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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27:37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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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管理若干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管理若干规定
建设银行



为了防范对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一)上门收款:分为固定性上门收款和临时性上门收款两种。固定性上门收款是指交款单位经常发生现金收入,需由开户银行长期上门收取款项的收款业务(含派专人在单位坐堂代收款);临时性上门收款是指交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发生现金收入,需开户银行临时上门收取款项的收
款业务。
(二)预约送款:指开户单位提取大额现金时,因特殊情况需要银行上门送款的业务。
(三)上门接单、送单:指开户银行派人到开户单位为其办理各种结算业务而发生的接单、送单业务。
二、上门收款等业务要求高,风险大,各行应从严掌握。必须开展此项业务的,应连同有关协议、操作规程逐户报二级分行批准。
三、开办上门收款等业务的行(处)应与开户单位签订上门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上门服务的内容、时间、联系人、服务地点(场所)及其安全保卫责任、上门服务人员名单及身份的确认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户单位款项在银行帐户的出、入帐时间及在银行营业柜台内外处
理中的责任、上门收款(或收单)回单的签发等。执行过程中,上门服务人员如发生变动,应提前两天出具公函通知开户单位。
四、开办上门收款等业务应成立上门服务小组,选配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要指定专人担任上门服务小组负责人兼监督员,具体组织上门服务工作,采用电话通讯等形式,跟踪监督上门服务人员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走访上
门服务对象。会计出纳部门要配合上门服务小组负责人做好对上门服务业务的检查监督工作。
五、上门服务时,上门服务人员必须持“上门服务通知单”(附件一,各行自行编号印制)。“上门服务通知单”由会计主管人员保管,在执行上门服务时,由会计主管人员填制并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后交上门服务人员,限在有效时间内使用。
六、上门收款、预约送款要实行双人点收,双人封箱上锁,双人运送,双人交款,并配备专用运钞车辆及安全保卫人员双人押运,中途不得办理与上门业务无关的其他事项。上门接单、送单要确定专人,建立各种相应的登记簿,严格操作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七、上门收款时,上门服务人员将款项收妥后,由交款单位填写现金交款单并在第二联贷方记帐凭证联的大写金额栏上加盖印章(在服务协议中注明为预留银行印鉴中的会计专用章或公章,银行会计柜台记帐时应进行核对)交上门服务人员。
上门服务人员返行后,应于当天及时将现金交出纳部门清点。因超过正常营业时间当天来不及移交清点的,应采取封箱寄库方法入库保管,并于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后移交清点。
出纳部门收到上门服务人员交来的现金及现金交款单,视同客户交款程序进行现金清点,收妥现金无误后,在现金交款单回单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退上门服务人员,由上门服务人员及时将回单送交款单位。
上门服务人员到交款单位实行坐堂代收款的,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上门服务人员与委托单位之间票据的领缴、职责划分、票款核对等事项,由经办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二级分行批准后执行。
八、预约送款使用一式三联“预约送款单”(附件二,各行自行编号印制)。需要预约送款的开户单位预约时应填写一式三联“预约送款单”,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现金支票一起提前送达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会计主管对三联“预约送款单”和现金支票核对无误,并审核
同意后,在“预约送款单”第一联签字后交会计柜台。会计柜台按正常付款程序办理票据审核和付款手续,并在第三联“预约送款单”上加盖“业务专用章”退预约送款单位,在第二联“预约送款单”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交给指定的上门服务人员,第一联“预约送款单”留存。
上门服务人员在第二联“预约送款单”上签字后到出纳柜台凭以领取现金,并在出纳人员的监督下把现金装箱双人加封上锁(或封包),当场办理寄库手续。预约送款之日由上门服务人员将现金送至预约送款单位,预约送款单位收到现金并清点无误后,在第三联“预约送款单”上加盖
预留银行印鉴后交上门服务人员带回转交会计柜台。三联“预约送款单”全部作现金支票的附件。
九、办理上门送单业务时,由上门服务人员到会计柜台签收指定单位的单据,逐笔登记“中国建设银行送单登记簿”(附件三),将单据随登记簿送开户单位,由开户单位经办人员签收。
十、办理上门接单业务时,上门服务人员到开户单位接受有结算凭证,应逐笔登记“中国建设银行接单登记簿”(附件三),并由开户单位人员签字。上门服务人员应及时将结算凭证送回会计柜台办理有关结算手续,并代单位收妥回单,再按送单手续处理回单。
十一、预约送款必须坚持先记帐后送款的原则,严禁先送款后记帐。上门收款必须坚持出纳部门款项收妥后才能入帐,严禁款项未经清点收妥提前入帐。严禁携带预盖章的空白现金交款单上门收款。严禁携带“现金收讫章”等重要印章上门收款。办理上门收、送单业务时,严禁上门服
务人员代开户单位更改单据。“上门服务通知单”只能逐次逐户签开,严禁同一单位一次签开多份。
十二、适用于开办上门收款、送款及接单、送单业务的所有行处和有关业务部门。
十三、本规定由总行财会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9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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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若干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有的土地:

