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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双方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关于一九七八年中日长期贸易协议的执行和安排的会议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3:55  浏览:9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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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双方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关于一九七八年中日长期贸易协议的执行和安排的会议纪要

中国 日本


中国和日本双方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关于一九七八年中日长期贸易协议的执行和安排的会议纪要


(签订日期1981年7月24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24日)
  中国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主任刘希文与日本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委员长土光敏夫,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在东京,就双方于一九七八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中日长期贸易协议的执行情况和今后的安排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回顾长期贸易协议签订三年来,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双方认为,从长远的观点出发,中日经济合作的前景十分广阔,在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经过双方友好协商,通力合作,是可以得到合理妥善解决的。双方一致表示,将本着长期贸易协议的精神,继续努力发展中日两国的经济合作,特别是加强资源能源方面的合作。

 二、关于中日长期贸易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二年中国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的原油数量问题,中国方面在去年九月第二次定期协商时提出,由于对本国原油生产的估计有所变化,为了从实际出发,希进行修改。对此,日本方面于去年十一月表示谅解。双方同意原订中国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原油一九八一年九百五十万吨、一九八二年一千五百万吨,改为各八百三十万吨。
  双方同意一九八三至一九八五年的数量,将尽快在适当的时候商定。

 三、关于一九八三至一九八五年中国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煤炭数量,鉴于中国正在制订第六个五年计划,双方将充分尊重中日两国领导人以及中日政府成员级会议上协商的精神,但具体数量在一九八二年尽早商定。

 四、日本方面指出:为扩大今后日中之间的煤炭交易数量,定价时有必要按照长期贸易的精神采取稳定方式;原油则参考同等质量的原油价格。
  对此,中国方面表示理解,并表示将根据中日长期贸易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具体商定。

 五、本会谈纪要同一九七八年二月十六日签订的中日长期贸易协议有同等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国中日长期贸易协议          日本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                委 员 长
   刘 希 文                 土光敏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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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电项目基建计划编制和管理的几点意见及大中型电力基建项目外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电项目基建计划编制和管理的几点意见及大中型电力基建项目外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9月26日,水利电力部

《关于大中型水电项目基建计划编制和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大中型电力基建项目外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经过今年五月长沙水电计划工作会和密云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改革过程中,请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

