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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全国人民币联行销帐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49:28  浏览:8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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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全国人民币联行销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全国人民币联行销帐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31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为了加强对全国联行人民币销帐工作的管理,提高销帐速度,保证销帐质量,根据我行联行制度和《全国联行人民币往来操作手册》,特制定本办法,望各行认真执行。

附:全国人民币联行销帐管理办法

一、人民币联行销帐
全国联行人民币销帐采取的是总行集中销帐的办法,需要各级行、处的共同配合来完成。由于销帐的基础工作分散在各行,从管理上要求分级管理、层层监督,使人民币销帐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为此,要求各行在销帐过程中,做好如下工作:
(一)按时录入本行的报告表并保证质量。(非联网行要及时录入所辖各行的报告表)
(二)监督所辖输机行按时将销帐数据传上来。
(三)统一管理所辖各行的查询工作。
(四)对所辖联行机构的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全面的评比。

二、报告表部分
(一)人民币往来报告表必须每日编制。当日只要发生了902人民币业务,就必须编制报告表。
(二)报单的排列方法及顺序:
1.报单的排列方法
(1)首先将报单按借、贷方分开,借方在前,贷方在后。
(2)在借(贷)方中,来帐报单在前,往帐报单在后。
报单的排列顺序为:来帐借方报单,往帐借方报单,来帐贷方报单,往帐贷方报单。
(三)报告表编制完后,寄往输机行或及时输机。

三、报告表的录入及传输时限
(一)报告表的录入及复核
报告表的录入及复核工作由各输机行来完成。输机的数据是联行销帐的直接依据,是联行销帐的基础。录入及复核人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完成此项工作。
(二)录入及复核人员的责任
1.录入人员要认真完成输机的任务,并保证报告表上的发生额与报单累记的发生额相符,不能任意改动报告表的发生额及报单的金额。如果发现是输机错误造成的金额不符,录入人员应负责立即改正。
2.复核人员要负责各项要素正确性的核对工作。如果发现是复核不认真造成的报单号不符;收、发报行不符,或因输机错误造成未核销数据较多时,复核人员应负责任。
(三)报告表的传输时限
1.省行的报告表5天内传至总行;
2.地、市级联网行的报告表7天内传至总行;
3.县级联网行的报告表9天内传至总行;
4.非联网行的报告表15天内传至总行。
各行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报告表按时传至总行。

四、查询及补制副本
(一)联行的查询工作是销帐工作的重要保障,查询的及时与否与销帐进度紧密相关,各行要对查询工作高度重视。为了使查询工作顺利进行,特对查询方法作如下规定:
1.对于收、发报行不符;报单号不符;金额不符的错误,查询双方行。
2.对于逾期未达,谁先报查谁。主要查询输机是否有误,若输机无误,必须向对方行查询是否收到此报单,若未收到,则应立即要求补制副本。
3.逾期未达在查先报者的同时,总行按未报行打印出一份未达清单,寄送有关行处,并需要查清如下情况:
(1)是否及时上报。若没有及时上报,必须尽快传至总行。
(2)是否真正未达。若是真正未达,应尽快向对方行求补。
4.总行在每个月的第一工作日,将查询数据下发各省行,各省行必须一个月内将查询结果传回总行。
5.为了接收新的查询数据,各行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必须将查询库清空。如果未能清空查询数据库,将会造成重复查询,使查询结果无效。
(二)查询人中的配备
各行根据本行的业务量的多少,以及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来配备查询人员。
1.日均输机量在2,000笔以上的行,必须配备两名查询人员。
2.日均输机量在2,000笔以下的行,配备一名查询人员。
(三)未达帐的求补和补制工作
1.收报行根据查询清单,发现某笔帐确系未达,经会计主管同意,应立即向对方行要求补制副本。无论是电划、邮划报单都可以电报方式向对方要求补制副本。
求补电报格式:
(4XXXX)行你(XXX)号表中(XX年XX月XX日)(电/邮)(借/贷)(报单号)人民币(金额)我行未收到请补制副本。注明“补制副本,注意重复”(4XXXX)(XX月XX日)
2.发报行收到对方行发来的补制电报时,应首先核实此笔报单是否本行所发,若确系本行所发,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方可补制。
(1)邮划报单
按原报内容补制1—3联及附件,更改报单号码为原报单号码,发报日期为原报日期。注明“补制副本,注意重复”,然后寄出。同时在卡片帐上注明“XX月XX日已补”字样。
(2)电划报单
补制电划报单时,只需将原电重发一遍,并在电报上注明“补制副本,注意重复”。同时,将补发电报附在该笔业务的卡片帐后,并在卡片帐上注明“XX月XX月已补”字样。

五、报告表的合并
(一)当上年户结平之后,方可开始做报告表的合并工作。并表的时间由总行财会部下文通知,全国统一开始并表。
(二)并表的方法
将上年户余额不通过分录并入本年户内,同时填制合并表并注明“合并表”字样。
本期报告表余额=本期报告表的实际余额+(-)上年户余额
(三)将编制好的报告表寄往输机行。
六、联行销帐工作的评比
总行每月将从三个方面对各管辖行的工作进行评比:
1.各行的传输进度
从传输进度表上看,各行的传输进度是否与总行的要求相一致。
2.各行的录入质量。
从差错表上看各行的差错情况,其允许的差错率在5‰以内。
3.各行的查询进度
能否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查询工作。
总行每月将结果以通报的形式发至各管辖行。一年度的未达查询工作结束之后,对各行的工作进行总评比。同时要求各行对其辖内行、处也要进行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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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设性医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附设性医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83年10月28日,卫生部

总 则
1.附设性科研机构系指附设于医学院校、医院、卫生防疫站及妇幼保健院等单位,从事医学科学研究工作的机构。它是所在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享有所在单位中同一级机构的权力和待遇,由所在单位领导。
2.附设性科研机构是医学科研的重要阵地,它的根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和科技、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大力开展对应用科学的研究,出成果,出人才,发展医学科学,推进医疗卫生事业,为“四化”建设服务。
根据国家的医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防病治病的需要,结合自己的专长,确定科研方向,制定本单位的规划和计划。
3.要建立附设性科研机构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书,报上级机关审批。凡设在卫生部直属单位内的附设性科研机构,需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设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所属单位内的附设性科研机构,经卫生厅、局审查批准,抄报卫生部备案;设在省、市、自治区以下的地、市一
级的医药卫生单位内的附设性科研机构,经地、市卫生局审批,抄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申请书格式附后)。
4.附设性科研机构是利用所在单位已有的科研能力,充分发挥医疗、教学人员专业特长的多快好省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与医疗、教学是相辅相成的,是提高医疗、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医疗、教学、科研三结合,应该提倡这种组织形式。
领 导 体 制
5.附设性科研机构分为研究所和研究室,实行由所在单位党政统一领导下的所长、室主任负责制。所长、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能力的专业科学技术人员担任,配备专职秘书1~2人,协助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所长、副主任,必要时可聘请外单位的专家兼任。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组织精干的所、室领导班子,注意发挥中、青年领导干部的作用。要使所长、室主任拥有行政、业务工作的人权、财权、物资调配权和计划决定权。
