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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02:40  浏览:9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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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3〕285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7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污水处理费是指我市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为建设、运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向城区用水(包括使用自备水源)和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征收的费用。
  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及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收支管理的各项规定,免征各项税费。
  污水处理费是城市供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要优先将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到满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的需要。
  第三条 龙岩市建设局行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行政职能,授权龙岩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所具体负责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对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龙岩市环境保护局、龙岩市水利局协助配合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收费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挪用污水处理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征 收 对 象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龙岩市区范围所有排水户。所有排水户必须按照本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企业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水体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收取污水处理费后,要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建设性基金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

  第七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龙岩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所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第八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龙岩市有关标准规定。
  第九条 龙岩市公用事业收费所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表时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龙岩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所在核定污水排放种类、数量时,对具备监测条件的,按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龙岩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所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的排水户,但排放污水超标不严重,而且不会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排水户必须在两年内进行治理。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的排水户,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不予办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和《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 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和《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并与龙岩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所签订委托处理污水有偿服务行政协议,服从龙岩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所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
  第十二条 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龙岩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所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数据资料。
  第十三条 排水户应按照龙岩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所的要求,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量水设施、水质在线监测、排水控制装置等有关标志。
  排水户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量水设施、水质在线监测仪对排水量和污染物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检定的依据,但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四章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财政监管。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第十五条 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基本原则是:综合考虑龙岩市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需要、污水处理率、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的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分步到位。
  2003年12月31日前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0.30元/吨计征。
  2004年1月开始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0.45元/吨计征。
  本规定收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计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从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收费标准的调整按规定的程序审批,不与污水处理厂投资运营企业的招投标挂钩。
  第十六条 超标污水处理费按排水量1.37元/公斤COD收取。
  收费标准的调整由龙岩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会同龙岩市财政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共同核定。

                第五章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一)排放生活污水为主的排水户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排放工业废水为主的排水户,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污水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经龙岩市建设局和龙岩市环境保护局共同核定,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缴纳污水处理费,但排水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
  经龙岩市建设局和龙岩市环境保护局共同核定,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的,按规定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经龙岩市建设局和龙岩市环境保护局共同核定,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的,且污水处理厂能够接纳的,除按规定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外,超过部分必须按其排水量缴纳超标污水处理费。
  (三)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已装计量装置,按实际用水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八条 龙岩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所根据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种类和数量,确定排水户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确定后,由龙岩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所向排水户送达缴纳污水处理费通知单。
  使用自备水源排水户应当在接到缴纳污水处理费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污水处理费。
  使用自来水用户,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水费一并征收。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费收入资金必须按时足额进入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应由减免决策单位等额补偿。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可以自接到缴纳污水处理费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龙岩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所申请缓缴污水处理费;龙岩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报市政府批准后,作出书面决定。
  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 龙岩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所应到龙岩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章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污水处理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检查污水处理费的收费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排水量,改变排水性质的,龙岩市建设局有权视其情况及影响程度,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收缴、吊销《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停止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龙岩市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侮骂、殴打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人员或妨碍其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龙岩市建设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污水处理费的;
  (二)截留、挤占污水处理费或将污水处理费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倒虹管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范围"是指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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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收尾工作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收尾工作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2年5月8日 财预〔2002〕30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对财政部门以外政府其他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包括周转金、基金等,下同)也要进行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表,此项工作现在已逾清理整顿期。为了尽快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收尾工作通知如下:
  一、除国务院明文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基金、周转金外,凡是部门自行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已回收部分(不含2002年以前年度经财政部审核后已作支出安排的资金和已在2002以前年度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均要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纳入2002年度的部门收入预算,其安排的支出纳入2003年度的部门支出预算。
  二、凡属应收未收的资金,请抓紧回收,收回后比照上述已回收资金的处理办法,纳入相应年度的部门预算。
  三、根据各部门研究确定有偿使用资金处理方案,已经确定为转增国家资本金、核销、转无偿拨款等方式处理的项目,应尽快正式发文,办理账务处理手续,同时撤销有偿使用资金账户,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由专利权的扩张所引发的思考

