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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布洛芬片等药品批准文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0:24  浏览:8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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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布洛芬片等药品批准文号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注销布洛芬片等药品批准文号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4]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的要求,我局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所有合法药品批准文号进行了换发,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但是,在已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中,发现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我局决定对涉及该三个方面问题的药品批准文号予以注销(详见附件),并将此次注销的药品批准文号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的品种存在安全性方面的问题,已被我局停止使用;有的品种在市场抽验中不符合规定,其药品批准文号已被撤消。这些品种在药品批准文号被撤销后又上报申请换发批准文号并已获批准(见附件1)。由于这些药品已无法保证其质量,严重威胁用药安全,因此,这些品种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应立即停止生产,已上市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在6个月内收回并作销毁处理。

  二、有的同一品种规格分别上报几份资料,并分别获得了药品批准文号;部分品种在换发药品批准文号过程的同时进行集团内部调整;还有些品种既参加了中药地方标准整顿工作,又参加了全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并分别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见附件2)。这不符合同一品种规格换发一个药品批准文号的原则。由于这些药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此类品种自发文之日起印有该批准文号的原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再印刷,用完为止,已上市的药品在其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三、省局或企业来函,要求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有些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相应品种生产范围(见附件3)。
  对上述品种,各省局尚未打印下发《药品注册证》的,应立即停止打印下发。已打印下发《药品注册证》的,请各省局收回《药品注册证》或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统一上缴我局药品注册司。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遵照上述要求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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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评选2002年度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2003]27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评选2002年度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近几年来,各烟叶产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两个《紧急通知》精神和“市场引导、计划种植、主攻质量、调整布局”的烟叶工作指导方针,突出“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优化结构”的工作重点,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和烟草部门积极努力下,烟叶生产得到有效控制,连续五年烟叶收购量控制在国家计划内,总体实现了三年压缩2000万担烟叶库存和三年减少不适销等级烟叶1000万担的目标,提高烟叶质量、调整烟叶结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烟叶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为了总结经验,鼓励先进,发扬成绩,进一步促进烟叶生产平稳发展,国家局拟对近三年来特别是2002年烟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及评选条件
  评选范围包括省公司、分公司和县公司三级,其中先进省公司和先进分公司的评选依据主要是近三年,特别是2002年烟叶生产、收购、加工和调拨工作绩效,根据烟叶种植集中度、实用技术推广到位率、烟叶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烟叶质量和烟叶经济运行质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再按得分情况进行评选;先进县公司的评选主要依据近三年,特别是2002年优质烟叶生产工作业绩确定。具体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附后。
  二、先进单位评选程序
  各省级局(公司)按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对本省烟叶生产、收购、加工和调拨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级局(公司)按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对所属分公司进行考核打分,根据国家局分配的先进分公司名额确定先进分公司侯选名单,并将各单位总结材料、各考核指标数值和考核打分表一起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分公司名额分配表附后。
  各省级局(公司)对近几年参与国际型优质烟叶开发的县(市)公司进行考察筛选,提出推荐意见并将各单位总结材料一起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局根据各省级局(公司)上报的材料,按照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先进省公司名单,审定先进分公司名单。先进县(市)公司名单根据优质烟叶生产绩效确定。
  三、评选先进单位的时间要求
  6月10日前各省级局(公司)上报省级公司总结材料和分公司、县公司有关材料;6月中旬国家局组织评审,确定名单并印发关于表彰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文件;6月下旬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建利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生产技术部 电话:010-63605172
  传真:010-63605647 电子邮件:liujl@stma.tobacco.gov.cn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

保监发〔2010〕99号


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健康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维护行业形象和保险消费者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及其代理合作机构开展人身保险电话营销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的各项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
  二、各公司应当选择专用号码作为电话营销号码,并区别于普通电话号码,电话营销号码应当可以接受客户呼入的购买需求。各公司电话营销专用号码应当逐步实现全国使用一个号码,现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多于一个号码的,在2010年底要统一到一个号码,2011年6月30日前实现全国统一号码。各公司应将规范后的电话营销专用号码在本单位正式网站长期公布并及时更新,供社会公众查询。
  三、禁止保险营销员个人及其聘用人员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营销中心名义电话约访客户。各公司应采取积极管控措施,坚决杜绝个人盲目拨打陌生客户电话的行为。
  四、各公司对于营销员个人对自有客户、转介绍客户等特定群体提供保险销售或后续服务的电话约访行为,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统一培训内容并建立培训档案,统一制定约访用语,逐步纳入职场内集中管理。
  五、保险公司、代理合作机构及营销员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料。
  六、保险公司、代理合作机构开展电话营销,应当建立严格的名单使用管控流程,使用电话营销专业技术设备,设置准许拨打的时间。对客户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不得再次滋扰。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电话营销用语,并向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七、各公司要加强对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管理,建立权责清晰的内控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客户个人信息泄露,防止其他渠道销售人员假借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电话营销。对由于管控不到位出现误导、扰民等问题,保监会将从重追究公司的管理责任。
  八、各公司应对本系统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加强相关投诉处理,对于投诉集中暴露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化解矛盾纠纷,对清查和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做出严肃处理,并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九、各保监局要对辖区内法人机构的电话营销中心进行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