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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5:44  浏览:9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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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5〕51号




呼政发〔2005〕51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和其他生活用房的土地,包括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
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市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具体管理监督工作。市房产和民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
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提倡并鼓励村民整体搬迁,集中建设住宅,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和村内空闲地。
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第十一条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宅基地利用年度计划。宅基地利用年度计划须在每年年初下达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村镇建设详细规划,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 第十三条重点控制范围(详见附则)内须按城市规划统一改造“城中村”,宅基地建设项目按城市建筑报批程序进行。村民和村民集体组织自行改造“城中村”,按城市社区规划建设。
 第十四条重点控制范围以外至一般控制范围(详见附则)以内的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按行政村集中逐级报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批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第十五条一般控制范围以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村镇建设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 第十六条重点控制范围和一般控制范围内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4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75;重点控制范围和一般控制范围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4。
 第十七条村镇建设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没有宅基地的;
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 (四)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五)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30日后无异议的,按照规划管理的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经批准的宅基地予以公布。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部门应做到:
(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
(二)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三)村民生活用房建设中及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不得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居民,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
 第二十一条从外村迁入的村民,必须将原有宅基地退还,并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后,方可向迁入地申请宅基地。
 第二十二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长期空置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 (五)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六)其它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 第二十三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且未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延长申请的宅基地;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凡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必须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
(四)四邻具结证明;
(五)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发生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方法按照新增宅基地审批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宅基地被依法征用、收回的同时应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宅基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分工负责宅基地建设项目建设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危房翻建,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后,区人民政府审批,必须原拆原建。
第四章 产权证申领

第二十九条各区农村房屋的权利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条村民住宅进行翻建的,权利人应当在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批文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宅基地建设的房屋均为违法建筑。
第三十二条农村生产用房的审批程序和时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涉及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审批时限为20日。
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重点控制范围指东至哈拉沁沟、南至南三环、西至乌素图沟、北至呼包高速公路,约250平方公里的地区,含4镇、2乡、1个办事处(新城区:毫沁营镇;回民区:攸攸板镇;玉泉区:桃花乡、小黑河镇、西菜园办事处;赛罕区:西把栅乡、巧报镇),行政村(新城区:一家村、毫沁营村、南店村、麻花板村、三合村、府兴营村、代州营村、上新营村、下新营村、三卜树村;回民区:西龙王庙村、倘不浪村、什拉门更村、孔家营村、攸攸板村、刀刀板村、小府村、塔不板村、青山村、厂汉板村、四合兴村、东乌素图村、西乌素图村、一间房村;玉泉区:东源村、西源村、南源村、北源村、辛辛板村、南营子村、碱滩村、后八里村、前八里村、西水磨村、五里营村、南茶坊村、西瓦窑村、西二道村、当浪土牧村、章盖营村、小黑河村、南八里村、范家营村、东二道村、沟子板村、大库仑村、姜家营村;赛罕区:前巧报村、后巧报村、小台村、大台村、双树村、东瓦窑村、黑兰不塔村、如意和村、讨号板村、徐家沙梁村、小厂库伦村、帅家营村、东黑河村、小茂盛营村、东喇嘛营子村、西喇嘛营子村、正喇嘛营子村、保全庄村、格尔图村、西大黑河村、新营子村、太平营村、前白庙子村、后白庙子村、后不塔气村、辛家营村、西把栅村、东鼓楼村、西鼓楼村)。本办法一般控制范围指西至霍寨沟、南至大黑河、东至绕城高速公路东线、北至呼包高速公路,约为420平方公里的地区,含6镇、2乡、1个办事处(新城区:毫沁营镇;回民区:攸攸板镇;玉泉区:桃花乡、小黑河镇、西菜园办事处;赛罕区:西把栅乡、巧报镇、金河镇、巴彦镇),93个行政村(新城区:一家村、毫沁营村、南店村、麻花板村、三合村、府兴营村、代州营村、上新营村、下新营村、三卜树村、沙梁子村、塔利村;回民区:西龙王庙村、倘不浪村、什拉门更村、孔家营村、攸攸板村、刀刀板村、小府村、塔不板村、青山村、厂汉板村、四合兴村、东乌素图村、西乌素图村、一间房村、东棚子村;玉泉区:东源村、西源村、南源村、北源村、辛辛板村、南营子村、碱滩村、后八里村、前八里村、西水磨村、五里营村、南茶坊村、西瓦窑村、西二道村、当浪土牧村、章盖营村、小黑河村、南八里村、范家营村、东二道村、沟子板村、大库仑村、姜家营村、讨尔号村、东甲兰村、一间房村、班定营村、沙梁子村、新河营村、后本滩村、前桃花村、讨卜齐村、田家营村;赛罕区:前巧报村、后巧报村、小台村、大台村、双树村、东瓦窑村、黑兰不塔村、如意和村、讨号板村、徐家沙梁村、小厂库伦村、帅家营村、东黑河村、小茂盛营、东喇嘛营子村、西喇嘛营子村、正喇嘛营子村、保全庄村、后不塔气村、辛家营村、西把栅村、东鼓楼村、西鼓楼村、六犋牛村、东把栅村、合林村、大厂库伦村、前不塔气村、什兰岱村、黑土凹村、罗家营村、坝彦村、腾家营村)。注:一般控制范围不含以下属于重点控制范围内的行政村“格尔图村、西大黑河村、新营子村、太平营村、前白庙子村、后白庙子村”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6月27日印发

