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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西两省区内河避碰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43:19  浏览:8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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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西两省区内河避碰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广西两省区内河避碰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两省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在两省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遵守本规定,在广州港区内还应执行港区内的有关规定。
二、两省区海、河分界线是:
(一)广东境内:
1.珠江口(包括虎门、蕉门、横门):
交椅角(川鼻角) 22°44′51″N 113°39′49″E
舢舨洲 22°43′02″N 113°39′29″E
龙穴岛东端 22°41′30″N 113°38′59″E
横门岛(蚁洲)东端 22°33′54″N 113°35′42″E
横门岛(蚁洲)南端 22°33′25″N 113°34′42″E
上述诸点延至对岸 22°33′14″N 113°34′30″E连线
2.磨刀门:
三灶岛尖峰顶的东角咀 22°04′10″N 113°24′50″E
至大横琴岛塔石角 22°05′12″N 113°28′48″E连线
小横琴岛的北山嘴 22°09′26″N 113°31′52″E
至湾仔镇南 22°11′15″N 113°31′14″E连线
3.鸡啼门:
大木乃南端 22°02′28″N 113°17′04″E
至大箕湾银屏嘴 22°00′18″N 113°15′00″E连线
4.虎跳门、崖门:
小雷珠岛 22°11′36″N 113°06′32″E
至白塔交杯石 22°12′10″N 113°04′53″E连线
5.榕江:龟屿岛以西,即116°38′24″E这条经线延至两岸以西连线。
6.练江:海门船闸。
7.韩江:韩江口一号浮、义丰河一号浮向两岸垂线。
8.漠阳江:北津港信号杆至独石塔连线。
9.鉴江:黄坡9号浮向两岸垂线。
10.南渡河:下岚岗南船闸。
(二)广西境内:
1.茅岭江:
茅岭渡口 21°51′30″N 108°27′30″E
21°51′32″N 108°27′42″E连线
2.南流江:
木案 21°38′0″N 109°03′33″E
21°38′0″N 109°03′20″E连线
3.大风江:
炮台 21°40′30″N 108°50′30″E
21°40′30″N 108°51′45″E连线
4.钦江:
沙井 21°51′18″N 108°35′21″E
21°51′33″N 108°36′03″E连线
5.防城江:
大基围 21°41′42″N 108°19′38″E
21°41′42″N 108°19′58″E连线
三、潮流河段的上游界限是:
(一)广东境内:
1.东江:石龙港东港界。
2.增江:石滩旧铁路桥。
3.白坭水道:赤坭渡槽桥。
4.流溪河:蚌湖桥。
5.西江:右岸庙岗顶至广西洲尾并延伸到左岸。
6.北江:老鸦洲尾向东西两侧延伸至左右两岸。
7.潭江:潭江桥。
8.漠阳江:龙鱼头桥。
9.鉴江:吴阳船闸。
10.韩江:梅溪船闸、舵浦船闸、东里船闸。
11.榕江:北河:新享镇罗山大桥。
南河:三洲船闸。
12.练江:后溪船闸。
(二)广西境内:
1.南流江:总江口大桥。
2.茅岭江:黄屋屯大桥。
3.大风江:平银桥。
4.钦江:钦州大桥。
5.防城江:防城大桥。
为保障航行安全,有利于避让,凡以桥为界者其实际界限应在桥的上游1000米处。
四、下列江河汇合处,其干、支流的划分是:
(一)左江与右江汇合处,右江为干流,左江为支流。
(二)郁江与黔江汇合处,郁江为干流,黔江为支流。
(三)柳江与红水河汇合处,柳江为干流,红水河为支流。
五、两省区内平流地区是指运河、湖泊和水库(不包括西津水库和挂平枢纽库区)。
六、机动船为表达本船的意图、行动或者需要其他船舶、排筏注意时,其声号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长三短声——通知被拖船、排筏准备执拖。
(二)三短一长声——通知被拖船、排筏解拖。
(三)二长一短一长声——我要与客货驳艇联系。
(四)二短一长一短声——我要与供应船联系。
(五)一短一长二短声——我要与航道航标艇联系。
(六)一短一长一短一长声——我要与监督船联系。
(七)急促二短声连续二次——我船已搁浅、触礁。
(八)一短二长声连续二次以上——遇到雷雨大风袭击。

