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转变总局机关作风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转变总局机关作风的若干意见
国税发[2004]30号
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总局党组高度重视总局机关作风建设,先后开展“转变作风年”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切实克服会议多、文件多等“六多”问题,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并就树立实事求是的风气、加强督查抓落实、坚决防止和制止公务活动中的奢侈浪费行为等作出一系列规定。总局机关干部职工按照党组的统一部署,真抓实干,努力工作,机关作风建设不断加强。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一些部门和干部在坚持求真务实、加强作风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开拓创新的主动性不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待增强,干工作不是先考虑大局,而是先考虑小团体、本部门的利益;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公文旅行”等现象仍然存在;抓工作满足于一般的布置,督促检查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作风漂浮,深入基层不够,脱离群众,不愿意到困难多的地方帮助基层开展工作;贪图享受、奢侈浪费,廉洁自律意识淡薄,艰苦奋斗意识不强。这些问题在有的部门和环节还表现得比较突出。
总局机关是百万税务大军的“司令部”,机关的作风如何,直接关系到税务形象,关系到税收工作的全局。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在全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我们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进一步转变作风,建设学习型组织、创新型团队、实干型集体、廉洁型班子,确保总局党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更好地发挥总局机关领导、指挥全国税收工作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总局机关作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振奋精神,积极进取
要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引导机关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防止和克服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自我满足、工作懈怠的现象,始终保持开拓创新、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要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更新思想观念,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探索提高工作水平的新措施、新途径。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争先创优活动,激发干部职工做好自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从各司(局)、各处(室)抓起,每位干部职工都要深入查找在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努力学习,联系实际
要积极引导总局机关干部职工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少一点应酬,少一点懒散,把精力更多地放在学习上,结合本职工作,自觉、全面、系统地掌握各种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要结合开展“创建学习型党支部”主题活动,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税收、法律、财会、英语和计算机等各种知识。学习要紧密联系税收工作实际,结合自身岗位需要,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学以致用,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各司(局)要制定年度干部学习教育培训计划,每位干部职工都要积极参加培训,认真开展在岗学习,并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年撰写一篇学习心得或理论文章。
要把干部职工学习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调动干部职工加强学习的积极性。
三、求真务实,扎实工作
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树立实事求是的良好风气,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不断增强工作的科学性。
要坚持真抓实干,老老实实地艰苦创业,扎扎实实地拼搏奋斗,脚踏实地地做好工作,力戒浮躁、力戒空谈,坚决防止浮在表面、华而不实。要爱岗敬业,勤奋刻苦,任劳任怨,埋头苦干,全力做好本职工作。要从每一项具体的工作抓起,一抓到底,抓出成效,不能浮光掠影、敷衍了事。要善于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对策措施。
要围绕税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沉下身子,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总局领导每年至少要用一个月的时间,司(局)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用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同时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不断提高根据实际情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司(局)级领导干部每年要写出1?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对工作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报总局党组。
要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创新管理制度,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认真落实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以及公文审批等管理制度,坚决克服会议多、文件多等“六多”现象。严肃工作纪律,坚决纠正作风散漫等现象。要实行会议纪律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各单位出席会议、遵守会场纪律等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会风的明显好转。
四、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要结合税收工作政策性强,又很具体的特点,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奠定干部职工求真务实、认真负责的思想基础。要实行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各项工作都要从领导做起,层层把关,提高办事效率和办文质量,坚决防止不负责任、做“中转站”的现象。探索实行通报制度,对因粗心马虎造成工作质量低下的,坚决予以通报批评。
每位干部职工都要增强责任感,恪尽职守,忠实履行职责,坚决克服工作中大而化之、粗糙马虎的现象,在起草文件、制定政策、落实工作等等方面都要做到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要做工作的有心人,从一些小事中培养、锻炼自己的责任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五、加强团结,协调配合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党组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要切实加强班子间、同志间的团结,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各司(局)“一把手”要坚持原则,团结同志,既不能搞“家长制”、“一言堂”,又不能当“老好人”。
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要增强全局意识,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克服各自为战的现象。各司(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对业务交叉、需要协商的要积极主动地去落实,不得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涉及到多个司(局)的工作,牵头单位有权召集会议,研究布置工作,各相关司(局)要积极支持配合。各司(局)在办理公文时,凡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要送有关单位会签或征求意见,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制度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要送政策法规司会签。涉及调整各税种征管业务流程的,要由征收管理司提出或会签该司;其中涉及征管计算机软件调整或修改的,要会签信息中心,以实现征管业务文件和征管软件业务流程调整同步进行。各司(局)的领导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本单位的工作,避免出现无人负责、管理空档等现象。每个工作岗位都要实行AB岗制度,一名同志不在时,要有相应的同志“补位”。要加强信息联系与沟通,及时交流情况,确保政情畅通,促进工作顺利完成。要简化程序,精简环节,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六、联系群众,服务基层
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增强科学决策意识,完善决策方法,规范决策程序,制定文件、研究部署工作等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一些重大决策要经专家论证。
要增强对下服务意识,探索在总局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认真地帮助解决下级税务机关反映的实际问题。制定政策、部署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下级税务机关提交的请示等,要及时答复。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对待下级税务机关的同志,态度要谦虚、热情。要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特别是在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手段、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等方面要取得新的突破,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每个司(局)都要按照职责分工,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带着深厚感情,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七、清正廉洁,艰苦奋斗