租金计算(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1、折旧费=平米造价×(1—残值率)/折旧年限×12×使用面积系数2、维修费=平米造价×80%/折旧年限×12×使用面积系数3、管理费=折旧费+维修费/1—10%×10%4、投资利息=平米造价+年末折旧费+残值/2×45‰×使用面积系数5、房产税=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1—12%×12%6、土地使用费按实际发生计7、保险费按实际发生计8、利润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定租金测算楼房(造价580元/平方米)平房(造价320元/平方米)1、拆旧费071元/平方米051元/平方米2、维修费0.58元/平方米0.43元/平方米3、管理费0.14元/平方米0.10元/平方米廉租租金(2)+(3)=0.72元/平方米②+③=0.53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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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待业保险缴费问题给安徽省劳动厅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待业保险缴费问题给安徽省劳动厅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劳就字[95]第3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否包括企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 工资总额的问题,《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待业保险费......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其中企业“全部职工”,按照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指标解释,是指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所有职工。因此,企业全部职工工资额额应包括企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农民合同制工人暂不纳入待业保险范
围,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二、关于地方政府是否可以适当提高企业缴纳待业保险费的标准问题。按《规定》要求,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1995年9月27日

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0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为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深化出版改革,简政放权,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部分选题管理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
1985年文化部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文出字〔85〕第432号)中,对古旧小说的出版作出规定:“此类选题可由各有关出版社自行规划。但在安排选题时,务必考虑作品在文学史上的地位及其学术、艺术价值,并注意提高整理质量。未经整理的版本,不得翻印。这部分选题,经报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部出版局批准后出版。”1988年,新闻出版署又在(88)新出图字第626号文中重申了上述规定。现决定下放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出版范围中有文学图书的出版社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古旧小说中确有文学价值、可供学术研究工作参考,但有较多性描写内容、不适合青少年阅读的,仍需专题报我署审批。
二、关于新武侠小说的专题审批权
1985年文化部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文出字〔85〕第432号)中,对新武侠小说的出版作出规定:“内容健康,具有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作品,包括港、台的新武侠小说,可以选择出版。为防止选题的重复,加强出书的计划性,这类品种的出书计划须经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部出版局批准后出版。”1988年,新闻出版署又在(88)新出图字第626号文中重申了上述规定。现决定下放新武侠小说的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文艺专业出版社(含一个省里没有分出文艺专业出版社的人民出版社)均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
三、关于人体美术图书的专题审批权
1989年新闻出版署在《关于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图书出版的通知》(〔89〕新出图字第776号)中,对人体美术图书的出版作出规定:“确有价值的这类选题必须事先专题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否则,不得出版。”现决定下放此类选题的专题审批权,由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
四、取消对比基尼泳装、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挂历选题的限制
1985年原国家出版局在《关于从严控制印售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挂历的通知》(〔85〕出综字第429号)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印制、出售专辑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的挂历。”1987年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不要安排印制比基尼泳装挂历的通知》(〔87〕新出综字第46号)。现决定上述两通知停止执行。
五、关于广告宣传挂历的审批权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的通知》(国办发〔1987〕14号)中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印制和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或个人。”1990年新闻出版署为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在《〈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说明》(〔90〕新出图字第972号)中规定:“凡用于国内发送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印制。如出版向国外发送的宣传用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地方的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事先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现决定将用于向国外赠送的广告宣传挂历的审批权下放,各单位可以到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准印证,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述选题管理规定调整后,原通知中的其它规定,在我署未正式通知调整前,仍然执行。各单位如认为有需要调整的,应向我署报告,提出建议。
七、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根据党和政府的新闻出版政策法规行使管理职权时,应自觉按照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从促进出版改革、繁荣出版的大局出发,既要尽职尽责,严格把关,同时也要尽心尽力为出版社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对在改革、调整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署通报,以便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