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1995年6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参照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停工停产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工停产期间可暂缓执行本规定,但应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农村乡镇企业暂缓施行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
(一)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学徒工、熟练工在见习、学徒、熟练期间按规定领取临时工资的;
(二)经批准脱产、半脱产上学、参军,按规定在企业领取工资的;
(三)停薪留职和离休、退休的;
(四)未提供正常劳动的。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五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物价指数变动情况;
(六)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六条 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救济金标准,低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可按月、周、日或小时计发。单位时间最低工资标准的转换关系是:
(一)最低工资标准/周=最低工资标准/月÷4;
(二)最低工资标准/日=最低工资标准/月÷21.5;
(三)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日÷8。
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企业,在施行该制度之前,可按现行工时制度进行换算。
实行计件或提成工资的,必须按照不低于按月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
第八条 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个类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衡水、涿州市为一类区,除一类区和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市)为二类区,贫困县为三类区。
第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征求省经贸、财政、民政、统计、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等主管部门意见,拟定各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公布。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应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适时调整,但一年最多调整一次。
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给付
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按时支付。
第十二条 最低工资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基本工资;
(二)年功工资;
(三)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
(四)物价性补贴;
(五)奖金。
第十三条 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夜班、中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书报费、洗理费、妇女卫生费、独生子女费和交通、水电、房租、伙食、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省长特别奖、科技进步奖等按国家规定不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各种奖金。
第四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将本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第十五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察。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直、外省市驻冀企业和省属企业的监察,也可以委托市(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察;
市(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队驻本辖区企业和市(地)属企业的监察,也可以委托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察;
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企业的监察。
第十七条 严禁劳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刁难企业或劳动者。
