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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56:42  浏览:9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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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济南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活动,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均须依照本办法领取《济南市行政执法证》,并持证执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处室、科、所、站、队中的在编人员。

第四条 《济南市行政执法证》由济南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

第五条 国家有关部、委、局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继续有效使用,证件使用部门应向市政府法制局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证件样本、持证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证件编号。

前款规定的证件使用部门,也可以申领《济南市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发使用的各种行政执法证件自行作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济南市行政执法证》或国家有关部、委、局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服从管理。

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行为,被管理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

第八条 颁证工作程序: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领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市政府各部门负责领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

(二)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由执法机构负责填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对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市政府统一颁发《济南市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局应会同县(市)、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对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及试用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予颁发《济南市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发现证件遗失应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市政府法制局申请补发证件。申请补发证件,应由证件遗失者所在单位出据证明,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机构被合并、被撤销时,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回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监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暂扣或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违反执法程序,给被管理者造成损害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对受到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其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按以下分工管辖:

(一)市政府法制局有权暂扣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暂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有权暂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四)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有权暂扣所履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报市政府批准,有权吊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认为应当吊销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局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吊销。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应定期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市政府统一制发的《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纪律检查和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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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商务部


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0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资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现公布《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本公告所称天然砂是指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2505100000、2505900090”两个税号的商品。

  本公告自2009年4月24日起执行。

  商务部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一、适用范围

  此补充标准适用于在入海口河道及港口严重淤积的岛屿地区进行有关疏浚作业的企业。

  二、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二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采砂证、主营砂石生产的企业。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资金在6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须在疏浚地区配备采砂、运砂等疏浚设备。

  (四)须通过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年以上、从事砂石贸易的流通企业。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资金在7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须在疏浚地区配备运砂疏浚设备。

  (四)须通过国家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报程序

  (一)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对本地区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砂石协会。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砂石协会对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砂石协会对经复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意见,并于2009年5月8日前上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根据中国砂石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申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定。并于5月15日前公布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


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抚顺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及其在职中方城镇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均应按本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为中方职工1995年月平均实得工资。新参加工作的以首月实得工资作为当年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
第四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按5%的存储率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储额为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乘以公积金存储率。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进元。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个人分别按月存储,归中方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中方职工买房、建房、动迁安置住房个人负担的增加面积款和自有住房的翻修。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存储部分,在中方职工本人工资中支付,由企业代扣代存;企业为职工存储部分,根据抚财外字(1995)第19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企业在发工资五日内统一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帐户。
第九条 凡在发薪5日内不向专业银行专户存储公积金,或挤占、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除限期追回应缴部分公积金外,同时补交应计利息,并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或依法注销,须到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办理相关变更或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内资企业合资以后,应按本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存储的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 在外商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调动的职工,须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以调入单位存储基数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存储额。
第十四条 除以上规定外,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存储、转移、支取、查询等有关规定和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文件)及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1997年4月1日前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从1997年4月1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19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