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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出口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改进出口创汇奖励发放办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6:48  浏览:9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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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出口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改进出口创汇奖励发放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出口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改进出口创汇奖励发放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出口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改进出口创汇奖励发放办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改进出口创汇奖励发放办法的意见
根据今年外贸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为调动各供货单位完成承包的出口商品供应额指标的积极性,使出口创汇奖励和承包指标直接挂钩,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市经委、市农委《关于改进出口创汇奖励发放办法的请示》(津经出〔1988〕2号)的批示,经市出口工作协调小
组研究,现对改进我市供货单位出口创汇奖励的发放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我市供货单位以完成承包的出口商品供应额指标作为发放奖金的依据。
今年,中央按我市承包的收汇指标核定给我市口岸供货单位出口奖励六千二百七十八万元(其中包括专用于增加纺织品深加工的奖励三百五十五万元)。我市出口商品供应额指标为三十七亿元(计划价),按上半年计划价与实际价之比折算,我市商品供应额指标为四十六亿七千万元(
实际价),占口岸供货额(实际价)的65%,应得奖金三千八百五十万元(即六千二百七十八万元扣减纺织品深加工专用奖励的三百五十五万元以后的65%)。按三十七亿元计划价指标确定:我市供货单位每提供一元(计划价)出口商品,应得奖金一分(纺织品深加工增加奖励另行计
算,年终一次发放)。
超过承包指标部分的奖励,按津政发(1988)48号文规定,从企业多得的留成外汇中解决。
外省供货仍按中央规定的办法,由市外贸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发放,其全年总额不得超过外省应得份额。
二、奖金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后十日内由市外贸局按收购统计报表核实后,统一将各区、县、局出口商品供应额(计划价)完成情况行文报财政局,作为财政局核拨奖金的依据。对经核实认定的中央直属厂也要逐厂分列,以便财政局核拨(新港船厂因产品无计划价,按外埠企业对待
)。
市财政局在接到外贸局报文后,五日内将奖金拨出,各区、县、局五日内划拨给各供货单位。
三、市内各单位由市财政局核拨到局后,由局划拨给供货单位;各郊区、县(包括塘沽、汉沽、大港区)由市财政局核拨给各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会同本区、县外贸局划拨给供货单位;中央直属厂由市财政局直接核拨到厂。
各区、县、局应按各供货单位完成的出口商品供应额将奖金划拨给各供货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除纺织局外不得“二次分配”。
四、各供货单位所得奖金的使用范围和减免奖金税的待遇,仍按财政部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市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我市外贸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88〕48号)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每创汇一美元奖励生产企业和供货部门人民币五分,本意见作为落实这一规定的具体发放办法,一九八八年暂执行一年。



198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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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行为不必入罪。转化型抢劫罪可由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构成。在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未参加实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行为的人,或者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人参与实施刑法第269条行为的,是否转化为共同抢劫,应区别情况对待。上述问题可通过完善刑法第269条加以解决。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基本上保留了1979年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它是针对盗窃、诈骗、抢夺三种行为因情况发生变化而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理论上称为“转化型抢劫罪”。但是由于转化型抢劫罪涉及到转化前的行为和转化后的行为以及转化时应具备的条件,因而使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有很大的难度,本文就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问题及立法完善作一些探讨。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行为是否必须入罪

  由于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是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诈骗、抢夺罪也要求“数额较大”,即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时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那么转化型抢劫罪是否以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入罪时才能成立?

  (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介绍

  第一种观点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既然我国刑法第269条已明确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在刑法的规定中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构成都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因而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行为必须入罪才能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1]

  这种观点似乎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它实际上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狭隘的、机械的理解,对刑法条文的限制性解释,所以简单化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条文立法本意及刑法解释之间内在关系,也忽视了罪责相当原则。而且此种观点对抢劫罪的打击面过小,不利于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的打击。

  第二种观点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并不是转化型抢劫罪的必要前提条件。因为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中规定,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可按抢劫罪处罚,如果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

  此种说法基本符合罪责相当原则,也便于在实践中的适用,可以有力地打击、预防抢劫罪。

  (二)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转化的前提行为不必入罪

  首先,从刑法的立法本意看,[3]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该理解为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把“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理解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条规定和原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是一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8年3月16日《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中规定,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可按抢劫罪处罚,如果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此外,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电话答复》中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 ”即使未构成盗窃罪,但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按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已构成盗窃罪但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应以盗窃罪(未遂)从重处罚。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为强行劫走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按照刑法第150条规定,以抢劫罪处罚。从这两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即使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行为未入罪,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既然刑法第263条对典型的抢劫罪没有严格的达到数额较大的限制,那么对于这种转化类型的情节就没有必要强调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要求有数额较大的限制,那么就可能作出一个错误的推论,即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危害程度小于典型的抢劫罪,需要用“数额”来弥补。实际上典型的抢劫罪的行为构成(先是暴力行为,后是取财行为)与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构成(先是取财行为,后是暴力行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没有本质或者程度上的区别,其犯罪构成的本质是完全一样的,都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结合,都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抢劫罪既劫取财物又侵害人身的构成特征。对于其中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较小,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程度又较轻的,可以结合全案情节,如果符合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的规定,就依法不认为是犯罪,自然不涉及到刑法第269条的转化问题。[4]