6.附设性科研机构的所长和室主任的主要任务;负责制定本所、室的科研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人员、物资、经费的使用加强管理,实行“定方向,定任务、定人员、定设备、定制度”的五定制度,围绕研究方向,选择重点课题,实行课题责任制,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科研课题周期,快出成果。组织评议,鉴定科研成果。
7.建立附设性科研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基础,对其研究的主要课题有较活跃的学术思路;
(2)有学术水平较高、能够指导科学研究工作的领班人,有一定数量的中层科研骨干及业务辑助人员,初步形成有一定科学水平的研究班子;
(3)要有一定的科研设备条件及专用的实验室。临床研究还应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病床或有挂钩的病床。
符合以上条件者,按隶属关系经过批准后,可以成立附设性研究机构。
8.附设性科研机构在三、五年内不出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在全国的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又无特殊理由,审批单位有权撤销其机构。
9.高等医学院校的科研工作要加强,使之成为既是教育中心,又是科研中心。按“高教六十条”规定,教师的科学研究时间一般应占全校教师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应为此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既出人才,又出成果,使之人才、成果双丰收。
组 织 编 制
10.附设性科研机构力求精干,规模不宜过大,目前以建立研究室为主。附设性科研机构要有专职的科研编制,研究室一般定8~15人左右,研究所暂定30~50人左右。其具体编制数由批准建立附设性科研机构的部门与人事部门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同时也可设有兼职科研人员,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专职科研人员可以适当参加一部分教学和医疗工作,但要以科研工作为主。对专职和兼职科研人员所担负的科研、教学、医疗任务作统一的安排。部分专职科研人员和有关教研组的教师或医疗科室的医师,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定期轮换。
一个地区不要设重复机构,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
11.附设性科研机构专职科研人员的来源,主要应从所在单位的教师、医师中调剂解决。选择在研究工作上有发展前途的中层骨干,固定在附设性科研机构内从事科研工作。也可以吸收已毕业的研究生和优秀的大学生,但数量不宜过多。
12.附设性研究所,根据科研方向和任务需要,下设若干个研究室;附设性研究室(指与所平行的室),根据研究工作内容,可设置若干个研究组,围绕着科研方向和研究内容,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
13.附设性科研机构的人员结构要合理,比例要协调,正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的比例,应为1∶2∶3,研究人员与技术人员(技师、技术员、技工、动物饲养员、资料员等)的比例,应为1∶1~2。目前,未达到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三、五年内逐步达到。
14.附设性科研机构中的专职科研人员的技术职称,按国家有关规定,随附设性科研机构所在单位进行评定。如长期固定从事科研工作的研究人员,也可按科研晋升规定进行评定。
对科技人员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科研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及科研设计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完成科研任务的工作量、成果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科学道德、学习情况等。平时的考核是评定技术职称及晋升的基础,对不适合做科研工作的研究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15.要加强对科技人员的培养和提高,为他们创造多种形式的学习条件,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和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16.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实行合理的流动,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科 研 条 件
17.附设性科研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卫生事业费、科技三项补助费及本所、室业务总收入中的留成部分和教育经费等。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从卫生事业费中按科技人员划定一定比例的科研经费。所在单位的财会部门,对附设性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要列专门户头,以保证科研工作的稳定进行。对经费要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做到少花钱多办事,专款专用。按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不能平均分配。经费可分配到课题,进行专题核算。
在保证完成本所、室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已的条件,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可以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通过签订合同,由双方提供经费、器材等。也可以通过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方式广开财源,增加收入。
18.加强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有计划地购置新的科学仪器设备。对大型精密仪器要实行专管共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使用、维修和保养,使它充分发挥效能。附设性科研机构所在单位或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中心实验室或仪器设备服务中心。
要重视常规科研器材的配备、保管和更新。
19.做好医学实验动物的繁殖、饲养、研究和供应工作,加强动物实验室和动物房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动物的质量,保证科研需要。附设性科研机构所在单位或地区,根据需要与可能,可以建立实验动物中心。
20.科研条件是完成科研任务的重要保证,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要按照附设性科研机构以科研为中心的方针,来考虑安排科研条件工作的组织管理。
科研条件具有工种多、技术性强的特点,要重视这支队伍的建设,要采取在职学习,以老带新、外出进修、举办专业学习班等方法,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适应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需要。
附 则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部直属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所管辖的医药卫生单位。
本办法如与国家科委公布的有关规定不相符,以科委的规定为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经全国卫生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2005年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5年卫生工作要点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5年卫生工作要点

2005年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强和改善卫生行业监管,加快医疗卫生资源调整,加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工作,紧紧抓住难得的战略机遇,促进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保障能力
