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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35:21  浏览:9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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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9月9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的亲切关怀,做好对他们的优待工作,调动他们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鼓舞士气,巩固国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教育干部、群众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切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要经常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在新年、春节、“八一”等节日期间,农村社队和城市街道组织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走访等形式,慰问烈军属、老红军和残废军人
,征求他们的意见,采取挂光荣牌、贴春联等多种形式,给他们以社会荣誉,提高其政治地位。
第二条 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接到军人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时,要及时组织群众给家属庆功报喜;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书时,要对家属进行抚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对烈属、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帮助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定期召开他们的代表会,表彰先进,勉励他们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团结群众,遵纪守法,发扬革命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
新贡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要依法严处。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基层单位,在评定学生助学金,发放救济款、物,安排统销粮,农村分配建房材料等方面,对烈属、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在和群众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从农村社会招工时,对革命烈士、老红军、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照顾。
卫生医疗单位对因病需要治疗的烈属、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应予优先诊治。
第六条 商业、供销、粮食、文化等部门和服务行业,在新年、春节、“八一”等节日期间,对烈属、军属、老红军和残废军人,要实行优先制度,对孤老烈属和行动不便的重残废军人,要经常服务到户,提供方便。
第七条 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乘坐车船,按有关规定享受减价优待,游览公园免购门票。
第八条 从在职职工中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属原来享受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不变。其直系亲属家居农村的,可享受农村物质优待。
第九条 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应根据烈属、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的具体情况,适当安排他们的生产和工作,使他们发挥所长,积极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 生产大队、生产队要积极扶持烈属、军属和残废、复员军人发展家庭副业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并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责任制的单位,在发放支农资金、分配使用农机具、调剂优良品种、供应农药、化肥以及农业技术指导等方面,对烈属、军属和残废、复员军人要给予照顾,使其增产增收。
第十二条 城镇街道组织要积极安排无职业的烈属、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参加集体生产或从事正当的个体劳动,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对烈士和因公牺牲、失踪、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生产大队要普遍给予优待,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对孤老烈属的优待还要优厚一些。
第十四条 对义务兵家属(包括消防、武装民警的家属),生产大队要普遍给予优待。每户每年优待一个整劳力全年劳动所得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对家中没有直系亲属的义务兵,生产大队应负责把优待的粮款储存起来,以备他们退伍回乡时安家之用。
义务兵入伍前的自留地,在其服役期间继续保留。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的地方,对义务兵应同社员一样划给一份承包土地由其家属经营,家中没有亲属的或亲属劳力少无力承包的,其承包土地暂由生产队负责经营。
第十五条 对生活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生产大队要根据他们子女的供养能力和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数量的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
第十六条 对缺乏劳力的军队干部家属、志愿兵家属其所分得的口粮如果低于一般社员的水平,差额部分应由生产大队给予补助,由他们按照社员分配价格付款。
第十七条 优待的形式,可以根据生产责任制和收益分配计酬办法的不同,实行优待工分或定额优待粮、款。优待的粮、款应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在同社员签订承包合同时,落实到户,并负责统一提取兑现。
优待的工分或粮、款,一般应以生产大队或公社为单位适当调剂,统筹负担。
第十八条 对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烈属和孤老的残废、复员军人,生产大队、生产队要安排专人护理,使他们在各方面得到照顾。生产大队要给护理人员适当报酬。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和革命残废军人免负义务工。
第十九条 对当年回乡的退伍军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要进行家访,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住房、婚姻等实际问题,使他们得到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 对优抚对象的优待,生产大队要在每年春季采取民主的方法进行评定,落实到户。在夏季预分和年终决分时,要进行检查,保证当年优待全部兑现落实。
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人民公社要通知军人所在部队,以鼓舞士气。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本省有关优待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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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3月29日,专利局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构: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问题,我局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发出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国专发法字〔1987〕第215号)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国专发法字〔1989〕第98号)。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总结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综合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二、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三、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通讯联系,台湾自然人申请专利均应通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四、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委托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五、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其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办理向其它国家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手续,对其提交的以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提交的第一次正规申请为基础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的,中国专利局予以受理。
六、台胞在大陆申请专利的费用用外汇人民币支付。


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


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监发(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署和要求,1999年,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市一级的其他执收执罚部门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根据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现就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阶段性目标
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完善规范,强化监管,严肃执纪,严格按照六条标准抓好落实,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取得新的进展。县级以上所有执收执罚部门都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重点抓好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和交通、城建、教育、海关、卫生、环保、农业、民政、劳动、土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生育、出入境检验检疫等17个部门以及地、县一级的落实工作。今年要达到以下阶段性目标:
(一)实行罚缴分离和票款分离。执收执罚部门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认真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做到票款分离;上缴或下拨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应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转和结算。单位财务收支要符合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内部实行开票与收款相分离的制度。
(二)取消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严格控制和审核执收执罚单位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和单位都要实行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制度,逐步取消各单位的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对那些暂时无法取消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委托单位直接收取,集中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三)建立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管理机制。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一安排使用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一编制、审核执收执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建立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管理机制。
(四)建立并完善相关的业务规范。围绕收费、罚款和账户管理,资金上缴,票据使用及经费开支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主要环节,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业务管理工作程序和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及稽核审计制度。
二、要着力抓好的几项主要工作
实现今年的阶段性目标,对于巩固已有成果,全面推进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至关重要。各地区、各部门要突出重点,认真做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一)深入进行三项基本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项目、标准,银行账户和票据的清理,重点抓好地、县一级的清理工作。已进行过清理的,要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已纠正的问题出现反弹;还没有进行过清理或正在清理的,要抓紧组织实施并按照六条标准严格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在清理中,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有关规定,坚持工作标准,严格把住清理关;各级银行要按照统一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各执收执罚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主动做好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要建立健全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罚款收缴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除小额零星、上门征收和机动性较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确属地域偏远暂时还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外,都要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执收执罚部门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行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登记备案制度。要严格对账审核制度,确保预算外资金应缴尽缴。要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统一监(印)制、分次限量购领、使用登记和稽查制度,规范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和核销管理。
(三)加强支出的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划拨程序和时间,做到及时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拨付资金,保障其必要的经费特别是政法机关办案经费开支需要。要加强对财政核拨资金支出的监管,严格审核执收执罚单位收支计划和部门支出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审计机关要对重点部门进行审计。要制定财政内部以及开户银行、资金使用单位之间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控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运行安全。各执收执罚部门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认真治理公款私存问题。公款私存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必须坚决予以制止。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户的审核,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对违规操作及顶风违纪行为要严肃进行查处。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对策。
(五)逐步推行微机网络化管理。要通过推行银行代收制,充分利用现有银行微机网络系统,积极推行收费、罚款票据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促进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科学化,为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要按照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和收支分离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开发有关的电脑软件,做好代码编码、电脑开票、联网结报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统筹规划,稳步实施。要注意总结推广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三、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今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范围进一步延伸,任务更为艰巨。为做好今年的工作,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切实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抓好落实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研究;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研究和工作指导。计划(物价)、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由国务院发布施行,这是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纪律保障。各地区特别是各执收执罚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不但要认真领会规定的基本精神,掌握基本内容,还要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和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顶风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绝不姑息。监察部将在今年下半年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分别对中央各执收执罚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推动整改和落实工作。
第三,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收支两条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部门业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从制度上保证“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实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积极推进财政预算改革和税费改革,实现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要深入实践,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注意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向深入发展。


200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