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06:18  浏览:8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1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春城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按比例安置就业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五类《残疾标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失业人员。


  第四条 提倡残疾人多渠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社会各方面应按国家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资助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计划、经济、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物价、统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统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开展残疾人的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主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残疾人就业。安置1名盲人就业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报送由市统计部门核准的《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核实的各单位职工总数,按比例确定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条 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安排从事与其身体情况相适应的工作,支付合理劳动报酬,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残疾人,且正式录用手续完备,已依法与残疾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计入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第十三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按差额人数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的就业比例安置不到1名的单位,按比例差额缴纳保障金。具体缴纳金额,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和该单位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比例差额予以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缴款通知,及时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级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和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区(市)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区(市)县及以下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和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
  市和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可委托财政等有关部门代为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受委托代为收取的部门应按周五结算制原则全额按周缴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国家划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预算经费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确属经费困难的,或企业亏损严重的,可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缓、减、免缴。


  第十七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专款专用。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
  (四)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第十九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后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5‰滞纳金。
  对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比例,或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仍不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贪污、私分、挪用、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住房[2002]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鼓励住房消费政策的推动下,房地产投资持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消费得到有效启动,呈现供求两旺的发展势头。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对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局部地区出现了房地产投资增幅过大、土地供应过量、市场结构不尽合理、价格增长过快等问题。为了落实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鼓励居民扩大住房消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精神,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各地要在充分分析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与当地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和各类商品房的供应比例,实现房地产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商品房空置量较大、空置比例过高、增长过快的城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大空置商品房的处置力度,加快消化空置商品房。

  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采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房地产业运行中的动态数据,并通过科学的分析、整理,对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作出准确判断,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使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同时,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全国联网,尽快建立全国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要加强对重点地区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和指导,防止出现新的房地产“过热”。

  二、强化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要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坚持城市人民政府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和管理,防止出现多头无序供地现象。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鼓励危旧住房的改造。要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供应管理,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土地供应计划,逐步实现按计划供地。

  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越权批地、利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过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各地要集中进行一次清理,依法应当收回的土地,要坚决予以收回。

  三、充分发挥城市规划职能,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使用

  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所有列入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近期拟开发建设区块的规划条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按规划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住房,不得交付使用;商业银行不得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供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划条件,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供应。其他用途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城市,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时,要适当增加居住用地的比例,确保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的供应,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水平。

  四、严格控制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项目

  各地要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控。对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工项目,防止“半拉子”工程的产生。

  五、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

  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管理,完善计划编制工作,提高计划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对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要确保各项配套优惠政策的落实。

  要严格限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控制建设标准。各地要尽快明确并公布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的收入标准和其他条件以及购房面积标准和超面积的处理办法。有关部门对购房对象要严格审核,对销售价格要严格审批并加强监督,对违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要严肃查处,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切实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未制订相应监督管理办法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核的城市,不得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继续鼓励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多渠道、多层次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六、加快落实住房补贴,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

  各地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切实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住房补贴以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为主,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应尽快将其转换为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职工的住房补贴,并在以后年份保证补贴资金来源的稳定性。要抓紧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清理和转化,各地区、各单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所转制资金后,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要进一步完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大对前几年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发放项目贷款的清理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按期收回;对于拒不执行国家政策,挤占、挪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充分发挥金融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当前既要发展房地产金融,又要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金融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要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范个人贷款审查的程序和标准,推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标准化,逐步建立并完善个人征信系统。要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条件,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使用的监管。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贷款。要完善住房保险政策,合理确定保险费率,明确保险赔付责任,减轻借款人负担。要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个人购房的作用。要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制度,加快完善住房贷款担保办法,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业务规范和监管,推行标准化的担保合同示范文本,以提高居民个人住房贷款的信用度,保障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回收,有效地防范贷款风险。

  八、继续加大对住房建设和消费环节不合理收费的清理力度

  要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清理收费政策,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减轻购房人负担、支持住房消费。对于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各地不得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仍在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的,各地主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

