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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支持第二批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1:23:16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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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支持第二批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第二批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为了加快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按照《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挑选30所现有学校建设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的部署,中央财政决定安排
专项资金,支持部分高等院校进行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以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支持第二批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办学条件较好、定位准确、办学行为规范,按照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点和规律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目标,改革教学内容和培养方式;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方面有一定基础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各方努力能起示范带头作用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和普通高等
专科学校。
二、基本条件
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或专科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占地200亩以上;适用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1000万元;图书不少于15万册;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实验、实训场所能满足所设专业职业技能的要求;专任教师不少于150
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25%,并具有一定比例的“双师型”专业课教师。
三、支持内容
实验、实训场所建设;师资及管理人员的培训;编写适合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专业教材;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相关课题研究。
四、评选办法
教育部根据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的要求和各单位上报的基本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评议,提出重点建设的职业技术学院名单,最后由教育部审核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于2000年9月20日前将本地推荐的参评学校及其可行性论证报告上报教育部,每省限报一所。
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对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希望各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道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国民科技文化素质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200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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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由赡养人垫付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由赡养人垫付问题的复函

199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89)第43号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第二款(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由赡养人垫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意见》第161条第二款是对年满18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民事主体侵权时,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已分家独自生活的被赡养人致人损害时,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赡养人既不是共同被告,也不是第三人,不应列为诉讼当事人,至于赡养人自愿为被赡养人支付赔偿费用,可由他们自行协商解决,人民法院不宜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或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