驳船与拖轮联系声号:
---------------------------------------------------
编 | 驳 船 声 号 | |拖轮会意
|----------------| 意 义 |后回答声号
号 | 内 容 | 音 响 | |
---|--------|-------|--------------------|---------
1 | 一响声 | × |1.要求拖轮前进; |
| | |2.在航行时要求拖轮引起注意 |
---|--------|-------|--------------------|
2 | 二响声 | ×× |1.第一次二响声,表示要求拖轮减速; |1~5拖轮会
| | |2.第二次二响声表示要求拖轮停车 |意后应用钟声
---|--------|-------|--------------------|重复同样的声
3 | 三响声 | ××× |1.在拖轮前进时要求掉头; |号。6~9拖轮
| | |2.在拖轮停车时要求后退 |可用汽笛回答
---|--------|-------|--------------------|
4 | 连续二响声 |×× ×× |1.要求拖轮解缆; |
| | |2.在锚地表示要求拖轮执拖 |
---|--------|-------|--------------------|
5 | 一响后连续 |× ××× |在航行中表示我驳拖缆已断要求拖轮再 |
| 三响声 | |掉头执拖 |
---|--------|-------|--------------------|---------
6 | 急敲钟后一 | ××× |表示本船失火 | 连续短声
| 响声 | ……× | | (……)
---|--------|-------|--------------------|---------
7 | 急敲钟后二 | ××× |表示本船严重漏水 | 连续短声
| 响声 | ……×× | | (……)
---|--------|-------|--------------------|---------
8 | 急敲钟后三 | ××× |表示本船有人落水要求救助 | 三长声
| 响声 | ……××× | | (---)
---|--------|-------|--------------------|---------
9 | 采用哨子发出 | ·-·· |表示我船碰流或碰坏航道标志,要求拖 |一短一长二短声
|一短一长二短声 | |轮鸣笛与航标艇(站)联系 |(·-··)
---------------------------------------------------
七、十字号型其十字线宽度应为外型尺度的1/3。
八、船舶进行救生、消防、堵漏和防雷雨大风演习时,白天可悬挂UY号旗。
九、长度为20米以上的机动船或船队在掉头时,应按规定显示掉头信号。
十、船舶最低一盏桅灯在最高甲板以上的高度,应不低于下列规定:
(一)船长50米以上,其桅灯的高度为2米。
(二)船长30米以上50米以下,其桅灯的高度为1米。
(三)船长30米以下,其桅灯的高度为0.8米。
十一、船长20米以下的小机动船,舷灯遮板长度(自光源至遮板前端)应不少于0.3米,并应设前遮板。
十二、长度35米以下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舷灯。
十三、帆船在航时,应在主桅的最高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十四、两机动船对驶相遇,在鸣放会船声号的同时,夜间还应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白天也可以配合使用红绿色号旗。即鸣放声号一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红闪光,白天在左舷挥动红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左舷会过;鸣放声号二短声,夜间连续显示绿闪光,白天在右舷挥动绿色号
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
红、绿闪光灯应在1000米外可辨认,其与舷灯的垂直间距不少于0.6米。
十五、在广东内河水域,除快速船外,其余船舶可暂不以甚高频无线电话交换避让意图。
十六、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十七、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5月7日、广西区革命委员会1979年5月24日发布的《内河避碰规则》(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199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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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2007年4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福建省著名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申请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福建省著名商标实行特别保护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

  第二章 申请及认定

  第六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四)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五)申请人近三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七条 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或者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填写《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质量、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销售区域等有关情况或者使用该商标的服务项目近三年的服务收入、利润、税收、服务区域等有关情况;

  (二)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情况和在相关公众中知晓程度的情况;

  (四)该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有关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禁止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八条 申请人注册登记地或者住所地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的,自接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报。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转报的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的申请之日起5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组织专家评审,予以初步审定并公示。

  第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提出书面异议。

  对提出书面异议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后,于30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与该商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异议人可以申请听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裁定。

  第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裁定不能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颁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维护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信誉。

  第十三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

  第十四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用“福建”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享有将其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福建省著名商标权的行为:

  (一)擅自印制或者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

  (二)擅自将与福建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为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商号、字号、包装、装潢、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三)擅自将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字号或者标志作为本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商号、字号、包装、装潢、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四)在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与他人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五)其他损害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行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定。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查处侵害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福建省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在有效期内,丧失福建省著名商标条件的;

  (二)有效期限届满,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的;

  (三)福建省著名商标因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未续展而丧失商标权的;

  (四)因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终止或者死亡,没有办理移转手续而丧失商标权的。

  第十八条 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不得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志。

  禁止使用已失效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志。

  第十九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或者扩大福建省著名商标所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

  (二)利用福建省著名商标信誉,粗制滥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

  (三)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在其著名商标发生变更、转让、许可、质押等事项时,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缴该《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缴该《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办理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其监督规定,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是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注册人;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是指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被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其商标的使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八田煤矿“11·21”透水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八田煤矿“11·21”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0〕2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1月21日11时40分许,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八田煤矿发生一起老采空区透水事故,造成29人被困,透水量约5000立方米。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方面千方百计、全力以赴抢救被困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立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委派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四川省政府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赴现场,立即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调集成建制的抢险救援和排水队伍,积极排水和实施有效救援。经各方共同努力,11月22日13时18分,29名被困矿工成功获救。有关方面和人员在事故抢险救援中做出了重要贡献,进一步积累了煤矿透水事故抢险救援的宝贵经验。

八田煤矿为乡镇煤矿,证照齐全,属独立扩能在建矿井,生产能力由5万吨/年扩能为6万吨/年。事故当班带班领导为副矿长陈荣辉。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为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违规擅自安排人员在井下南翼采煤工作面作业,揭穿采空区导致透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刻吸取这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把资源整合技改矿井的审批准入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小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进行建设施工。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原颁证(照)机关必须依法吊(注)销或变更其相关证(照)。被兼并煤矿需要技改的,必须在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不需技改的,应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并获得所有证(照)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严格审批,明确规定建设工期。凡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一律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认真贯彻落实10月28日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以事故多发区域、整合技改任务繁重区域、建设项目集中区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深入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关闭取缔无证无照、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矿井。对列为关闭取缔对象的煤矿,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其突击生产;对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要及时吊销证照、停供火工品、断电断水、炸毁填实井口、拉倒撤离井架,并遣散人员,真正做到彻底关闭、不留后患。

三、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的宣传贯彻力度,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开展矿井充水条件分析,提高水害预测预报水平。发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时,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认真分析,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未查明情况、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发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煤矿调度室,并立即撤出受水害威胁的所有作业人员;隐患未消除前,不得恢复生产。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认真落实防治水有关规定、未按规定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防排水抢险救援基地建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要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四、全力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加强组织领导能力,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强化现场管理,集中精力抓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四季度是事故易发期,要坚决防止因赶进度、追工期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忽视安全生产。各地一律不得下达超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产量指标,对违反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予以严处。

请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