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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3:05:21  浏览:9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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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
市 长  二OO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泰安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包括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是全市防御各类突发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第三条  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高温、寒潮、大雾、沙尘暴、道路积冰、雪灾、台风等十一类,总体上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图标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说明。


第四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未经主管机构授权,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制定突发气象灾害预报、会商、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加强对县(市、区)气象台站的指导,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对同一责任区域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六条 市、县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气象灾害预报。


同一气象灾害有多种分级时,应选取最高等级进行发布。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类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七条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以下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传播:


(一)市、县气象台站发布、更新、解除预警信号,应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根据气象灾害类别通知相关部门。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收到气象台发布、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后,及时播发该预警信号信息。


(三)天气预报信息台、手机短信、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播发预警信号,并使用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预报信息。


(四)相关部门接到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防御准备。



第八条  各类媒体播发预警信号,应当使用统一的信号名称和图标,完整准确地播发气象台适时提供的预警信息,标明气象台站及发布时间和区域,并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防御指引。


第九条 预警信号以文字或音频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类型、等级。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


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预警信号,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采取积极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灾害损失。


第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指引编印预警信号以及具体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通过学校、各类媒体、单位组织等进行深入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和意识。


第十二条 市、县(市)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号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在广场、车站、路口、码头、主要人群集散地等显著位置设立预警信号显示屏,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覆盖范围和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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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证》样式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证》样式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六条规定,我部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样式,现予公布。请你单位自行在我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放射工作人员证》及其申请表样式(电子版),按照有关制作要求自行印制,并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



附件:1. 放射工作人员证样式.doc

2. 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doc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80年)

中国政府 刚果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7月8日 生效日期198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刚果政府提供金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的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贷款将用于补充中、刚两国政府已商定的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和将要商定的其它项目,具体事宜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刚果政府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批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刚果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刚果政府指定的机构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七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  交  部  长          政治局委员、外交合作部长
     黄  华                皮埃尔·恩泽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