附1:水利电力部关于大中型水电项目基建计划编制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部属大中型水电项目的基建计划管理形式也随着有较大的改变,目前的管理形式有:部驻葛洲坝代表处、鲁布革工程管理局、武警部队水电指挥部、网(省)局管理的工程以及部直接管理的工程等,管理形式不尽一样。鉴于水电工程比较复杂,涉及面广,投资渠道多,年投资额也大,为了搞好水电基建投资宏观控制,加强基建投资的计划管理明确分工和权限,加强经济责任制,提高计划工作和投资利用效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促进水电建设。
一、编制项目基建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负责单位
1.部驻葛洲坝代表处、鲁布革工程管理局、武警部队水电指挥部(以下简称代表处、鲁管局、水指)为所属项目的编制计划负责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代表处仍然按包干合同细则执行;鲁管局、水指负责归口的项目,为便于加强管理,需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计划(含内资和外资)管理办法和细则于1987年底以前报部批复后执行。
2.网(省)局归口管理的水电项目,网(省)局为负责单位,承担本项目的建设公司、工程局或管理局、建设局,向主管网(省)局编报年度基建计划,网(省)局负责审批,报部核备。网(省)局也应负责制定内部计划管理办法和细则,于1987年底前报部核备。
以上负责单位,对国家下达计划的实施以及计划的审批、检查、监督全面负责。
3.部直接管理的项目,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工程局负责向部编报本项目的年度计划、调整计划意见,按部批准的计划实施。
二、计划的编制
1.编制计划的程序:
(1)实行概算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照审定的“五定”概算和合理工期;实行招标承建的项目,按招标签订的合同价格和工期,编制工程项目的长期(总工期内)、中期(五年)计划(含内资和外资),作为长期计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2)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各负责单位依此编制下年度计划建议报部,供部审核汇总上报;国家确定下年度计划指标后,由部下达给各单位,编报正式年度实施计划。
2.编制计划的依据:
各个项目编制计划以国家审定的总概算和工程进度为依据,集资项目的有关部分按集资协议,利用外资项目的外资部分按贷款协议和国家有关批准文件,招标项目按审定的补充概算(执行概算),并根据国家及主管部门的决定、规定,结合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使计划建立在切实可靠的基础上。
3.编制计划的要求:
(1)根据水电部下达的国家计划控制数,在有关单位配合下,搞好劳动力、设备、材料、资金以及外协项目的全面综合平衡。在计划安排上要保证重点、处理好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生产和非生产、外协项目之间的关系,认真做好投资分配和管理,保证控制性工程形象面貌的完成。
(2)按照施工总进度、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落实施工技术和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3)必须严格按总概算(或投标承包价)控制投资,落实投资包干或招标协议,签订经济合同,明确经济责任制。
实行投资包干建设的项目,编制年度计划时,主体工程以概算单价及工程量计列上报,临时工程和其它工程及费用均按概算指标控制。负责单位为便于施工单位在年度内实施,应在前一年十二月底前编好下一年度的施工预算单价,并邀请设计院、建行共同审定后实施。
利用外资的工程,按核定的外资使用范围和各项外资计划额度列入长期和当年计划的外资工作量,与内资工作量分开,不得与内资重复计算。外资工作量按第六条计列。
实行招标承建的项目,以审定的总概算和招标文件及合同为依据,由设计单位编制与总概算对应的分项、分年项目补充概算执行概算表,经上级批准后,据以编制年度计划。时间、方式参照上述要求。
(4)各负责单位,按我部下达的“水电基建计划表格”及要求编制,并附编制说明、前一年工程完成及当年工程达到的形象面貌图,报送水电部和计划司、建设局、财务司、物资局及水利水电规划院各一份。同时抄送工程所在省(区)综合部门及有关网(省)局。
三、年度实施计划的审批
1.编制计划的负责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和要求、国家及主管部门的决定、规定、审定的总概算或执行概算表和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合同等负责审批归口管理的项目,并报部核备。如果遇有重大原则问题或其它原因,难以审批时,可以提出审批意见,报部审批。
2.部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部负责审批。
各单位对国家计委和水电部戴帽下达的计划项目和指标,要认真执行,按期拨付,不得擅自改动。
年度实施计划经审批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努力达到预定的要求。
四、年度计划的调整
1.对本项目内概算分项之间的调整,要严肃认真,深入现场,核实情况,落实条件,说明调整的理由,在年度投资额及总工期要求范围内,主体单项工程之间及形象面貌的调整由“负责单位”审批。如计划的调整涉及到改变工程总进度和年度应达到的重大形象进度目标时,或减少主体工程投资增加临时工程和费用,及投资构成变动大,要及时报部。
2.减少施工设备购置、其它基建投资及费用(不包括外协项目),以增加主体工程投资,由负责单位审批,报部核备。
3.大中型水电站项目之间的投资调整,由负责单位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部,由部报国家计委后统一调整,各负责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五、有关国家统一调整价格问题
由于国家统一调价,引起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木材、柴油、汽油、炸药。钢材已计入金属结构内,故不另报)和永久设备的价差,按省级以上文件为凭据,在年度计划中按工程量可估列价差预备费,每一季度所发生的价差测算一次,一年暂预结算一次,并由设计院复核,建行进行签证,在核报年度投资和计划完成量时统一核定,调整总概算时一并纳入上报。
概算中列有价差预备费的,解决主要材料和永久设备的价差时,仍按上述原则办理。
六、利用外资项目,外资工作量均以原批准概算中计算汇率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汇率作为固定汇率计算,年度执行过程中,因汇率浮动引起的支付差额(增、减),以工作量差额计入当年外资计划,并在计划表中注明差额计算依据及差额数量。包差额部分,不计入单价、不计入相应增减的折旧费率及与建安工作量有关的费率等。
七、国内外咨询专家,对工程提出的改进方案,降低工程造价,经设计单位修改原设计及概算,可根据节约金额大小,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设计、科研、施工和建设管理单位的奖励,其余部分用于本项或单项工程之间的盈亏调整。提取奖励总金额的比例,在国家没有正式规定以前,先暂按不超过本项节约总金额的5%~10%掌握。

