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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药用胆红素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9:16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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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药用胆红素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药用胆红素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药政处(局):
近几年来,人工牛黄的主要原料胆红素滥用滥销情况十分严重。由于社会上多方经营,轮番倒手,价格猛涨,成了一些人发财致富的热门;一些个体、集体、国营单位都大搞胆红素生产,其原料来源不一,工艺混乱,设备简陋,严重影响产品质量;有的单位只顾局部经济利益,盲目进
口胆红素等。为贯彻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加强对胆红素的监督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药政、药检部门要加强对胆红素的生产管理,建立严格的胆红素的报验抽验制度。除从猪(牛)胆汁提取外,严禁用病人的胆汁和人胆结石提取胆红素。
(二)严格执行部(89)卫药字第14号文下发的“胆红素质量标准”。销售和使用胆红素必须有药检所的检验合格证明,严禁不符合药用标准的胆红素出厂、销售和使用。
(三)加强市场管理。销售胆红素必须有包装,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生产单位、日期和质量合格标志。
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从1989年7月1日起,对进口胆红素实行核发“进口药品许可证”制度,具体审报程序、资料项目按我部(87)卫药字第34号要求办理。



198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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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委办函[2006]26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

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电监会:

  按照国务院召开的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重点行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和电监会的有关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日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3月至12月在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铁路工程建设、公路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通信工程建设等领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治理建筑施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为目标,抓住重点,集中整治,务求实效,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制;集中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实现建筑施工坍塌、坠落等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以上的目标。

  三、专项整治重点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公路工程建设: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高速公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预防隧道坍塌、突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以及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三)铁路工程建设:由铁道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开展预防坍塌、高处坠落、隧道突水突泥以及瓦斯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由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对水利部直属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地方所管辖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以预防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五)通信工程建设:由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检查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六)电力工程建设:由电监会负责组织实施,针对水电、火电和核电工程建设,重点开展以预防坍塌(特别是高宽棚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依法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健全机构,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二)通过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落实建设工程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指导、督促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经理的安全意识,以及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活动,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4月上旬,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部署实施。

  第二阶段:4月中旬-9月份,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和整改。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阶段:10月份,组织督查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和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认真整改,并严肃处理。

  第四阶段:11-12月份,总结评估。各有关部门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形成阶段性成果。同时,研究进一步深化完善的意见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要定期汇总分析、研究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并于每季未将有关情况和年未将专项整治工作评估情况及总结报告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且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具体要求,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同时,专项整治工作还应与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企业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做细、做实,力争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督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总结工作经验,稳步推进整治。在专项整治期间,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工作不实的,要严肃批评,并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列入专项整治重点对象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沟通,做好宣传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涉及多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且相互关联。在整治期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基础上,对一些共性的、倾向性的问题应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共同研究问题,协调采取措施。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对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86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商务、发改、科技、工商主管部门:
  为了推动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2: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管理评分标准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科技部 工商总局
                        2012年11月12日




附件1: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管理(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运用一定方法,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并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推动加强试点工作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管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和科学原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下列规定作为依据:
  (一)财政部发布的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
  (三)试点地区制订的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与试点地区签订的试点协议书;
  (五)试点项目的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合同、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六)其它相关文件。
  第五条 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财政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评价指标设计、绩效评价工作部署、绩效评价结果评定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工作部署对本省试点区域进行初评价。试点区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工作部署进行自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采取量化打分方式,实行100分制,其中试点工作组织评价、试点项目建设评价、资金政策集成及创新评价、绩效目标达成评价各占25分。具体评价内容、分值权重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绩效评价可采用部门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委托专家评价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八条 绩效评价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总体绩效评价。财政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国性绩效评价。试点区域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开展试点的自评价结果按照附件一的格式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评价,将初评价结果于2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对省级初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试点工作结束后,财政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全面组织综合绩效评价,形成试点工作总体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章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按量化评价分值评定为四个等级: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70-8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分(含60分)为一般,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
  (一)违反批复及协议规定,擅自更改试点实施方案、扩大实施范围、增加或改变试点内容。
  (二)在审计、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项目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三)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四)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
  (五)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支持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资金安排直接挂钩:
  (一)对评定为优秀的试点区域,按照试点实施方案,下年度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对评定为良好的试点区域,按照试点实施方案,下年度按照序时进度继续给予资金支持;
  (三)对评定为一般的试点,按照试点实施方案,下年度酌情减少资金支持;
  (四)对评定为较差的试点,下年度不予安排资金;
  (五)对连续两年评定为较差的试点区域,取消试点资格,必要的追回已拨付试点资金。
  试点工作结束后,根据总体绩效评价等级,分别采取奖励、减少或扣回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涉及科技及商业秘密的,参与绩效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秘密,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评价试点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和发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管理评分标准
    2、××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季度报表

http://www.gov.cn/zwgk/2012-11/22/content_22729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