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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32:15  浏览:8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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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对抗税者,责令其限期照章补缴税款和处以所抗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组织、煽动、唆使、包庇抗税行为者,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
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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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5〕113号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补助(贴息)资金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我们对《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全省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事项,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

各级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申报工作。2005年申报截止时间为2005年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王娟娟0571—87058453;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 王志坚0571—87057027。



附件: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

(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园区(开发区)规范建设、健康发展,依据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园区专项补助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原安排的省特色工业园区建设补助(贴息)资金调整使用方向,以补助或贴息的形式,专项用于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开发区)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视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建设规模、工程进度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分批审定下达。

第四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重点支持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在技术创新平台、信息化、生态化改造、环境综合治理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园区(开发区)建设单位。

2.所申报的园区(开发区)必须按照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程序经正式批准,且已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的有关项目。

3.园区(开发区)建设的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

4.所申报的园区(开发区)必须符合省政府提出的整合、扩容、提升发展的范围。

第六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

1.符合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园区(开发区)的项目单位,报经当地发展改革委(计划局)、财政局初审同意后,由当地发展改革委(计划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

2.申请园区专项补助资金,须附以下材料:《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请表》(表式见附表),同时报送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以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省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须提供上一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4.上报申请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底。

第七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批

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园区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先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全省本年度园区(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所报园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提出初审意见,然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共同审查,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审定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给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局)。

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超过规定上报时间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八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1.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贴息)资金。

2.当年未完成的园区(开发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使用园区(开发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使用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由当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将实施结果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5.使用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园区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规定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6.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地对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园区(开发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浙江省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3〕89号)。



附: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印发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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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广播电影电视厅更名为广播电影电
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广播电影电视厅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
划与行业管理,拟定广播电视传送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职能,交给信息产业
厅。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由新闻出版局承担的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进口管
理职能,交给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增加的职能
  监督管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四)转变的职能
  将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换和交易运营职能以及技术性、辅助性的工作,
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广播电影电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
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
电视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地方法规;制定广播电
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
  (三)审核乡镇以上(含乡镇)广播电视播出(含转播)机构和电影、广播
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
电视剧及其它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审核发放或吊销电视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
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研究并拟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
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和省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
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
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道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
参数。
  (六)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的交流与合作。
  (七)领导广东人民广播电台、广东电视台、省有线广播电视台和广东广播
电视技术中心等单位,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
传输和覆盖。
  (八)管理电影生产、制作工作;管理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及其他事业单位。
  (九)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广播电影电视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外事处牌子)
  督办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
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信息、办公自
动化、信访、保密、审计工作;承办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拟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
案并组织实施;对直属电台、电视台重大宣传进行管理、协调和检查;指导地方
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
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
负责对广播电视宣传纪律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宣传纪律案件。
  (三)社会管理处(挂电影管理处牌子)
  拟订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
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和监督管
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和开设闭路电视;承办审批广播电影电
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经营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和发
行许可证;组织审查合拍的电视剧以及国产、进口电视剧等节目内容;管理电影
生产、制作工作;审查各类影片,核发、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审核对外
合作制片、输出输入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 
  (四)事业发展处
  拟订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科技发展规划;承办审核乡镇以上(含
乡镇)广播电视播出(含转播)机构的建立、撤销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拟订
广播电视网络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
受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道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
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和安全播出工作;
组织协调新技术的科研应用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
  编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拟订广播电影电视方面
的经济政策;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负责局
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统计、基建工作;受委托监督本系统的国有资产管
理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培训工作;管理省广播电视学校的
有关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政治思想和共青团、工会、
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
  (七)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挂保卫处牌子)
  负责局属单位和指导本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统一管理局机关和重点防护
单位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组织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处置重大治安、消防突
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四、人员编制 

  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不含纪
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20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电影的生产、制作由广播电影电视局管理;电影的发行、放映由文化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