按照既定目标,全面完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基本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通过严格有效的项目监督、考核和评估,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完成预定的基本建设任务。抓紧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明确职能,落实责任,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提高管理水平,狠抓队伍的思想、业务、作风,以及体制、机制、制度和专业人才建设,完成10000名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流行病学人员培训工作,着手开展实验室管理与检验技术人员培训。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经费,提高卫生应急处置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要求,合理设置机构,明确职能,强化责任,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和工作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完善保障措施,加大投入,保证卫生监督工作经费,改善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办案条件,提高综合执法能力。
健全卫生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完善各级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明确分工和职责,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应急管理。加强全国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和各级卫生部门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卫生应急人员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制订《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逐步将急救服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围绕院前医疗急救体系专业化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加快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医疗急救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治工作水平,逐步建立运转协调、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反应灵敏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公共卫生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加强公共卫生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重大疾病防治
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加强重大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基础和应用研究,落实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措施,强化督导检查。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开展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和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
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开展HIV筛查,加强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建立健全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发放管理体系,全面落实 “四免一关怀”政策;在综合防治示范区加强行为干预措施,逐步扩大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加强结核病防治,对报告结核病病人及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在重点地区乡镇卫生院建立查痰点,强化对结核病防治和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发现率;开展结核病/艾滋病毒、多耐药结核等试点工作,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进行结核病筛查;严格实施短程督导化疗。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研究制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落实《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狠抓防治关键环节,制订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办法。加强乙肝防治,制定乙型肝炎防治规划,提高首针免疫及时率,落实血液管理和安全注射等防范乙肝医源性传播的措施。
加强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病监控,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开展重点区域(省份)鼠疫联防,预防控制人间鼠疫发生和蔓延;建立全国流感实验室监测网络及质量控制系统,建立和完善卫生与农业部门之间流感(禽流感)信息通报机制,完善并组织落实《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及应急预案》。加强麻风、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疟疾等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监测,落实重点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暴发流行。做好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和砷中毒等地方病重点地区病情调查、防治和健康教育工作。
加强预防接种管理,提高免疫接种率。做好《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准备工作,修订《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儿童免疫信息个案库。加强对工作薄弱地区计划免疫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维持无脊灰状态,研究提出进一步控制麻疹的对策和措施,逐步将乙脑、流脑等安全、经济、有效的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
重视和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和科技攻关。研究起草《营养改善条例》,制定国家膳食、体力活动指导原则和适合不同地区人群的相关行动指南。加强对肿瘤、心脑血管病、高血压、糖尿病等严重疾病的防治应用研究,实施群体干预措施。建立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和重点精神疾患的防治。对意外伤害、自杀等新的健康威胁开展调研。
三、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
认真总结经验,针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巩固试点成果。加强对新增试点县的指导,大力开展培训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建立健全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基金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切实落实经办机构人员和经费,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加快合作医疗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统计制度。深化农村医疗机构改革,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完善费用制约机制。探索改革支付方式,简化报销手续,方便农民群众。配合民政等部门,加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提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改善农民群众就医条件。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农村卫生事业经费补偿机制、人才培养机制和医疗机构管理机制。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县、乡、村卫生机构的纵向合作,继续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进一步理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完善其综合性服务功能。在保证一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的前提下,探索乡镇卫生院转型、转制和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卫生的政策措施。
