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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收费公路统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18:05  浏览:9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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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收费公路统计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4]248号


关于做好2003年度收费公路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落实《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交公路发 [2004]260号,以下简称《制度》,确保7月30日前完成 2003年度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报数据的审核

  请将本辖区截至2003年年底的收费公路统计报表,于 7月23日前报部公路司审核后,再以正式文件上报,以确保数据质量符合《制度》的要求。

  二、关于基础资料的提供.

  根据各地去年上报的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资料,部公路司整理完成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情况统计表(截至2002年12月31日)。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议以此为基础,开展2003年度的收费公路统计工作。如需上述资料,请告部公路司。

  三、关于统计软件

  为保证统计质量,提高汇总速度,根据《制度》要求,部组织开发了“收费公路管理系统”软件并编写了《收费公路管理系统软件使用手册》,供你们在工作中使用。请直接从 www.oydtech.com网站上下载。

  软件开发单位联系方式:雷明春010—82896306—808、13910176243,电子邮件:oyduser@oytech.com。  

  收费公路统计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请安排熟悉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同志负责此项工作。为便于工作联系,请于7月2日前将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电话、电子信箱)电告部公路司,联系电话:010— 65292747(6),电子邮件:yanggf@mo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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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民、小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违反工商业税法规的案件是否要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民、小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违反工商业税法规的案件是否要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

195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17日〔57〕法研字第151号请示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57〕财税戊字第74号指示所附“税务机关对违反工商业税法规的农民、小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注意事项”中所提的几类送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是否要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我们的意见是:这几类案件一般是比较轻微的案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如有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的,也可由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


关于同意抚顺矿业集团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13号




关于同意抚顺矿业集团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创建抚顺矿业集团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辽环发[2004]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抚顺矿业集团)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抚顺矿业集团应按照《抚顺矿业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在辽宁省建设循环经济试点省的背景下,立足于抚顺矿业集团的实际,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结合传统优势,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当建设项目分阶段实施。通过示范园区建设,探索一条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新途径,实现园区和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

  三、你局应商抚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支持示范园区的发展。

  四、请按我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