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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9:39:58  浏览:9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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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2003〕75号

印发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农贸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农贸市场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农贸市场(含生鲜食品中心、净菜超市等),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经营农副产品的室内或者具有顶棚等固定经营设施的场所。
  第三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农贸市场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分期实施。
  第四条 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农贸市场建设,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统一、公开的市场建设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城综合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为投资主体创造宽松、优质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 建设农贸市场,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贸市场详细规划。
  第七条 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给定的农贸市场建设优惠政策和限定的义务应当连同规划设计条件一并包含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公开文件之中。
  第八条 属于农贸市场连带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9号令)规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按项目投资总额20%建立项目资本金。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农贸市场建设房屋能否销售的界址。
  第十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规划允许销售房屋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农贸市场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规定,进行单体工程备案。连带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的,应当符合《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发〔1993〕814号)规定,做好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和综合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属于连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农贸市场竣工验收应当和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同步进行。有特殊原因不能同步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经批准方可分段验收。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单体工程备案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制定农贸市场内设摊位和管理用房建设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对农贸市场内设摊位和管理用房的专项验收。属于连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专项验收后,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统一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专项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辖区人民政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场申请。
  第十七条 辖区人民政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进场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进场,并负责农贸市场建成后的交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制定农贸市场内设摊位的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享受了农贸市场建设优惠政策的,摊位出租、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收费标准必须接受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农贸市场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市场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市场使用功能并将房屋向社会销售的,擅自销售不允许销售的农贸市场房屋的,不经过竣工验收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同时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属于连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合同》的约定追究建设单位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市场内擅自搭建房屋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影响交通和阻碍消防通道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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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部门贯彻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邮电部


电信部门贯彻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89年2月1日,邮电部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电信部门实施办法。
一、部前所印发的《各级电信设备维护管理责任的若干规定》,各种电信专业技术维护规程(包括局部修订的有关规定),都符合《条例》精神。各级电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实施。
二、电信机线设备和电路是保证电信畅通的物质基础。各级电信部门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观点,充分发扬有关人员的主人翁责任感,不断提高设备维护与管理的水平。要防止重工程,轻维护的倾向。
全程全网联合作业是电信的特点,技术维护的基本要求是保证通信畅通。
各级电信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执行业务领导制度。
三、电信设备和电路的主要维护质量考核指标要纳入管理局和现业局局长任期责任目标和承包经营责任制。
四、各管理局要组织并管好本省电信设备的规划、选购、工程设计及安装调试等工作。引进或购置重要电信设备要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各管理局要注意把好工程质量关,对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予以改善。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设备,不允许使用。
五、各管理局留用的三项资金应按部规定,主要用于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等项目。电信处要组织编制本省电信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的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各管理局对核定的维修费用预算,要按部规定的比例直接分配到各专业维护基层单位,各局不得层层压缩。其中属于管理局掌握的部分,由各管理局电信处提出意见,计财处下达。
设备维修费用要用好、管好。各局维修费用要和承包经营脱钩,不享受超收分成办法,不计算奖励、福利基金。由于特殊原因,维修费超支时,经审核属实,不影响单位分成,不影响承包经营责任制中自有收入成本率、资金利税率指标考核。
七、干线加装或变动设备要履行审批手续。一级干线加装或变动设备,由电信总局审批;二级干线加装或变动设备,由管理局审批。
八、各级电信部门应重视设备维护和管理人员在职培训,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教育,并应特别加强质量意识和劳动纪律教育。实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九、各级电信部门都要认真听取用户对所用设备和服务工作的质量评价,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十、各管理局及所属有关维护单位应广泛宣传和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和杜绝各种外力影响或破坏通信事故的发生。
十一、电信总局和各管理局分别负责组织全国或省(市、区)内设备维护管理有关的评优和质量检查等活动。对设备维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职工,要给予奖励。对设备严重失修、管理混乱的,除限期改正外,要按照《邮电企业职工奖惩办法》给予必要的处分。
十二、各级电信部门必须按部规定认真执行电信总局下达的电信调度命令。
各管理局对所属维护单位发生机线设备全阻或事故,要及时组织恢复通信,并负责查清原因,按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适当的处分。如对全阻或事故隐瞒不报,要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并从重处分。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号:CNCA—02C—061: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1类和N1类汽车上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结构和材料;
2)车门保持件的销轴(长度与直径)相差在20%之内的。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门锁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4套。
门铰链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2套(上、下铰链各2付)。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进行首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以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1) 抽样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取典型单元,抽样检测的数量每个单元同一型号门锁产品为4套,门铰链产品为3套。
2) 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 加施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或最小外包装上。
7. 收费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 门锁
1.1.1 产品型号及适用车型;
1.1.2 锁体尺寸和形状;
1.1.3 锁体结构(含卡板)形式;
1.1.4 锁体安装形式;
1.1.5 锁体零件(含卡板)材料;
1.1.6 锁扣(挡块)尺寸和形状;
1.1.7 锁扣(挡块)零件材料;
1.1.8 锁扣(挡块 )安装形式;
1.1.9 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1.2  门铰链
1.2.1 产品型号及适用车型;
1.2.2 尺寸和形状;
1.2.3 销轴安装方式;
1.2.4 销轴尺寸及材料;
1.2.5 连接件材料;
1.2.6 安装形式;
1.2.7 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正向、左右侧向等)。
3. 必要的产品结构和/或示意图。
4. 产品关键零部件清单:
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为:锁体、锁扣(挡块)、卡板、销轴和铰链。
4.2 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材料、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
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 检测标准:
GB 15086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2. 检测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1 门锁
1.1 锁紧位置 第 3.1.2条
1.2 半锁紧时纵、横向载荷 第3.2.1、3.2.2条
1.3 全锁紧时纵、横向载荷 第3.2.1、3.2.2条
2 门铰链
2.1 安装位置 第3.2.1条
2.2 静态纵向载荷 第 3.3条
2.3 静态横向载荷 第3.3 条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过程准备
4.1.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识别并确认;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1.2对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力并为过程控制提供输入。
4.1.3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防性维护系统。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6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适当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门锁产品的例行检验项目为:外观检查和门锁锁舌运动功能。门铰链产品的例行检验项目为:外观检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门锁和门铰链产品的确认检验项目为附件2所要求的全部项目。确认检验项目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测量系统分析
为分析测量和试验设备系统测量结果的变异,工厂应进行适当的测量系统分析,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可选用测量系统重复性和再现性(R&R)分析,小样法分析。
6.3 实验室管理
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包括进行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能力。
为工厂提供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商业/独立实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包括有能力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
未经确定或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
废旧产品必须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控制。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输入。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性。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件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工厂应按适当策划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

注:斜体字表述的内容引用自GB/T18305-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