缴。对经营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的音像单位或个人、播映电影《江湖》的影剧院、录像厅等,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四、广东、福建等地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海关等部门,高度警惕,第一时间打击电影《江湖》走私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力争拒违法产品于国门之外;同时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重点打击违法经营的为首分子,“把盗版者送上法庭”。


五、对跨省区的涉案线索,要及时通知相关省区。对重大线索及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文化部、广电总局。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