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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1999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44:30  浏览:8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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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1999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1999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烟草专卖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精神,为促进烟叶生产稳定发展,做好1999年度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现将1999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及烤烟中准级收购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烟叶全国平均收购价格由现行每50公斤242元提高为350元。具体收购价格,按照有利于严格控制烟叶种植面积和收购数量,有利于烟叶品质的提高和保持合理的烟粮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
二、根据各地区烤烟质量的差异,并适当考虑近年来各地实际收购价格水平和地区间的平衡衔接,决定对烤烟收购价格实行分区定价。具体价区划分为:
一价区:云南省玉溪、昆明、红河三地区(州、市);
二价区: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云南省曲靖、楚雄、大理地区(州、市),湖南省郴州、永州地区(市),河南省三门峡市;
三价区:安徽省,湖北省,山东省,河南省(不含三门峡市),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昭通等地区(州、市),湖南省湘西、张家界、怀化、常德等地区(州、市),陕西省安康、商洛、汉中地区(市);
四价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陕西省〔不含安康、商洛、汉中地区(市)〕;
五价区: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
三、为基本反映中等烤烟的质量和价格水平,引导烟农提高烤烟质量,将下部橘黄二级(X2F级)烟叶定为烤烟的中准级。根据国务院确定的1999年烟叶全国平均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350元的规定、近年来烤烟中准级实际收购价格高于各等级平均收购价格10%左右的基本
状况以及保持各价区合理差价的需要,确定各价区烤烟中准级(X2F级)每50公斤的收购价格为,一价区425元,二价区410元,三价区380元,四价区350元,五价区330元。
四、各价区其他各等级烤烟的具体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上述中准级价格,按照优质优价、保持合理等级差价的原则,在保证全国各等级烤烟平均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350元的前提下测算确定,另行下达。
五、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烤烟收购价格,不得擅自调整价格。为维护烟叶价格政策的严肃性,各级政府在烟叶收购中规定的各种价外补贴要一律取消,不得有任何保留。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烟草等部门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抬级
抬价、压级压价、越权调价或以价外补贴等形式变相调整价格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白肋烟、香料烟以及新疆自治区烤烟的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另行安排下达。

附:

1999年烤烟中准级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
|价 区|中准级收购 | 各价区所包括的地区 |
| | 价格 | |
| |(X2F级)| |
|---|------|-----------------------|
|一价区|425 |云南省玉溪、昆明、红河三地(市) |
|---|------|-----------------------|
|二价区|410 |福建,江西,广东,广西,云南省曲靖、楚雄、 |
| | |大理地区(市),湖南省郴州、永州地区(市), |
| | |河南省三门峡市 |
|---|------|-----------------------|
|三价区|380 |安徽,湖北,山东,河南(不含三门峡),贵 |
| | |州,四川,重庆,云南省昭通等地区(州、市), |
| | |湖南省湘西、张家界、怀化、常德等地区(州、 |
| | |市),陕西省安康、商洛、汉中地区(市) |
|---|------|-----------------------|
|四价区|350 |山西,内蒙古,辽宁,陕西〔不含安康、商洛、 |
| | |汉中地区(市)〕 |
|---|------|-----------------------|
|五价区|330 |河北,吉林,黑龙江,甘肃 |
------------------------------------



19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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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反对刑讯

毛立新

近来,随着佘祥林、胥敬祥等冤案大白于天下,刑讯逼供——这一制造冤案的元凶,再次受到人们的广泛声讨。

如果这时我来问一句:我们为什么反对刑讯?大家一定觉得不可思议。难到这还是个问题吗?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回答这个问题:刑讯逼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是一种野蛮的、不文明的办案方法,它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为广大群众所痛恨。所以,要坚决反对刑讯逼供!

看起来,道理确实十分浅明,理由也不算不充分。但大家想过没有:既然道理如此明白,为什么刑讯逼供至今屡禁不止,甚至仍被一些执法部门奉为破案法宝呢?

