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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37:24  浏览:8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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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四川省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的侵害,或者旅游经营者之间违反合同或承诺,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投诉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投诉;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投诉:
(一)省内重大的旅游投诉,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二)对旅行社的投诉涉及旅行社赔偿的,由收取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对旅游投诉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受理。
第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办法。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
第六条 旅游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者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者;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本规定所列的投诉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者可以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一)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
(二)旅游经营者未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旅游者行李物品损坏、丢失或人身伤害;
(四)旅游经营者有胁迫、欺诈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五)旅游从业人员索要小费、收受回扣;
(六)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或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
(七)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投诉者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电话)方式提出。
口头(电话)方式投诉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
第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后,应在5日内将投诉受理决定及有关材料送达被投诉者。
第十条 被投诉者应在接到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就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情况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投诉事由;
(二)基本事实与证据;
(三)处理意见。
被投诉者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投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证据,不得隐瞒真相、阻碍调查。
被投诉的旅游经营者有权依据事实提出申辩,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被投诉行为属于民事争议的,应先予调解,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应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属于被投诉者过错的,可以责令其向投诉者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属于投诉者与被投诉者共同过错的,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被投诉者无过错,属第三人责任造成投诉者损害的,由被投诉者先予赔偿,被投诉者也可同时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就原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
受移送部门收到移送通知后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投诉处理结果送达投诉者、被投诉者和移送投诉的部门。
第十七条 由于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多次被投诉处理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告。
第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事,秉公处理旅游投诉。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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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中有关中小学健康教育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中有关中小学健康教育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根据《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教基〔1998〕1号)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健康教育工作,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按照教基〔1998〕1号文件的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的课时仍执行《实施新工时制对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教基〔1994〕14号),即在科技文化活动课时中每周安排0.5课时用于健康教育。
2、中小学健康教育是学校卫生的基础工作,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并纳入各自的工作计划进行统筹安排。
3、有关健康教育的内容与要求应按照教基〔1998〕1号文件精神,本着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的原则,进行必要的调整,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使学生从小建立自我保健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4、考查学校健康教育的质量应以全校学生的卫生习惯、行为的养成为重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学生个人不实行统一的卷面知识考试。
5、鉴于健康教育将按照《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进行整体改革,在新的课程方案出台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编写新的学生用健康教育教材。
6、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从推进素质教育的总体改革出发,对健康教育如何适应素质教育的发展及健康教育的内容、形式、手段、重点等进行深入研究。



1998年4月21日

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服务企业年”活动,努力营造“亲商、安商、便商、利商”的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淮发〔2009〕9号)精神和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淮效〔2010〕1号)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优惠卡颁发范围和条件: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工业企业,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度纳税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投资优惠卡颁发对象和数量:符合颁发条件的企业法人、控股股东或经理。投资总额1.5亿元以上、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总数不超过4张的投资优惠卡;其它符合颁发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总数不超过2张的投资优惠卡。

第四条 投资优惠卡优惠内容:持证人在淮投资经营期间享受以下待遇和优惠服务:

(一)安排县级领导干部定期深入企业实施跟踪服务。

(二)在自愿的情况下,可应邀列席市有关经济工作会议,了解我市有关经济政策制定和调整情况。

(三)在评选荣誉市民、劳动模范、优秀人才等各类先进时,可被优先推荐为候选人。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被依法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四)企业可优先得到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所在地、招商服务机构提供的项目报批手续全程代办等跟踪服务。

(五)持卡人的固定住所,除涉及安全、突发事件或重大案件外,不得随意检查。需要检查的,有关单位要向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效能办)申报备案。持卡人受到人身或财产安全威胁时,公安部门应及时派员到现场,及时提供合法保护。

(六)可优先享受公安机关开辟的出入境“绿色通道”。即办理各类证件、签证、签注,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台商申请一年以内入出境签注,实行按需申领。

(七)在颁发投资优惠卡的同时,颁发车辆通行证。持证人乘坐的工作专用车辆(六人以下座位的小型车辆),凭通行证在我市境内途中行驶时免于检查,保证正常通行,进出市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免于检查、登记;在市区收费站点凭证免缴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站点)。

(八)卫生部门在市第二人民医院专门设立条件优越的“客商病房”。持卡人就医时由导医全程陪同,帮助办理门诊、急诊和住院等手续,优先安排专家、专科诊治,并开展预约服务,医疗费用优惠30%;到医院健康体检时,体检费减半收取,并为持卡人建立健康档案。

(九)子女在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不受学区限制。

(十)到市区旅游景点参观游览免购门票。

(十一)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其他对投资人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投资优惠卡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龙湖工业园区内企业向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其他园区内工业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外工业企业向市、县(区)经信委提出申请,商贸流通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淮北市投资优惠卡申报表》。

(二)初核。接到企业申请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县(区)经信委、商务局或各园区管委会必须到企业实地查验。现场查验后,上述各单位在企业填报的《淮北市投资优惠卡申报表》初核意见栏里,填写初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市效能办、市招商局审核。

(三)审核和颁发。市效能办和市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投资资金、纳税情况和投资经营项目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集中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颁发《淮北市投资优惠卡》。

第六条 投资优惠卡的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淮北市投资优惠卡》及车辆通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使用期为2年,到期后应及时到市效能办申请进行复核,符合原颁发条件的及时给予换发新卡,不符合的予以注销。持卡人的投资撤离我市或不再进行生产经营的,其投资优惠卡随即注销;投资优惠卡只限本人使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均不得转借和复制;遗失后要及时向市效能办报告,并申请补办。使用投资优惠卡时,要做到文明、守法、诚信。

(二)管理。《淮北市投资优惠卡》由市效能办负责制发和日常使用管理。当持卡人遇到服务和优惠政策不落实时,可向市效能办投诉或咨询,市效能办负责协调、督查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提供服务和优惠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坚决贯彻执行服务和优惠的内容。凡阻挠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并造成影响的,将按照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效能办、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发布的《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实施办法》(淮政办〔2008〕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