  其次,从罪责相当原则看,它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如果认为转化前提未入罪就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就违背了此原则的规定,不利于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如果认为转化前提必须入罪才可以转化,虽然在表面上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大和非多次盗窃行为、诈骗及抢夺数额财物不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伤害或者杀人行为的案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话,就不能真实地反应这种案件本身的特点和危害性质,而且使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第269条和第263条的规定在定罪时严重失调,会导致重罪轻判甚至放纵犯罪,从而不利于对抢劫行为的打击。例如,王某经过一家商店发现没人,就进去拎走一桶食用油,刚走出门口被回来的店主发现。在追赶的过程中,王某将店主打倒在地,立即逃跑。后王某被抓获,店主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上述案例中,一桶食用油的价值显然没有达到盗窃罪构成条件所要求的“数额较大”,但是行为人王某当场使用了暴力致使被害人重伤。王某的行为若转化为抢劫罪,量刑幅度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之间的处罚轻重存在着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别。如果致使被害人轻伤的,若转化为抢劫罪,量刑幅度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显然转化为抢劫罪其量刑幅度比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幅度要高。此种情况下,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大和不是多次盗窃行为、诈骗及抢夺财物数额不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节严重的,应以刑法第269条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总之,从刑法第269条的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出发,以及从该条文的立法原意及抢劫罪的协调性考量,再考虑到执法的协调统一性和标准统一的实际需要,适用刑法第269条定罪的,不应对先行行为侵犯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作任何限制,既不能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排除数额较小,只要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结合全案又不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定罪处罚。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年满16周岁,而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年满14周岁。因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被发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是否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也就是说这种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一)理论中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后,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其行为性质可以转化为抢劫。转化型抢劫之所以刑法规定以抢劫罪论处是因为转化型抢劫的犯罪构成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是基本一致的,其侵犯了相同的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其客观方面实施了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主观上均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其主体也都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5]

  此种观点主要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本质一致,两者都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严重的犯罪,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有利于对抢劫罪的打击。

  另一种观点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其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无论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都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69条所要求的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因此,如果其后的暴力行为未造成任何伤亡结果或者仅致人轻伤以下的,行为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可以对其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对其都不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种观点从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出发,缩小了转化型抢劫罪适用主体的范围,有利于对青少年的保护,但忽视了转化型抢劫罪也是抢劫罪的事实。抢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认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就会缩小抢劫罪的打击范围,不利于对危害性严重的犯罪的惩罚。

  (二)年满14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首先,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抢劫罪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它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主要在于它是一种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的暴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重点的打击对象。而转化型抢劫罪也是抢劫罪,行为人实施该种行为造成的危害不低于行为人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因此应把它按照抢劫罪处罚。

  其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2003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6]

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2000〕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九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法定图则试行办法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我市将在城市重点地区及主要地段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进行法定图则试点。为了使这项工作有序进行、有章可循,特制订如下试行办法。
  一、法定图则的编制
  (一)编制依据: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法定图则介于分区规划与详细规划之间,其阶段相当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形式,它上承分区规划,下启详细规划,是整个城市规划体系的重要一环。分区规划作为法定图则的上一层次规划,是编制法定图则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的分区规划编制情况、城市建设的具体要求及新区与老区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法定图则的试点地区,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试点地区的法定图则。
  (三)编制要求:法定图则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及格式进行,《杭州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另行制定。在该规定制定前,法定图则编制的技术要求可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应比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加条文化、图表化,并采用统一格式。老城区法定图则的编制要力求深化、细化。法定图则在编制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片区内现有单位及居民的意见,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法定图则的审批
  (一)审批部门:杭州市法定图则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查法定图则,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必须超过规划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审批程序:
  1、初审:法定图则草案编制完成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2、展示:法定图则草案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应在公共场所公开展示30日,展示时间和地点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在法定图则草案公开展示查询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法定图则草案的意见或建议。
  3、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对公开展示期间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审议。在审议时,如有必要,可通知提议人或其代理人出席;经审议如公众意见被采纳,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审议意见对法定图则草案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提议人;如不被采纳,则应书面向提议人说明原因。
  4、批准:法定图则草案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修改后,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表决,以法定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形成决议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予以公布。建设单位如有需要,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索取。
  三、法定图则的实施
  (一)法定图则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随意更改。只有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才能修改法定图则:
  1、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产生较大的影响;
  2、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产生较大的影响;
  3、对法定图则实施的定期检查过程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认为有修改的必要;
  4、公众人士对法定图则实施的修改意见,获得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接纳。
  修改法定图则原则上按照制定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
  (二)法定图则作为下一阶段规划设计的法律依据,所有法定图则片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定点、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项目的建设均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图则。
  (三)所有违反法定图则的建设项目的定点、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项目的建设一律无效,应予更正,并予追究。
  (四)为严格执行法定图则,应建立健全各种监督机制。
  1、审查部门监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作为法定图则的法定审查部门,应每两年一次对法定图则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通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监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监察机构及各区的规划监察部门应对法定图则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监督,以及时发现违反法定图则的建设行为,并加以制止。
  3、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的监督作用,鼓励市民群众对违反法定图则的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