附2:水利电力部大中型电力基建项目外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搞活企业的方针指引下,电力基建工程利用外资的项目逐渐增多,使用外资的范围逐渐扩大,内容也不尽相同,有采购设备和材料、部分土建工程国际招标、全部土建工程国际招标,以及国际咨询和技术合作等多种形式。几年来,通过利用外资,弥补了部分内资的不足,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阔了视野,提高了经济效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基建计划管理方面各单位做法不尽相同。为了贯彻改革和双增双节的精神,进一步健全经济责任制,加强外资计划管理,更有效地管好用好外资,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作为电力基建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
一、编制计划的负责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和基建计划审批权限
1.电力基建项目的业主即为本项目外资基建计划的负责单位。暂未定业主的某些项目,经水电部批准可由归口管理或组织建设的单位为外资基建计划的负责单位。外资计划是基建计划的一部分,各负责单位对部下达的外资计划的实施、检查和监督全面负责,其编报和审批权限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各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自营施工单位向负责单位编报年度工程基建计划时,要包括外资计划。负责单位按国家计划安排的外资计划额度和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进行审批。审批文件要报部核备(并同时抄送部有关司局)。
二、外资计划的编制依据和程序
1.外资计划是项目基建计划的组成部分,各负责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和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由于各项目外资来源不同,国家批准的使用范围、数量、条件和要求也不一样,因此外资计划必须严格遵循与此有关的批准文件、贷款协议或特殊规定。
2.利用外资项目确定后,由负责单位按照审定的概算、利用外资额度和工期〔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或采购)合同及执行概算〕,编制外资长期计划,并结合国家五年计划编制中期计划,作为本工程安排内、外资包干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各负责单位要做好综合平衡和内、外资安排,使本项目基建计划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以上中、长期计划经(业主省、网局或批准的归口管理负责单位)审批后及时报部。
3.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各负责单位应编制下年度外资基建计划建议指标(以原币和折算人民币表示)纳入工程年度基建计划一并报部。待国家确定下年度计划后,由部下达给各负责单位,据以编制正式的年度计划。
三、编制计划的要求
1.利用外资项目,必须根据水电部下达的国家计划投资指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与要求,搞好劳动力、设备、材料、资金及外协项目的全面综合平衡,认真做好投资分配和管理,做到突出重点,协调统一,保证控制性工程的形象进度。并按照施工(或采购)总进度、设计文件和图纸要求,落实施工技术和保证质量及安全的措施,确保工程计划按期完成。
2.必须严格按审定的总概算(包括招标项目的执行概算和招标文件)和投资包干或中标承包协议,签订经济合同,明确经济责任。
3.中、长期和年度计划中的外资工作量,必须与内资工作量分开,严格按审定的外资使用范围和计划额度控制;未经国家或水电部批准,不得改变或调整。外资工作量和投资额不得和内资重复。
4.外资工作量和投资额均以人民币计算,汇率按批准的概算所用汇率(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汇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费。年度计划执行中因汇率浮动引起的支付差额(增、减),以工作量差额单独表示,并在计划中注明差额计算依据。但差额部分不得计入概算单价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单价,不计入相应增、减的折旧费及其它有关取费。
施工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和除钢筋、木材、水泥、炸药、油料以外的其它建筑、安装材料,均按概算和招标文件计算。汇率浮动增加的支付差额不得列入项目基建投资计划,也不得增加外资使用额度。
5.利用本项目外资为别的工程采购设备、材料或作其它用途,必须报水电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经批准所用外资,谁用由谁向外资项目负责单位偿还人民币。收回的人民币用于冲抵本项目基建内资(相应减少内资贷款),增加年度外资工作量,纳入年度计划报部核备。对回收的人民币,要加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挪作它用。
6.各单位对国家计委和水电部戴帽下达计划项目和指标,要认真执行,按期办理,不得擅自改动。
7.外资计划的调整审批权限属国家计委和主管部门,各项目负责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中、长期计划如须调整,负责单位需提前一年向部申报。
四、外资计划的统计和监督
1.外资计划完成工作量是项目基建计划完成量的组成部分,按现行基建统计办法和规定进行统计与年报审查。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的规定,如实向上一级审核单位和部门填报统计报表,提供统计依据和凭证,进行报审。
2.在外资计划执行中,负责单位要接受项目经办银行的监督,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及时向经办银行或上级银行联系、汇报。
五、内外资划分及有关要求
1.为了确切、合理地核定外资贷款限额和工程总投资(内、外资),以利加强内外资计划和财务管理,利用外资的项目负责单位在申请外资时,必须根据经济上有效益、技术上合理可行、财务上有偿还能力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的分析、测算后拟定申报所需外资额度。外资额度经国家审定后,由设计单位以原批准的全内资概算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内外资划分表和报告,报部审查批准后,做好执行概算和基建计划,以便依据执行。划分表均以人民币表示,汇率计算与“三之4”条相同。
2.利用外资采购施工设备、材料的项目,对审定的全内资概算中已包括的备品、备件、土建安装材料及器材等(如焊接材料、润滑油、电缆、工具等类),均按概算编制规定划为内资部分。未经申请批准使用的外资不得进入工程投资,而应按谁用谁以自有资金支付人民币的办法处理。具体办法同“三之5”条。
因进口永久机电设备有特殊需要同时进口安装材料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可据以列入外资部分,并按概算相应扣除内资。
3.内外资划分中有关税金、国内外运费、土建国际招标的保险、投产前用投资支付的贷款利息、进口增加的各种附加费用(如进口商检费、银行手续费、港口费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并要落实依据和凭证。
4.概算内非生产性设施和设备(包括机修、医疗、办公、生活服务及非工程直接使用的各类载重车辆等)均划列内资部分,不列外资。如经批准使用外资,仍执行谁用由谁负责偿还人民币,并负担所有税金、附加费用及其它特殊费用。上述费用一律不准列入工程概算和投资。
概算外无论生产性设备或非生产性设备,均不得列入外资,如经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外资,仍按上述“三之5”条和“五之2及4”条谁用谁还的原则办理。
六、利用外资项目后检查
项目负责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在各主要单项工程(具备生产能力者)和全部项目完成后,进行利用外资的经济效益分析,检查利用外资的数量、范围、内容、方法是否适当,实际效益如何,并进行具体定量的经济和财务效益分析,检查计划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在单项和全部项目完成并验收后半年内,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外资项目后评估报告报部。