郭宝明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它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又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调整。因此,每当人类历史上出现重大科学技术的突破时,知识产权法律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尤其是被认为是当今影响科学和经济发展的三大最新科学技术: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现代生物技术。这些高新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同时也打破了原有的法律秩序,尤其是给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不断产生和发展的高新技术,使得传统知识产权中的三大权利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延伸和扩张。比如:版权在信息技术的直接“催生”下,扩大了原有的权利内容,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网络环境,也带给了传统版权极大的挑战,诸如:权利的保护、权利的限制与例外等传统的版权规定在网络环境中都不得不加以改变、修正,才能适应复杂的网络环境。商标权的扩张则主要表现在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上,不容置疑的是拥有驰名商标的广大企业,确实一方面其产品质量非常可靠、耐用;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容易遭人侵权。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被授予驰名商标的企业在经营一段时间后,通常会出现产品质量日益低下、企业信誉日益下降的问题,而且拥有驰名商标不应是静止和一成不变的,弱势群体——社会公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理应受到相应的重视。专利权的权利客体在科学技术不断的发展进步中,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从传统的技术发明专利到商业方法专利、生物、基因*专利,可谓不胜枚举。在这其中尤其是现存的生物、基因都被授予了专利权,更让人不可思议。
此外,在国际公约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中,以上三种传统知识产权也纷纷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首肯。比如: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首次在国际公约中确立了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1998年通过的《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EC/98/44),可以说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对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专利保护)规定最全面、最详细的一个地区性国际条约。美国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中国新的《商标法》等等都分别给予了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因此,可以说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上有着一股“势不可挡”的扩张趋势。在其中,尤以专利权的扩张为甚。
如上所述,专利权的扩张主要表现在不断发展着的新的专利对象上,即:专利权客体。一向作为市场开拓利器的专利,历来都是发达国家跨国大公司垄断市场、驱逐竞争的利器。
专利在不断扩展“疆土”的过程中,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最早的1624年英国《垄断法案》到20世纪80年代,在这近三百年的历史中,专利权一向只授予技术发明专利。换句话说,就是只有技术才有可能取得专利权的资格。直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的一个授予一种能消化油脂的细菌有机体成为专利品的判例,才打开了生物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大门。此后,微生物、基因、细胞、器官、胚胎、商业方法与规则纷纷成为了发达国家跨国大公司的专利对象。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过程中,这些跨国大公司纷纷凭借手中拥有的这些专利向广大发展中国家“施压”。尤其是拥有很多治疗艾滋病医药专利的大公司。尽管专利来源和药品原材料中大部分来自发展中国家,但它们在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时,却并不手软。这样直接导致了发展中国家患有艾滋病的人因得不到治疗,而大量死亡。通过以上列举,不难看出,专利权的扩张给发达国家中拥有资金、技术优势的跨国公司带来的是源源不断的利润,而给其他人,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的却是“灾难”。一方面,专利权越来越集中于少数大型跨国公司手中,而这很容易破坏正常的合法竞争,造成市场的垄断。另一方面,生物专利的授予,即:发达国家生物公司在野生物种和遗传基因资源上的“跑马圈地”,从某种程度上讲,将会严重破坏地球原有的生物的多样性,只会造成生物的单一,而最终会毁灭整个地球。这不是危言耸听。因此,专利权的这种“极度”扩张,不得不引起注意,引发全人类的质疑。
面对疑惑,我们首先从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入手,来仔细研究并领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真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如同其他法律制度的创立一样,也有着深厚的根基,即:将人与经济和社会的关系以可能的最佳方式组织起来,以对有限的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公平、合理分配的整体性原理。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社会和经济性原理。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得以最终确立,并延伸分为三个基本宗旨:(1)保护发明人和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其权利滥用;(2)保护一定的智力劳动投资;(3)鼓励社会创造与发明。可以说,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宗旨在于为整个社会带来利益,促进社会的前进与发展。很显然,包括专利权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扩张,都从根本上违背了这一制度创设的宗旨,从而沦落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垄断全球市场的工具,而这也必然会反作用于整个“扭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如有的学者曾经提到的,“牺牲社会公众获取智慧信息的限制是为了使智慧信息得以更多的被表达;牺牲最少的利益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这就是知识产权特别权利必须保护的”正当理由“,也是它正当性的前提。”①事实正是这样,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必然会失去其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正当性,从而也必然从根本上动摇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根基。
通过上面的分析,很明显可以看出,以专利权为首的整个知识产权权利的扩张,其背后是有着深层次的经济利益所驱动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凭借手中拥有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在获取大量的专利后,便纷纷转向向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出售专利、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从而最终利益受害的仍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广大人民。
保护知识产权,不应过分讲究“民族主义”或“打民族牌”,这历来是倡导知识产权强法律保护的群体的声音。确实,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当代,发展经济理应充分重视并保护知识产权,目前给予知识产权正当和必要的法律保护是很有必要的。尊重、保护知识产权也必将对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是不是保护知识产权,就绝对无条件的呢?不是。下面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的社会原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来解释。马克思主义的这条基本原理认为:在特定的社会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独立于经济基础,同时又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独立于当代社会的经济之上,但又不可避免的要受当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因为它毕竟产生、发展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之上,并必然的要受特定社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但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又必然会反作用于拥有特定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特定社会。显然,过分对知识产权给予法律保护的制度,因为其脱离于产生该制度的特定社会,从而最终必将损害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特定社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过犹不及”作为一句古谚,同样也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的不断扩张和日益加强的法律保护,是当今世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趋势。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作为弱势的一方面对这样的社会发展,是否就只能“作以待毙”了呢?肯定不行。那麽是否可以就消极等待,等待有一天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降下来呢?当然也不行。面对跨国公司日益咄咄逼人的知识产权扩张的态势。我们应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贸易发展促进委员会等类似的国际组织,伸张正义,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中国入世时,就是以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加入的),另一方面在国内也要积极应对,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广泛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企业对科技研发的投入,鼓励人们积极发明和创造,提高国家的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水平。同时,加快制定一系列有效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如《反垄断法》等,充分利用与国际接轨的各项法律和社会制度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面对专利权扩张现实的有针对性和有效的应对措施。


① “知识产权须经对价才能衡平“ 徐碹, 《法制日报》 2003年2月20日,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