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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0:02:17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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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一。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二。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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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的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特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应采取扶持与管理相结合的政策,对符合政策的,予以支持,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加以管理和限制。
二、各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应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结合起来,对外商投资企业卖出或买入调剂外汇的申请,应经外汇管理分、支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调剂市场。
三、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卖出调剂外汇时,应掌握下列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一切正当的外汇收入(包括业务范围内的贸易、非贸易收入、中外双方外汇投资款、企业借入的外汇资金等)均可申请卖出。
2.对有违法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汇资金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冻结或监管的,不允许参加调剂。
四、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买入调剂外汇时,应根据调剂外汇市场外汇供求情况,尽可能地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用汇,并按下列原则予以支持:
1.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鼓励的项目的用汇,应予优先支持;
2.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根据国务院“二十二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的生产用汇,应给予优先支持;
3.经可行性分析,使用调剂外汇能促进其产品达到出口创汇或其产品能以产顶进、引进先进技术的企业,应给予支持;
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汇出应予优先支持。
五、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买入调剂外汇,应予以控制:
1.投资者不能按规定缴足股本金;
2.企业的国产化进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执行;
3.违反合资、合作合同,不履行产品外销或返销责任。
六、属于同一外商投资的各个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外汇调剂及企业中方主管部门支援给企业的留成外汇,应给予优先考虑,但必须按调剂程序办理成交。



1989年9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1995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5〕140号《关于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是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可以由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哪个法院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选择。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