  (一)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没有约定期限的自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二)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后,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三)经批准的临时建设项目期满后,其用地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四)用地分宗发证且有约定动工开发期限,单宗用地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五)用地项目批准后,圈占土地满两年未依法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六)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地价款,占用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批准手续的;

  (七)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

  未报建动工开发的建设工程,经规划部门认定不能补办有关手续的,其所建设部分不计入用地项目总投资额。

  第三条 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可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或以其它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用的土地。

  用地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置换使用等方式处置。

  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具体方法按海南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下列事由可以认定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

  (一)用地单位申请报建,市规划部门因规划原因暂停报建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报建时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外;

  (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政府修建具体基础设施,但政府未按约定完成修建,致使项目未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

  (三)政府在土地出让金外另行收取修建道路等费用,但未兑现修建相应的基础设施,致使项目未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

  (四)用地单位已交清土地出让金和征地补偿款,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未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被征用单位,致使被征用单位阻挠用地单位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五)用地出现权属重叠或权属不清,用地单位无法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第五条 基础设施补偿用地闲置满两年的,可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或按原补偿价格挂帐收回。挂帐收回的土地通过政府出让变现后,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清偿挂帐金额。权益人也可以挂帐金额冲抵政府收取的费用(税金、征地补偿款和拆迁安置补偿费除外)或抵偿所欠政府的债务。其中冲抵土地出让金采取先收取后返还的方式处理。

  第六条 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权益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经司法程序抵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的闲置土地,以换地权益书的方式收回。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组织或委托拍卖转让土地的,其土地转让行为无效。

  (二)用地单位擅自将闲置满两年的土地抵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的,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已设定抵押权的闲置土地,应及时函告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重新设定担保等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

  第七条 涉及企业改制的闲置土地,政府已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且明确以土地变现等方式安置职工的,按政府批准文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在同等条件下,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涉及司法查封或裁定过户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市政府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函请人民法院及时解除查封;

  (二)人民法院对闲置土地裁定过户的(处置机关已做出处置决定和涉及银行权益的除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行使优先收购权;政府不收购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与新土地权益人签订土地开发协议,限期开发。

  第九条 闲置满一年未满二年的建设用地,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10%以上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但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除外。

  第十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二条第(六)、(七)项无偿收回土地后,已缴交的部分土地出让金或定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收回闲置土地:

  (一)向土地权益人发出《收回土地事先告知通知书》,将拟收回土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辩、陈述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告知土地权益人,并抄送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有关土地权益人建设用地的规划报建、建设等审批手续;

  (二)告知听证程序完结后,土地闲置事实清楚的,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后发出《收回土地决定书》,注销相关土地权源证明。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暂行减免的议案》,决定批准,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199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