关于印发《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办:
为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示范基地的申报
1、申报单位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以下简称各省市)引智办(外国专家局)负责本地区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将《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申请表》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法规与联络司(申请表式样附后)。
2、申报时间
各省市引智办(外国专家局)一般在每年申报引智项目计划的同时报送建立示范基地的申请,也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随时申报。
二、示范基地的评审
3、评审委员会
示范基地经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评审委员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领导、有关司室负责人组成。
4、初审
(1)法规与联络司会同局内有关司,对申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
(2)法规与联络司根据审查结果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提出参加评审的示范基地推荐名单。
5、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三、批准下达
6、示范基地的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与国家外国专家局签署责任书、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文件,以明确各方在成果推广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7、法规与联络司向被确定为示范基地的申请单位下达批准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的通知和证书。
8、各省市引智办(外国专家局)根据示范基地的命名及规定的格式制作示范基地标牌,并负责基地的授牌工作。
四、示范基地的管理
9、示范基地实施单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基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示范基地在成果推广过程中是否服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及引智经费的使用情况。
10、各省市引智办(外国专家局)应指定专人负责示范基地的具体工作,随时了解情况,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示范基地的成果推广情况送交国家外国专家局法规与联络司。
11、示范基地可以享受《办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示范基地的引智项目按原有渠道上报审批,国家外国专家局各有关司室将给予重点支持。
12、国家外国专家局协调全国性的成果推广工作,由有关司与国家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共同组织成果的示范、推广现场会,组织专家到推广地区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并对成果进行宣传;法规与联络司组织各示范基地的经验交流活动。
13、对在示范基地成果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外国专家局将予以表彰。
14、示范基地实施单位无法完成推广计划、或该项目不再具有推广与示范作用时,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取消该项目示范基地的命名。
15、对不履行示范基地的责任和义务,供机进行期骗、牟取暴利,或者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单位,经批评督促在一年内未做改正的,评审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或取消示范基地资格,国家外国专家局暂停对其引智项目的资助。

国家外国专家局
199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