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发〔2008〕19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世界旅游精品建设,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旅游市场开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为我市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设立旅游重大策划创意奖。
对成功实施有效推介张家界旅游形象的重大创意策划,并产生重大市场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实行重奖,每项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设立境外旅游市场开发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行社。
(一)对开发韩国市场,年接待量达到4万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1万人再奖励1万元。
(二)对开发香港、澳门、台湾市场,年接待量达到2万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1万人再奖励1万元。
(三)对开发东南亚市场,单国年接待量超过1万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5000人再奖励1万元。
(四)对开发日本市场,年接待量超过6000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3000人再奖励1万元。
(五)对开发欧洲、美洲、澳洲等市场,单国年接待量达到2000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1000人再奖励1万元。
第五条 设立冬季旅游专列、包机奖。
对冬季(指上年12月1日至当年2月底,下同)开通旅游包机(每架次100人以上)、专列(每趟500人以上)的企业或个人,给予每架次航班、每趟专列2万元奖励。
旅游专列、包机的确认,以铁路部门、航空公司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年度优胜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行社,以市旅游局进行的旅行社年检确认的数据为奖励依据。
(一)对年度接待游客总量排名前三位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旅行社,按名次先后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二)对年度接待境外游客总量排名前三位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按名次先后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七条 设立旅游品牌建设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游企业。
(一)对在我市注册的进入全国百强的国际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评定为五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新评定为5A、4A级的旅游区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国家部委正式认定、每年接待观众达到15万人(以市旅游部门统计为准)、具有本地民族特色且持续2年固定在我市演出的综艺节目,一次性给予该节目的经营单位5万元奖励。
第八条 设立旅游新闻奖。凡是当年在以下媒体发表正面宣传张家界旅游的新闻作品,其作者可获得旅游新闻奖。
(一)在《人民日报》头版和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国新闻》刊播的头条新闻,被中宣部推为重大典型的新闻,每条奖励2万元。
(二)在国外国家级报纸头版和国家级电视台刊播的头条新闻,被省委宣传部推为重大典型的新闻,每条奖励1万元。
(三)在《参考消息》、《环球时报》、《中国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海外版)》头版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其它新闻栏目、旅游卫视、凤凰卫视、阳光卫视、香港无线电视台、台湾东森电视台刊播的头条新闻,每条奖励0.5万元。
(四)在《人民日报》头版要闻刊发的新闻或者《人民日报》其它版面刊发的500字以上的新闻,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国新闻》播发的新闻(不含综合后的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周报》、《中国旅游报》、香港《大公报》和《文汇报》、台湾《中央日报》刊发的头版头条新闻及《半月谈》刊发的头条新闻,同时被20家以上主流新闻网站刊(转)载的新闻,国外国家级媒体刊播的新闻,每条奖励0.3万元。
(五)在《参考消息》、《环球时报》、《中国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 (海外版)》头版要闻刊发的新闻(不含简讯)或者其它版面刊发的500字以上的新闻,中央电视台其它新闻栏目播发的新闻(不含综合后的新闻),新华社、中新社的通稿,同时被10家以上主流新闻网站刊(转)载的新闻,《湖南日报》头版和湖南卫视《新闻联播》刊播的头条新闻,每条奖励0.2万元。
(六)在《中国青年报》、《北京周报》、《中国旅游报》、香港《大公报》和《文汇报》、台湾《中央日报》、《湖南日报》头版要闻刊发的新闻(不含简讯)或者其它版面刊发的500字以上的新闻,《半月谈》刊发的500字以上的新闻,中国政府网、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新闻网、央视国际网新闻主页刊发的新闻,湖南卫视《新闻联播》播发的新闻(不含综合后的新闻),国外非国家级媒体刊播的新闻,每条奖励0.1万元。
第九条 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本办法第三条所设奖项的奖励对象由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申请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所设奖项由单位或个人向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其中申请第八条所设奖项的,同时报送市政府新闻办,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登记、核实),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结果和提名情况在市级报刊或网站上予以公示,并经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旅游接待人数确认以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市统计部门未进行统计的,以市旅游部门统计的数据为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每年评审一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次年的1月1日至2月15日内向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上年度奖励,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奖项而产生重复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的申请人及承办人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对申请人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度起施行。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地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可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其土地所有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仍属国家所有,不得出让、转让。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法在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者,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期内可以开发、利用土地,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依照其他规定通过划拨或减免土地使用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管理开发区国有土地,应组织开发区土地、规划、城建等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出让与受让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城建部门,确定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及用途,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依照国家建设用地批准权限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出让方,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受让方),并向受让方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明确出让地块的方位、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要求、出让金额、违约责任及其他应履行的权利、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经开发区公证机关公证。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不得超过下列年限:
(一)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居住及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方应依照合同规定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向开发区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受让方开发、利用土地,应按照开发区有关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因故改变合同内容的,由当事双方协商重新修订合同,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违反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是由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凭土地使用证,依照出让合同和本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再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
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未依照出让合同规定付清出让金和未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 出租或抵押。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须经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由当事双方协商,签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须经开发区公证机关公证。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开发区管委会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应将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移。
转让、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随之转移。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关当事人应持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和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向开发区土地、房地产、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过户、纳税、缴费及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因偿清债务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注销抵押登记;因抵押人在合同期满未能偿清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在开发区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在开发
区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处分抵押财产。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合同期内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灭失的,即行终止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受让方应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无偿交给开发区管委会,并到开发区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交回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按合同规定须拆除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的,受让方应及时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应缴纳拆除清理费。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受让方需要续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年与出让方协商,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和更换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未满,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受让方使用土地年限和开发、 利用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土地交易的,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收回土地使用权
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二条 因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发生纠纷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裁决,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裁决,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前按其它方式在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继续执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方式的,应按本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