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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59:41  浏览:9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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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16日 财预〔2003〕66号

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吉林、湖北、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改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办公用房条件,加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改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办公用房条件,加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是财政部调整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解决西部地区乡镇和部分特别困难的县党政机关的基本办公用房条件。
第三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属补助性资金。地方财政应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基层政权建设。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根据上年中央财政集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安排。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全部用于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第五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各地区基层政权建设的主要任务,集中用于解决办公用房的危房改造、维修等突出问题。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办公用房条件较差的乡镇,重点向少数民族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第六条 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合理排序、滚动安排”的管理办法。
(一)中央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分配对地方的基层政权建设补助资金,指导各地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制定或指导地级财政部门制定有关的建设标准和费用定额;根据本地区基层政权建设需求和资金规模,以3年为周期,按规定程序编制、上报基层政权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总项目库,并根据县乡机构改革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在规划项目范围内,申报年度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需求;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负责审核确定并下达年度基层政权建设项目预算;总结并上报上一年度本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三)地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上报本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规划,制定有关的建设标准和费用定额;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的原则,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基层政权建设备选项目;组织年度基层政权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
(四)县、乡级财政部门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基层政权建设备选项目;做好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实施年度基层政权建设项目。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负责将本地区3年基层政权建设滚动计划,以及上年基层政权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当年基层政权建设资金项目申请等,按要求上报财政部备案。本地区3年基层政权建设滚动计划如果没有重大调整的,第2和第3年可不报送。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严控制建设标准,防止出现脱离实际扩建和新建办公用房的现象。
第九条 加强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选定、执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凡发现有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的,要扣回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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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19省、市为西藏办学的几项具体规定

教育部


关于内地19省、市为西藏办学的几项具体规定
1985年6月13日,教育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4〕6号、22号文件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在内地创办西藏学校和举办西藏班培养人才的指示,经国家计委、教育部、西藏自治区研究并与有关省市协商,确定在北京、成都、兰州三市创办西藏学校,1985年开始筹建,力争1986年秋招生;在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河南、山东、江苏、陕西、湖北、重庆、安徽、山西、湖南、浙江、江西、云南等16省、市举办西藏班,从1985年9月起招生。现将有关办校办班的几项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经常费问题
西藏学校和西藏班的开办费和每年的经常费,均由西藏自治区教育部门列入专项预算,负责解决。经常费用包括每年新生入学的装备、服装、公杂、医药、教学、学生寒暑假活动费以及每月的助学金等。开办费数额和经常费拨给标准,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同各有关省、市教育部门协商确定。这些费用,除零用钱发给学生个人外,其余包干给所在学校,按规定项目开支标准掌握使用。西藏自治区教育部门要在每学年年度,按分定的学生名额,将上述经费按时汇总寄至有关省、市教育厅(局)戴帽下达给学校,专款专用。
二、招生条件、办法和要求
1.凡西藏自治区内藏族的小学毕业生(包括初中预备班学生),年龄在11至15周岁以内,小学阶段操行和各科成绩合格,身体健康,能坚持长期学习者,均可报考。
2.坚持自愿、推荐和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由西藏各地市教育部门组织统一命题考试,按分定的名额择优录取。
3.从1985年开始,每年6月10日至20日为报名体检时间,7月10日前考试录取完毕,8月15日前派遣工作结束。
4.凡考取内地藏族学校和藏族班的学生,由西藏各地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派专人护送到学校。学生的路费(包括食宿费用)均由西藏自治区负责。
5.西藏有关地市要预先与内地办学的学校联系,作好入学前的安排,协助所在学校按规定为西藏学生购置被褥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等事宜。
6.在招生工作中,一定要保证质量,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严格把关。学生入学后一经查出问题,要追究选送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7.选送学生到内地学习工作量大,任务重,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教育部门要主动取得各有关单位的积极协助支持。
三、藏语文教师和教材问题
1.在内地办西藏学校和西藏班所需要的师资,除部分藏语文教师和管理工作人员由西藏选派外,其余各科教师和职工均由支援西藏办学的所在地统筹安排,自行解决。
2.西藏选派到内地的藏语文教师和管理人员,要求选那些思想好、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藏汉双语兼通的同志担任。鉴于西藏自治区目前教师缺额多,暂按每年招收一个班的学校派三人(藏语文教师一人,管理工作人员二人)、每年招收两个班的学校派六人(藏语文教师二人,管理工作人员四人)配备。
3.被选派到内地西藏学校和西藏班工作的教师(包括管理人员),可实行定期轮换制,在内地工作期间仍享受西藏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户口、工资关系不转,只转办临时粮油关系,每月工资由原工作单位按时寄发。
4.内地办学所需的藏语文教材,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按时供应到各学校,保证教学的需要。
四、西藏自治区各地市每年招生对口送往各省、直辖市名额和选派教职工数(详见附件)
北京、成都、兰州三所西藏学校,每年招生300名。有关招生的具体问题,由三市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另行商定。
附件:西藏每年招生对口送往内地学生人数及选派教职工人数表

