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说明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希望从全球环境保护基金(环保基金)获得一笔总额相当于一千三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3100000)的赠款(环保基金赠款),用于资助本项目的C部分;
(C)协会已经同意,特别是基于以前的惯例,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这笔信贷提供给借款人;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在删除其3.02节的最后一句后,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均按《通则》和本协定序言中的定义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造林项目省”系指除陕西省以外的其他项目省;
(b)“MOF”系指借款人的财政部及其后继替代单位;
(c)“MFO”系指借款人的林业部及其后继替代单位;
(d)“项目实施安排”系指项目实施规定及各造林项目省根据本协定第3.03节的规定所提交的接受信;
(e)“项目实施规定”系指财政部和林业部根据本协定第3.03节(a)段的规定联合颁发的有关项目实施的详细规定;
(f)“项目省份”系指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辽宁省、山西省、陕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项目省”系指项目省份中的任何一个省;
(g)“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账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四千一百七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417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协定附件二描述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一个美元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应为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起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止;及
(ii)按计承诺费之日前一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根据上述(a)段规定随时确定的其他年率。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下一次偿付日所在那一年。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及
(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五月十五日和十一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a)根据下述(b)及(c)段,借款人应从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始至二0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为每年五月十五日及十一月十五日。在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以前包括当期每次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无论何时:
(i)当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及
(ii)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份,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为实现本协定附件二规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其林业部和各项目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以及适当的营林、环保和管理措施实施本项目,并提供本项目随时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有规定,借款人还应根据本协定附件四规定的实施计划执行项目。
3.02节 (a)借款人应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分别将用于本项目A部分及本项目D、E、F三部分中与A部分提及的造林活动相关部分的相应的信贷资金提供给各有关项目省:
(i)转贷期不超过二十年,其中包括八年宽限期;
(ii)转贷年利率为4.5%;及
(iii)还贷期内特别提款权与借款人的货币之间的外汇风险由有关项目省各自承担。
(b)借款人应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分别将用于本项目B部分及本项目D、E、F三部分中与B部分提及的营造防护林活动相关部分的相应的信贷资金提供给四川省和湖北省:
(i)转贷期不超过二十五年,其中包括十年宽限期;
(ii)转贷年利率为2.5%;
(iii)还贷期内特别提款权与借款人的货币之间的外汇风险分别由两项目省各自承担。
(c)借款人应促使各造林项目省:
(i)按照上述(a)段和(b)段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将信贷资金进一步转贷给其所辖的项目县,同时,如果项目外汇风险由省级承担,省向下提供的所有人民币贷款的年利率,在上述(a)段和(b)段规定的相应条款和条件的基础上,均不得超过二个百分点;
(ii)促使各项目县按照所述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所有外汇风险,将信贷资金提供给最终用款人。
3.03节 (a)借款人应促使其财政部和林业部:
(i)向各造林项目省颁发业经协会认可的《项目实施规定》,对项目执行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及
(ii)将项目实施规定,连同上述第3.02节所规定的转贷条件,告知各造林项目省,并由各省出具接受上述安排的书面材料。
(b)借款人应保证《项目实施规定》包括下述条款:
(i)各项目省应以其应有的勤奋和效率,采取适当的林业、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并根据需要迅速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他资源,实施或促使实施其各自的项目部分;
(ii)这些项目省应如本协定附件四第A.1段所规定的那样,建立并维持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同时应促使维持县级项目办公室;及
(iii)各项目省应分别与其所隶属的项目县签署协议,确保项目实施按照《项目实施规定》进行,并按本协定第3.02节(c)段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安排信贷资金转贷;
3.04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能充分反映其负责执行本项目或执行本项目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的运行、资金和支出状况的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年度的记录及账目,包括专用账户,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供一份其范围和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由上述审计师写出的审计报告;及
(iii)向协会提供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有关上述记录、账目和审计的材料。
(c)凡通过费用报表形式从信贷账户报账提款的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账户提取或从专用账户支出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财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
(iv)确保这些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中,以及包括由上述审计师出具的关于该财年递交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报表时涉及到的程序和内部控制的独立意见书在内的审计报告,足以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所有项目实施安排中的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根据本协定第3.03节的要求,《项目实施规定》已经下发,并且,所有造林项目省均已出具书面接受材料。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实施安排中的所有有关条款,都对有关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 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 尼古拉C·霍普
(签字) (签字)
黔东南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黔东南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维护资金安全,确保补贴资金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一)州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州财政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拨付的监督管理。
(三)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县市(区)购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方案编制,补贴对象审定,购机协议签订,购机情况抽查核实,补贴购机档案管理,补贴工作相关材料报送等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机补贴政策宣传、本乡镇农民购机申请审核、购机后复查核对以及张榜公示等工作。
(五)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申请购机补贴的公示等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违反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行为的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处理群众投诉。
第四条 经省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在本州经销的,应当将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销售指导价格、“三包”承诺书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备案资料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州内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可申请享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购机者按下列程序申请购置农机具:
(一)购机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身份证明,下同)到所在村委会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经村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方能签章向购机者发放购机补贴申请表;
(二)购机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经村委会签章的购机补贴申请表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签章;
(三)购机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章的购机补贴申请表向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申请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认真对照核实购机者及其提供的证件,经审核购机者及其提供证件属实后,即时与其签订购机补贴协议;
(四)购机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购机补贴申请表和购机补贴协议自主选择州内补贴农机具经销商谈价购机。
第七条 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做好农机具操作使用指导工作。与购机者达成补贴机具购销合同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当给购机者开具合法有效发票。
第八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确须转卖或转让的,应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补贴机具经销商申请补贴结算时,应当向所在地农机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购机者购机补贴申请表;
(二)购机补贴协议;
(三)购机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购机发票复印件;
(五)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汇总表。
第十条 农机具补贴按下列程序结算:
(一)补贴机具经销商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申报 资料;
(二)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收到补贴机具经销商报账资料后,将购机者名单按乡(镇)分别登记,转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购机者进行100%实地核查,无误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政府公章报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
(四)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核查购机者名单进行不少于30%抽查核实,核实无误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州农机主管部门;
(五)州农机主管部门收到县市(区)购机补贴经销商报账资料及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核实购机者名单后,对购机者名单进行不少于5%抽样复核,无误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或结算。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购机补贴档案。购机补贴档 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购机者购机补贴申请表;
(二)购机者身份证件、购机发票复印件;
(三)购机补贴协议原件(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存档联);
(四)补贴农机具合格证复印件;
(五)登记农机具编号、发动机号、台架号;
(六)县农机主管部门核查购机者名单记录;
(七)购机者名单公示资料。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购机者、补贴农机具经销商和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补贴农机具经销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对其所经销的补贴农机具不予审核报账:
(一)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
(二)售后服务不到位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农机具补贴程序操作的;
(四)扰乱补贴农机产品市场价格的;
(五)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损害国家有关农机具补贴政策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在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中不负责任,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