对此,专家学者们又有种种剖析,如执法机关破案压力太大,办案人员素质不高,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完善,缺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和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及执法机关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等等。由此,还提出了一系列对策与建议。

看起来,病因已指明,药方已开出,似乎问题不难解决了。但笔者对此毫不乐观。因为,在许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中间,上述反对刑讯的理由并没有说服他们。比如,你说刑讯逼供会造成冤假错案,他会说:实际上,刑讯逼供并不必然导致冤假错案,只要办案人员注意一下刑讯的方式,避免用刑过度和指供、诱供,就可以做到既破案、又不出问题;你说犯罪嫌疑人并非一定是坏蛋,应按“无罪推定”将其视为好人,并保护其诉讼权利,他会说: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判了刑的,因而应当说被抓的绝大多数是坏人,被冤枉的只是极少数人,总不能因为极少数人而影响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吧。

这种论调不是作者杜撰,而是在一些执法实务部门普遍存在,由此衍生出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有用论、合理论、难免论等。这种调子看似一种“实事求是”之论,但详究起来,实质上十分荒谬和有害。

究其根源,它与我国司法实践中盛行不衰的功利主义思想密切相关。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影响,近几十年来对社会主义集体原则的过分强调,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实用主义思潮的泛滥,融会形成一种中国特色的极端功利主义思想。

它打着“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利益”的旗号,主张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至上,个人权利微不足道,必要时应牺牲个人权利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了实现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必要时可以不择手段、不论过程、不计代价。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实体结果,轻程序正义;重快速破案,轻依法办案。

从这种功利主义思想出发,刑讯逼供自然有其有用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它确实是有助于侦查破案的,从而也是有助于实现国家、社会利益的,即便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牺牲的也不过是少数人的权利而已。

功利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它提倡“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利益”,主张重实际、重实效、重结果,应当说具有积极的思想价值。但同时也要警惕把功利主义绝对化、极端化的倾向,反对将功利原则从经济领域推向所有社会领域。特别在司法领域,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第一位的价值追求,功利原则必须置于公正原则之下。

在西方,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是早期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他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也是国家立法、行政和个人道德的指南。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由于忽视少数人及个人权利的保护,被后来的法学家批评为“可能导向极权主义”。边沁之后的功利主义法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aurt Mill,1806——1873)对功利主义思想进行了修订,提出以自由人权原则来弥补功利原则的不足,主张在追求社会公益的同时,不能侵犯公民的私人领域和自由权利,并称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功利主义。

看来,所谓中国特色的极端功利主义思想,早在200年前已为西方社会所批判、所摒弃。从历史教训看,由于其完全忽视个人利益和公民权利,这种极端功利主义思想所造成的祸害远不止刑讯逼供一种。

应当说,功利主义主张维护集体公益、注重实际和实效,有其相当合理性,因而功利主义不可废。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为免受极端功利主义可能造成的祸害,我们必须高高举起人权的大旗。

所谓“人权”,就是人之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管在什么国家、在什么发展阶段,我们都必须承认人之为人必须享有一些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如生存、财产、自由和尊严等等。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已经判刑的罪犯,也理所当然享有一些基本的权利:为了生存,他有吃饭、喝水和休息的权利;他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可以经由法院依法判决而剥夺,但其人身和人格尊严依然不容侵犯,不容他人对其进行羞辱;只要法院没有判处没收财产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他的合法财产和选举权依然要受法律保护等等。

人权原则为我们每个人划定了一块不受公权和其他个人无端干预的神圣领域,因而成为防止功利主义滑向专制和暴政的坚固屏障。

从极端功利主义原则出发,为了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牺牲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在所不惜,也是在所难免。但从保障人权原则出发,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必须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采用取合法的、文明的方式和手段来进行,绝不允许以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的方式来提高破案率。

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一个社会纵容执法部门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择手段,那无异于饮鸩止渴。因为一旦公权日渐膨胀,侵犯的绝不仅仅是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一个权力专横、执法野蛮的社会,所有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都将无从保障。

因此,我们反对刑讯,并不仅仅是它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从这个角度反刑讯,我们就会掉进功利主义所谓“权衡利弊”的圈套,就批不倒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有用论、合理论、难免论。

我们之所以彻底反对刑讯,根本的理由在于它侵犯了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使犯罪嫌疑人沦为任人宰割、任意处置的刑事司法客体,而不论它是否能为侦查破案发挥多大用处。

而且,反对刑讯、提倡人权,也绝非仅仅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我们捍卫的恰恰是人之为人所共有的基本尊严和权利。也许,只有从这个立场出发,我们才有可能彻底反对刑讯;也只有等到大家都认识到这一点,建成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大有希望。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财政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的通知

1988年10月5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1985)117号《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电影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