附件:西藏每年招生对口送往内地学生人数及选派教职工人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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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市 |每年招生数|选派教职工数|派往省市|学生名额|教职工数|备 注|
|----------|----------|------------|--------|--------|--------|--------|
| | | | 上海 |100 | 6 | |
| | | |--------|--------|--------|--------|
| | | | 重庆 |100 | 6 | |
| | | |--------|--------|--------|--------|
|拉萨及驻拉| | | 陕西 |100 | 6 | |
|萨各有关厅| 500 | 30 |--------|--------|--------|--------|
|局教育系统| | | 江西 | 50 | 3 | |
| | | |--------|--------|--------|--------|
| | | | 浙江 | 50 | 3 | |
| | | |--------|--------|--------|--------|
| | | | 安徽 | 50 | 3 | |
| | | |--------|--------|--------|--------|
| | | | 湖南 | 50 | 3 | |
|----------|----------|------------|--------|--------|--------|--------|
| | | | 山东 |100 | 6 | |
| | | |--------|--------|--------|--------|
| | | | 河南 | 50 | 3 | |
|日喀则地区| 250 | 15 |--------|--------|--------|--------|
| | | | 云南 | 50 | 3 | |
| | | |--------|--------|--------|--------|
| | | | 山西 | 50 | 3 | |
|----------|----------|------------|--------|--------|--------|--------|
| | | | 河北 |100 | 6 | |
|昌都地区 | 200 | 12 |--------|--------|--------|--------|
| | | | 湖北 |100 | 6 | |
|----------|----------|------------|--------|--------|--------|--------|
| | | | 辽宁 |100 | 6 | |
|山南地区 | 200 | 12 |--------|--------|--------|--------|
| | | | 江苏 |100 | 6 | |
|----------|----------|------------|--------|--------|--------|--------|
|那曲地区 | 100 | 6 | 天津 |100 | 6 | |
|----------|----------|------------|--------|--------|--------|--------|
|阿里地区 | 50 | 3 | 河南 | 50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1300 | 78 | |1300| 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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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
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防止重复建设,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
支持西部大开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将《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
则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所得税
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
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
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和监控。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
制的平稳运行,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通过
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
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
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沿海地区和内地发展“两个大局”
的战略构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的客观要求,并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和经验,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
提下,进一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
良好环境,促进地区之间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
现共同富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第一,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
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第二,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不
影响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第三,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第四,
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国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和便于税收征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
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
增量分成。
  (一)分享范围。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
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
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三)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
计算,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
作为基数返还地方;如果大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地方作为基数上
解中央。具体计算办法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四)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等收入,按相关因素在有关
地区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
的方法进行分配,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行转移支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
行制定。
  地方所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五、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
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
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
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
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
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不得自行出台
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地方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
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地方国库等,一经查出,相应扣减
中央对地方的基数返还。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省(区、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
2001年数额,中央将相应扣减对该地方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地方的基数上解。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相应调整和完善所属
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分享所得税收入的作法。中央增加
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后,各有关地区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切实解决基层的财政困难。
  六、改革方案的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
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