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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8:56  浏览:9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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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卫妇幼发〔20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的管理,满足育龄人群避孕节育需求,保障育龄人群身心健康,现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出如下补充规定,作为《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实施质量监测、综合评价,择优采购。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产品自动退出《目录》,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产品进入目录:

  (一)生产企业主动要求其产品退出《目录》的;
  (二)企业生产许可或产品市场准入注册文号不在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企业未能提供有效文件的;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四)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有效文件或药品GMP证书被注销的;
  (五)国家有关质量公告中将该产品列入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名单中的;
  (六)产品质量或企业信誉、责任出现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发现企业资质证明和检验报告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药品避孕适应证被取消或增加使用限制条件、不适宜基层使用,或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九)产品连续两年没有被采购的;
  (十)企业或产品出现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不适于继续纳入《目录》情况的。
  文中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
  此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中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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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科技字[2005]69号


关于印发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规定,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要求,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制了《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计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ΟΟ五年七月五日

附件: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编制说明

2005年度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f2004/20050715-sf3.doc


 
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编制说明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特编制2005年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

  列入2005年度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共有638项,其中,"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26项,国家其它计划项目15项,2003年度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国家局)指导性计划延续项目14项,2004年度原国家局指导性计划延续项目134项,2005年度列入安全监管总局指导性计划项目449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安全监管总局指导性计划项目由各主管单位按照原国家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技装字[2002]11号)进行管理。请各主管单位加强项目的管理与协调,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规划科技司


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5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加强检察队伍廉政建设,保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工作方针的落实,特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检察人员一律不准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的宴请,不准参加上述单位和人员提供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发案单位就餐,不得不在发案单位就餐的,应吃工作餐,并按标准交纳餐费。
三、不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让企业或其它单位、个人支付请客送礼或其他娱乐性活动的费用。
四、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贯彻中央两项规定作为廉洁自律的重点,认真对照检查。要一级抓一级,严格检查,严格考核,抓出成效。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必须坚决纠正,并视情节和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察监督,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