启动并精心组织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明确项目责任,实行责任管理,规范项目运行,确保项目成效。总结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的经验,并逐步形成长效机制。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重点加强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的传染病主检医师和院长管理知识的培训,加强乡村医生传染病知识等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监督评估。研究建立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财政保障机制。
根据《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要求,对各地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监测和评价方法。
四、稳步开展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
根据国务院部署,启动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的支持下,试点城市要根据《关于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试点组织领导机构,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
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在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坚持优先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方针,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社会资金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落实配套政策,增加必要投入,增强服务能力,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制定和落实吸引、培育人才的有力措施,加快全科医生等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
五、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医疗服务基础管理
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在巩固纠风专项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坚持纠风工作阶段性任务和长远目标的有机结合,逐步建立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惩防并举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继续狠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监管,全面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严肃查处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和业内先进模范人物的高尚品质和道德情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充分运用并正确引导舆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有效促进医德医风建设,为卫生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逐步理顺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继续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与价格改革,推进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大型诊疗设备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
进一步推进以质量为核心的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进程,保证医疗安全。加强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和医疗服务过程的规范和控制,加强检查监督力度,逐步建立以质量为重点的医疗服务评价系统以及信息公示和医疗风险预警系统。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制度和全国性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络,促进医疗安全的临床合理用药。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加大对医院感染监管力度。继续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完善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指导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拟定《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5年)》。
六、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强化卫生执法监督
适应卫生工作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加强卫生法制建设,重点围绕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血液和食品安全、卫生机构和人员管理,制订和修订一批卫生法律和规章,加快与相关法规配套的实施规范制订,做好卫生标准制、修订和标准管理工作。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制造、出售和邮寄假劣药品、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建立对医疗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统一部署,取缔私开性病诊疗活动。
巩固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的成果,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大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管力度,重点规范血液和原料血浆的采集、检测和供应,杜绝医疗机构非法自采自供行为,提高临床用血安全水平和原料血浆质量。在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中,开展以“血液安全”为主题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管理、规范和督导活动。继续大力推动无偿献血,提高自愿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落实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对现有血站按需求进行合理调整。加强采供血机构全面质量管理和人员培训,加快实施集中检测。建立临床医师合理用血培训制度,着力提高临床医师科学、合理用血水平。进一步规范单采血浆站的设置与执业管理。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继续深入开展“食品放心工程”,进一步清理整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卫生许可,在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餐饮业和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把农村食品卫生、建筑工地食堂和学校食堂食品作为监管重点,切实保护重点人群和弱势群体的健康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健康监护和医用辐射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检查,开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评价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诊断鉴定工作的管理。加强《传染病防治法》执法监督,依法开展对传染病疫情报告、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和医疗废物处置的执法监督。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提高公共场所预防传染病传播的能力。
七、做好妇幼卫生与保健工作