要建立健全符合税收工作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坚决纠正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规定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等各项制度。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两权”监督制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总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做起,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向部门责任制延伸和深化,实行责任分解,各司(局)要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
要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树立勤俭节约的好风尚。要按照总局工作规则要求,健全接待、礼品登记管理等制度,反对铺张浪费,坚决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从事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巧立名目滥发奖金。
八、强化责任,加强督查
要完善制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实。要及时修订督查工作管理办法,坚持结果督查和过程督查、事后督查和动态督查相结合,扩大督查范围,在过程督查和动态督查方面加大力度,同时建立工作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确保重大工作部署、重要议定事项和领导重要批示落实到位。推进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岗责体系,对总局年度工作要点及时进行分解,把任务落实到岗,把责任落实到人,并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抓工作落实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建立健全领导督查与职能部门督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司(局)领导对布置的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一项一项抓落实,确保抓出结果、抓出成效。办公厅、人事司、监察局、机关党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督查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既是一个完善管理体制,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的过程,也是加强个人修养,形成新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工作习惯的过程。各司(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坚决防止停留在一般的号召上,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开展生动活泼而又有感染力、吸引力的活动,让干部职工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引导和启迪,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树立总局机关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为全国税务系统做出表率,做好榜样,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4年)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献血的法律、法规以及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献血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军人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由军队统一负责,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驻地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具体协商实施。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学校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工作,配合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搞好献血的宣传、组织和动员,推动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血 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实际情况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全省血站设置规划。
第六条 血站分为省血液中心、市中心血站、县(市)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的设置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液中心或者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辖区内可以设立血站分站和流动采血车,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血站执业以及中心血库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并分别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
未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事业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血站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为临床用血提供及时、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三章 献血和采血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资源和临床用血需求状况制定献血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
第十一条 提倡健康适龄的国家工作人员每五年献血一次以上;现役军人服役期间、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
第十二条 公民凭居民身份证可以参加单位组织的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者其设立的采血点献血。
公民献血前由血站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免费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健康检查合格的方可献血;不合格的,血站应当向献血者说明。
非固定点采血应当先对献血者进行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采血后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血液进行化验检查。
第十三条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或者按标准采集相当数量的成分血。两次采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一次献血四百毫升的,按两次献血计算。
第十四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医务人员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对跨地区调配的血液,需方血站必须进行再次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五条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对献血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佣他人冒名献血;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第十七条 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第四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十八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五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三十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由原采血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第二十一条 血站对医疗机构供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费用,其中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价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上浮标准收取。医疗机构对公民医疗用血,按血站供应价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收取。
第二十二条 血站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国家规定的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供应价格的上浮部分及单位和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的捐款,作为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由献血管理机构专户管理。
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的百分之七十用于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优待用血费用,百分之三十用于无偿献血的组织、动员和奖励。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两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及执法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和省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四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连续四年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达到百分之百的设区的市级城市;
(三)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和捐款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二十七条 血站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血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