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监管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监管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1〕180号
各保监办:
近来,一些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由于此类产品既有对家庭财产的风险保障,也有投资回报,其风险远远高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因此,对公司的内部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此类产品的风险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各保监办在受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的备案申请前,应对其是否具备经营的条件进行验收。现将验收的重点内容通知如下:
一、业务和财务管理
(一)申请备案的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是否由其总公司开发并向保监会备案。
(二)是否针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制定了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定和实务操作流程。
(三)分支机构是否制订了与总公司关于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相配套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
(四)执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情况及最近一年内是否受到监管处理,在财务管理方面有无不良记录。
(五)销售产品的宣传材料是否符合保险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误导性宣传内容。
二、计算机系统管理
(一)是否建立健全确保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是否配备了能够支持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软件系统。
(三)计算机系统是否与总公司的计算机系统联网,总公司能否随时了解和监控该分支机构开办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险的业务及财务活动。
三、人员培训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否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有较全面的了解。
(二)是否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培训与考核。
(三)是否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兼业代理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培训。
(四)是否有专业人员负责管理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业务。
各保监办应认真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可以办理备案手续。对本通知下达前已销售该类产品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监办可视情况参照以上要求进行跟踪检查。对在销售此险种过程中存在误导、欺诈被保险人、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监办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卫国际发〔2005〕236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卫生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与台港澳地区卫生交流日益广泛深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国卫生系统从事对外交流合作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奋斗,勇于奉献,紧紧围绕卫生外事工作为国家外交方针服务、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促进对外经贸合作服务、为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出色地完成了卫生外事任务,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这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调动广大卫生外事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不断开创卫生外事工作的新局面,我部决定于2005年开展表彰“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个人”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奖励名额
评选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的范围:县或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服务和科研单位。
评选全国卫生外事先进个人的范围:从事卫生外事工作,或承担过国际卫生合作项目的在职干部职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的公务员、卫生系统内各级各类司(厅、局)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本次先进个人的评选。
表彰奖励名额为:先进集体15个,先进工作者5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顾全大局,配合国家整体外交工作需要,积极开展卫生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台港澳地区的交流,协调落实国际合作项目,为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显著贡献。
3、重视和支持卫生国际合作交流工作,设立专门外事机构或专门人员从事卫生外事工作,注重卫生外事人才队伍建设。
4、积极主动承担卫生援外和国际卫生救援活动,组织实施医疗队的选派,并加强管理,切实解决医疗队生活和工作的困难。医疗队工作受到受援国政府高度赞扬或表彰。
5、开拓创新,多、双边和民间等渠道的卫生国际合作活跃,工作积极主动,通过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6、各项卫生外事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个人
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和掌握国家外交方针和相关卫生政策。
2、从事卫生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或承担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和任务,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通过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引进国(境)外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为卫生改革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4、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卫生外事工作中兢兢业业、勇于奉献,成绩突出。
三、评选要求
(一)评选过程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采取自下而上推选,领导集体研究推荐的方式进行。
(二)坚持面向一线工作人员,面向基层单位。采取差额评选的方法,各地推荐名额见附件1。
(三)坚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确保先进质量,推荐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四)各地在推荐时,要注意兼顾中医药系统。
(五)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文字精练(2000字左右)。
四、评选程序
(一)各单位接到评选通知后,组织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认真填写《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和《全国卫生外事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见附件2、附件3。可在呈报审批材料中附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呈报省级卫生厅局或卫生部直属单位;中医药单位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材料先报送省中医药局审核,由省中医药局转报省级卫生厅局。
(二)由省级卫生厅局或卫生部直属单位写出推荐报告(包括产生的程序,考察、推荐意见等),并对有关材料审核盖章,于2005年7月15日前报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三)办公室在接到呈报材料后,于2005年7月30日前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上对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
(四)公示结束后,办公室将汇总所有材料,提交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确定拟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予以正式公布。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卫生部将授予“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卫生外事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先进个人评选结果不与个人待遇挂钩。
六、组织领导
表彰奖励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是进一步加强卫生国际合作交流工作,以及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部门和单位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共同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为此,卫生部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4),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国际司综合处,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10-68792287、68792288、68792286(传真)。
附件1、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6/2005614173827857.doc
2、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6/2005614173912257.doc
3、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6/2005614173940724.doc
4、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6/200561417407447.doc
二○○五年六月九日
(文件原文可下载关于开展全国卫生外事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rar )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6/2005614175843463.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