在继续完善母婴保健法制建设的基础上,组织全国母婴保健执法检查。研究新形势下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目标、措施及妇幼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评价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围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确定的目标,切实抓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实施。开展儿童营养及育龄妇女贫血监测、九城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降低新生儿和婴幼儿死亡率。评估强制婚检和自愿婚检带来的健康问题及经济负担,探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的有效途径。
做好干部保健和离退休老同志保健工作。
八、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健康教育和卫生新闻宣传
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强化社会卫生意识。开展农村改水、改厕督导检查。对申报和已命名的部分国家卫生城市(区、镇)进行调查和复查。推动建设健康城市、健康社区试点工作。
组织完成《全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划框架》,研究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认真落实“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5年规划中各项任务,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加强规划终期督导评估工作。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相约健康社区行”全国健康教育巡讲活动,促进社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重点开展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青少年和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履行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加强控烟能力建设。
加强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强化卫生部门新闻宣传意识,主动做好舆论引导,促进卫生改革与发展。建立卫生新闻宣传的各项制度,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推进政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加强正面宣传,树立卫生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九、做好卫生科教工作,加强卫生人才培养
加强卫生科技和医学教育的宏观管理,推动卫生科技与医学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落实部属科研机构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努力为农村卫生培养实用人才;落实卫生人员在职培训方案,建设终身医学教育体系;探索应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提高管理和培训效率。
全面贯彻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不断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和培训工作。加强非典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继续完成国家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专项课题在卫生系统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快卫生技术管理的立法和实施,开展卫生高新技术评估工作,推动卫生技术评估与准入机制的建立。
采取多种渠道,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和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健全卫生技术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工作和长效机制;规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及卫生技术岗位培训;探索专科医生、全科医师的规范化培养和准入制度。全面推进医院管理、公共卫生管理、社区卫生管理、乡镇卫生院管理四类管理岗位的培训,逐步建立卫生管理干部持证上岗制度。完善卫生专业人员评价体系。
十、做好中医药工作
坚持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学术进步,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加强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建设,提高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传染病的技术水平。大力实施“名院、名科、名医”战略,丰富和发展中医药诊疗思想、方法和技术。重视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改善农村中医药服务条件,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工作。加强中医药基础和临床研究,认真总结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验,加强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拓宽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领域和渠道,提高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质量和水平。
十一、扩大国际及港、澳、台卫生交流和合作
坚持卫生涉外工作为我国外交服务、为卫生改革与发展服务的方针。探索改革援外医疗方式,努力解决医疗队面临的实际问题。密切与各国尤其是周边国家的卫生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加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倡导的国际间卫生行动。通过多、双边途径和民间渠道,积极争取国际合作项目和资金,加强现有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
继续推动与港、澳、台地区的卫生交流与合作,办好第四届内地、香港、澳门卫生行政高层联席会议。探索完善海峡两岸卫生交流的途径。
十二、加强卫生规划工作,统筹卫生发展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完成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重视对卫生发展长远战略、卫生工作重大措施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落实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保障措施。开展卫生财政经费保障体系研究,编制2005-2007年国家卫生事业投入总体规划。加强卫生资金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办法》,编制和颁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规范医疗设备配置管理。
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修改区域卫生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严格实施,发挥区域卫生规划在卫生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制定并严格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为确保完成2005年各项卫生工作任务,全国卫生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先进作用,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各级卫生部门和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宗旨和为群众服务的理念,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扎扎实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努力实现、维护、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卫生保健权益,促进卫生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