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印发《试点中学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试点中学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15日,国家教委
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校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是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学阶段是培养人才的重要时期,也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阶段。九年义务教育是全民教育的基础。每个适龄少年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义务和权利。在中学进行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试点工作,必须遵循上述原则,在达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使有竞技才能的学生在中学阶段遵循教育的规律和学生的年龄、生理特点,接受科学系统的运动训练,真正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人才。
试点工作的开展,是对促进大中小学“一贯制”课余体育训练体系的建立,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体育事业的新路子所进行的一项改革。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步骤、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工作,不断提高试点中学的质量。
为加强对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试点中学的管理,使试点中学工作有章可循,现将《试点中学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中学,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试点中学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试点中学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的工作,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中学生,保证学校运动训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各级领导要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管理细则。主管处、室要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深入学校督促、检查,协助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2.选择本地区体育工作基础好、传统项目成绩优异的重点中学作为试点中学。对试点项目要做出合理布局(有条件的地区要适当安排游泳、竞技体操、艺术体操项目)。要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对试点中学的招生工作,大、中(高中、初中)、小学的衔接,生源的输送,师资、经费和场地设施等问题应当统筹安排。
(二)学校领导的职责
1.学校应把试点工作列入学校教育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学校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关心并切实安排好学生运动员的培养教育工作。
2.学校应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教学、后勤、体育、医务工作的有关人员参加,组成领导机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试点的各项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3.处理好课余体育训练与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关系。试点中学在体育师资力量调配、运动场地器材使用及体育经费安排上,要统筹兼顾,不得偏废。
4.经常督促体育教研室(组)做好运动训练工作。
二、招生工作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思想品德操行合格、文化课学习达到本地区招生分数线的70%以上,专项成绩达到各项目选材标准(另行制定)者,可破格录取。
(三)试点中学招生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点中学接受拟作为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培养的转学、插班学生,必须经过考核,并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方能办理入学手续。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将新入学的学生运动员基础情况,逐项填入“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校运动员档案卡”,报国家教委学校体育卫生司备案。
三、思想品德教育
(一)学校应切实加强学生运动员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教育学生运动员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学校体育运动的骨干。
(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关心他们的成长,保证他们参加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的时间。结合运动队的特点,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三)体育教师要关心学生运动员的全面成长,思想品德教育应渗透到运动训练的全过程。
(四)学校应制定学生运动员守则,建立奖惩制度。要求学生运动员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教学与学籍管理
(一)要确保学生运动员达到学校的教育培养目标。根据运动训练规律及学生运动员特点,在保证大多数学生完成正常学习条件下,个别学生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一年,这类学生比例不应超过受训学生的20%。每一学段学习年限(初中、高中)不得超过四年。对运动成绩突出、品学兼优的合格高中毕业生,经国家教委批准,可保送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高校。
(二)学校对学生运动员所在的班级,应配备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责任心强、热心体育工作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并适当提高他们的教学工作量系数。因训练和比赛所缺课程,班主任应及时安排补课和辅导。
(三)应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运动员在校期间的政治、文化学习以及运动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如品德操行不合格,语文、数学、政治、外语四门课程中,两门不及格;在训练两年内仍未达到规定标准者,应及时调整。学校应设立学生运动员学籍管理专卷。
(四)应严格按照九年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的要求执行《义务教育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学生完成义务教育。要保证试点中学学生运动员稳定的学习环境,学生每年停课训练和参加各类比赛的时间,初中阶段累计不得超过四周,高中阶段不得超过三周。不得将学生调离学校参加未经国家教委批准组织的各项比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从试点中学抽调学生运动员;如有特殊情况,须上报国家教委学校体育卫生司审批。
五、运动训练
(一)坚持课余训练的原则,培养品学兼优的体育人才。
(二)立足于长远目标,坚持科学训练。各试点中学应根据中学生的生长发育特点和心理特征,制定切合实际的训练计划、训练大纲,采用符合学校和学生实际的训练方法,使运动训练符合青少年运动训练的规律。
(三)每天训练时间一般不超过两至三小时。防止和纠正为急于求成、快出成绩而片面实施专项化、大强度训练的做法,应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四)加强医务监督,避免运动损伤。建立健全学生运动员身体健康发育及身体素质档案,为科学训练提供依据。
(五)积极参加国家教委组织的全国和地区性的竞技比赛及有关运动训练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竞赛工作