  九、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认真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要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完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办法,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各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使被拆迁人了解拆迁政策,支持房屋拆迁工作。对被拆迁人意见较大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办发〔2007〕88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7年08月09日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2.3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人力资源准备
   3.4灾害信息准备
   3.5社会动员准备
  4 灾情报告
   4.1自然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
   4.2报告时限要求
   4.3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5.2Ⅰ级响应
   5.3Ⅱ级响应
   5.4Ⅲ级响应
   5.5Ⅳ级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 附则
                 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辽政办〔2006〕2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各界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农委、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地震局、气象局、建委、经委、公安局、交通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物价局、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教育局、信息产业局、广电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委宣传部、锦州日报社、65631部队、93356部队、锦州军分区、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市武警支队、沈铁锦州办事处、锦州供电公司、锦州机场。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 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委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省和外市紧急支援等。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2.3 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发生重大灾害的地方设立现场救灾工作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现场救灾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市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2.4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灾情评估、抢险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水利局、农委、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核查和上报工作;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地震部门负责。

  (二)抢险转移安置组。由65631部队、锦州军分区、93356部队、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市武警支队和市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

  (三)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经委、建委、交通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信息产业局、锦州供电公司、沈铁锦州办事处、93356部队、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锦州机场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

  (四)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组成,主要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以及交通疏导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恢复重建组。由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建委、交通局、农委、水利局、信息产业局、锦州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因灾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工商企业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

  (七)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锦州日报社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经指挥部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稿要以灾情综合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2.5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锦州军分区、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负责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锦州日报社负责协调和组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委负责协调工业、铁路、电力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受灾学校人员抢救和财产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育秩序的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救灾工作协调;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预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的指导。

  市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恢复交通设施。

  市农委负责指导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的修复;参与洪涝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情况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宣传报道救灾工作;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等工作。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制定、落实灾民开展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市商业局、供销社负责组织商品货源,满足救灾应急商品供应,稳定市场物价。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检验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

  市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油供应制度。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稳定。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参与灾情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提供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气象灾情的评估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恢复工作。

  锦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救灾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65631部队、93356部队、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市武警支队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沈铁锦州办事处、锦州机场、93356部队负责优先安排运输救灾物资,恢复机场、铁路、民航设施。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安排本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应根据一般年度救灾资金支出、财力增长、物价波动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 物资准备

  整合现有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民政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购置储备必要的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专用物资,食品、饮用水等物资采取与厂家签订紧急购销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区急需。建立和完善救灾社会捐赠动员、运行、管理机制,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各级政府要为救灾部门配备必要的救灾专用车辆和通信工具,市救置办公室负责灾前指定救灾专用车的登记建档,并定时流动掌握动态,保证救灾应急需求。

  3.3 人力资源准备

  交通、电力、通信、卫生、民政等部门要组建紧急救援队伍,平时搞好紧急救援演练,形成与军队、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3.4 灾害信息准备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或数据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搞好灾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市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等部门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对天气、雨情、水情、汛情、震情及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预报和监测;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供灾情,为决策提供依据。

  3.5 社会动员准备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4 灾情报告

  4.1 自然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

  (一)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二)县(市)区级以上农业部门;

  (三)县(市)区级以上水利部门;

  (四)县(市)区级以上气象部门;

  (五)县(市)区级以上地震监测机构;

  (六)县(市)区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

  (七)县(市)区级以上地方政府;

  4.2 报告时限要求

  县(市)区级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县(市)区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失踪)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情,应同时上报市级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县(市)区级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市级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省有关部门报告。

  4.3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市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Ⅲ、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

  5.2 Ⅰ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一) 因灾死亡15人以上(含15人);

  (二)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万人以上(含5万人);

  (三) 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含5000间)。

  5.2.2 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

  5.2.3 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市救灾工作;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部署开展全市性的救灾捐赠活动;灾区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但少于1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含1万人),但少于5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但少于5000间。

  5.3.2 启动程序

  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3.3 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按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指挥部可视情况向重灾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及时核定并向省政府上报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Ⅱ响应。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但少于1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含5000人),但少于1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但少于1000间。

  5.4.2 启动程序

  Ⅲ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4.3 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5 Ⅳ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但少于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人以上(含1000人),但少于5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含100间),但少于500间。

  5.5.2 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协调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援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5.5.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6 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本地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区政府要尽快对灾民实施有效救助,组织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6.2民政部门要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方案,有效施救,确保灾民顺利渡荒。

  6.3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控制及疫情监测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4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损毁校舍,恢复学校正常教学。

  6.5 经委要组织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

  6.6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组织做好灾区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7农委要组织好灾民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8工商、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制定落实优先办证、减免税费、调控价格等政策措施,保护和扶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7附则

  7.1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