(一)加强竞赛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关于组织全国大、中学体育竞赛的暂行规定》。
(二)凡未在试点中学学生运动员档案中备案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由国家教委组织的,只限于试点中学学生参加的各类比赛。
(三)竞赛一般安排在世界中学生比赛的前一年举行,同参加世界中学生比赛的选拔组队工作结合。竞赛计划提前两年公布。
七、教师
(一)从事训练工作的教师应是政治思想品德好,事业心强,认真负责,有较高专项业务水平,熟悉中学教学特点,有丰富运动训练经验的体育教师或体育工作者。
(二)任训教师由体育教研室(组)选拔、推荐,经学校领导机构审批决定。有条件的学校可设专职从事训练的教师或聘请有经验的校外专家协助指导训练。
(三)任训教师的工作量应与体育课教学工作量等同计算。
(四)学校应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从事训练的教师提供进修、业务学习和观摩的机会。
八、经费与生活管理
(一)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中学要保证开展课余训练所必需的经费,一般包括维修、添置消耗性体育器材、设备、运动服装经费、伙食补贴和参加比赛的经费。
(二)试点中学应保证课余训练所必需的体育场馆、设施,并经常做好维修工作。
(三)学生运动员伙食补助标准可参照执行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85)体计字464号《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规定的通知》中三类灶的标准;对少数品学兼优的尖子运动员可执行二类的标准。各试点中学在执行伙食标准时,均按修改后实物标准执行。
各试点中学也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达到二、三类灶营养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伙食标准。
(四)对在校集中住宿的学生,学校要有专人负责他们的生活管理,培养他们的独立生活能力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九、评估
国家教委对试点中学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做出成绩的学校给予表彰;对工作差的学校进行批评或调整。(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改用新编“护士注册申请表”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
关于改用新编“护士注册申请表”的通知
卫医护发(1996)第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护士注册的规定,并通过注册建立护士信息数据库,以充分利用护士注册信息,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护理管理提供依据。鉴于1994年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注册申请表”存在信息量过少不能满足需求、流向不尽合理不能建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数据库等不足,我司组织专人对该套表格进行了修改。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9月开始改用新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表(详见附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护士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四)、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二、 各表使用目的及适用范围:
(一) 护士注册申请表: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收集《办法》实施时现有护士队伍的资料。
适用范围:
1. 1994年1月1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护士职称,申请首次注册的护士;
2. 《办法》实施前,实际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根据各省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相应护理专业培训、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合格、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的首次注册。
(二)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目的:收集《办法》实施后,根据《办法》规定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或免于考试的护理专业毕业生的资料。
适用范围:《办法》实施后,护理专业毕业、取得国家护士执业证书、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
(三) 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目的:收集护士注册动态变化资料。
适用范围:曾经使用上述两表之一进行首次注册的护士,在连续注册时使用本表。
(四) 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目的:用于收集护士健康方面的资料。
适用范围:护士注册健康检查时用此表。
三、 启用新表的要求:
(一) 时间:
1. 自1996年9月起使用新的注册表格,原表作废。
2. 今后护士再次注册全国统一按双数年进行;护士首次注册每年进行。单数年首次注册的护士于下一年进行再次注册。
3. 为与全国卫生统计信息保持一致,每注册年资料统计至10月31日截止,此后的注册资料计入下一年。
(二) 对象及用表要求:
因各地护士注册工作进度不同,个别省(市)刚开始进行第一次注册,部分省(市)已经着手第二次注册工作,为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注册数据库资料完整,要求如下:
1. 今年第一次注册的省(市):除1995年护理专业毕业、参加1996年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或免考申请注册者,使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外,其余人员一律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
2. 今年第二次注册的省(市):1995年护理专业毕业、参加1996年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或免考申请注册者,使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其余人员须再次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自1998年起,上述人员连续注册应使用“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3. 今年刚刚结束第一次注册工作的部分省(市),除1995年护理专业毕业、参加1996年护士执业考试合格/或免考申请注册者,使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外,其余人员可于1998年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进行第二次注册。
(三)“护士注册申请表”的审核
为减少重复工作,凡使用“护士注册申请表”进行第二次注册的,表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可由下级注册机关代为填写。但第一次进行注册的省(市),须按《办法》及本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审核意见。
四、 表格的印制
护士注册申请表由我司制定,授权各省(市)卫生厅(局)负责本辖区的统一印制,其内容不得自行改动。为统一版本,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并为各地提供方便,应各地要求,我司统一制作了激光照排胶片,每套成本含邮寄费260元,有条件的省(市)可按此胶片自行印制。北京、上海、天津、新疆、贵州、安徽、浙江、宁夏、内蒙、青海、福建、四川、河南、海南、湖北、湖南、江西、黑龙江、江苏、山东、甘肃等省(市)已于北京会议期间确定了订购数量。其他省(市)如有需要,或上述省(市)有变动,请于9月15日前与我司护理处电话联系。
电话:(010)6401.2890,联系人:巩玉秀。
根据此表格研制的护士注册软件即将完成,有关应用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3. 华人民共和国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4. 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卫生部医政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