第十八条 工会应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有关最低工资标准或不按时支付最低工资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因执行本规定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建议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劳动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本规定所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进行劳动的时间。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生育、节育、年休、工伤、职业病、直系亲属死亡等原因按国家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境鸵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进境鸵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87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近年来,鸵鸟的引进和繁养在我国呈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为满足引进鸵鸟及其种蛋的需要,一年多来,我们先后与美国、加拿大、法国、荷兰、津巴布韦、博茨瓦那、澳大利亚和纳米比亚签署了进境鸵鸟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从而为引进鸵鸟在检疫方面铺平了道路。随着鸵鸟的大量引进,我们的检疫工作也日趋繁重,而鸵鸟的检疫在我国还是个崭新的课题,为总结近年来进境鸵鸟的检疫经验,进一步提高检疫水平,防止疫病随进口鸵鸟及其种蛋传入我国,使鸵鸟的检疫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进境鸵鸟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进境鸵鸟及其种蛋入境后的检疫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境鸵鸟检疫
1.鸵鸟入境后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为期45天的隔离检疫
,如须延长隔离检疫时间,须报国家局批准。
2.鸵鸟运抵隔离场一周后,逐只进行采血采样,并分成两份,其中一份保存备
查,并注意编号。
3.隔离检疫期间的实验室检疫项目,主要依照我国与输出国缔结的鸵鸟检疫议
定书规定的实验室检疫项目进行。如发生特种情况可做特殊检疫项目。
4.实验室检疫的操作试行程序附后。
二、进境鸵鸟种蛋检疫
1.进境种蛋的孵化厂须获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认可。
2.进境鸵鸟种蛋在入孵前,须用有效的消毒药进行熏蒸处理。
3.进境种蛋不得与其他种蛋一同孵化。
4.首次孵出的小鸟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场所由口岸检疫机关隔离检
疫30天,在此期间采样并依照我国与输出国缔结的鸵鸟种蛋的检疫议定书规定的项目作实验室检疫。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执行。
四、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局。
附件:鸵鸟疫病实验室检疫操作试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鸵鸟沙门氏菌泄殖腔拭子培养规程(试行)
一、材料:
灭菌棉拭子、缓冲蛋白胨水、亚硒盐胱氨酸增菌液、胆硫乳琼脂、三糖铁琼脂、生化试验管、多价血清因子、细菌培养必需设备。
二、操作方法:用无菌棉拭子从泄殖腔取样,放无菌瓶中,尽可能冷藏于2~4℃,编号后送实验室检验。
三、实验室检验:
┌────────┐
│ 棉拭子样品 │
└─┬──────┘
│
┌─────┴─────┐
│ 缓冲蛋白胨水 │
└───┬───────┘
37℃ │18 ̄24hr
┌──┴───────┐
│ 亚硒盐胱胺酸增菌液 │
└─┬────────┘
37℃│ 18 ̄24hr
│
┌───┴───┐
│ DHL培养基 ├────────────────┐
└─┬─────┘ │
┌──┴───────┐ ┌──┴────┐
│挑取可疑菌落划线接种│ │ 可疑菌落 │
└────┬─────┘ └──┬────┘
│ │
┌───┴────┐ │
│ 三糖铁培养基 │ │
└──┬─────┘ ┌────┴──────┐
│ │ 革兰氏染色,镜检 │
37℃ │ 18 ̄24hr │ │
│ └────────┬──┘
┌─┴──┐ │
┌─┤细菌鉴定├───┐ │
│ └────┘ │ │
│ │ │
┌┴───┐ ┌─┴──────┐ │
│生化试验│ │ 血清学试验 │ │
└─┬──┘ └┬───────┘ │
│ ┌┴─────┐ │
└───────┤综合判定结果├─────────────┘
└─┬────┘
┌─┴────────┐
│ 试验结果报告 │
└──────────┘
鸵鸟鹦鹉热间接血凝(IHA)操作规程(试行)
一、本规程适用于鸵鸟衣原体病的诊断。
二、材料
衣原体属抗原致敏绵羊红细胞
标准阴、阳性对照血清
被检血清:采集鸵鸟血清,试验前于56℃水浴灭活30分钟。
90度V型反应板
灭菌生理盐水
微量加样器
三、试验方法
1.将生理盐水滴于V型反应板中,每孔50ul。
2.取被检血清50ul于第一孔中,与生理盐水混匀后吸50ul于第二孔,依次作倍
比稀释至1∶16。
3.将1∶8和1∶16两孔各加25ul抗原,如作定量试验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
4.对照试验:设阳性血清+抗原、阴性血清+抗原、生理盐水+抗原各一孔。
四、血凝反应程度的标准:
“++++”:红细胞全部凝集,形成一层均匀的膜,布满整个孔底。
“+++”:红细胞在孔底形成一层薄膜,面积比前者稍小。
“++”:红细胞在孔底形成薄层凝集,边缘松散或呈锯齿状。
“+”:红细胞在孔底呈稀薄、散在、少量凝集,孔底有小圆点。
“+”:红细胞沉于孔底,但周围不光滑或中心有空斑。
“—”:红细胞完全沉于孔底,呈光滑的圆点。
“++”以上的凝集判为阳性凝集。
五、结果判定
1.对照试验:出现如下结果试验方可成立,否则应重试,阳性血清+抗原呈“
++++”;阴性血清十抗原呈“-”;抗原十生理盐水
2.被检样品判定标准:血清效价>1∶8(++)判为阳性。
鸵鸟新城疫、禽流感、付粘病毒分离操作规程(试行)
本规程适用于新城疫、禽流感、付粘病毒的分离
一、材料
1.消毒棉拭子
2.灭菌试管
3.灭菌生理盐水
4.泄殖腔棉拭子保存液:PBS,PH7.2-7.4,青霉素1万单位/ml,链霉素10mg/m1,庆大霉素250ug/ml,制霉素5000u/ml。
5.SPF种蛋。
6.90度V型反应板。
7.微量加样器。
二、操作方法
1.将采集的泄殖腔棉拭子置于样品保存液中,置4℃过夜。次日3000rpm离心10min,上清液作菌检后接种9~10日龄鸡胚(每胚0.2ml),37℃再孵育5天,去掉24小时死亡的鸡胚,其他鸡胚放4℃冷却后,检测鸡胚尿囊液的血凝滴度。如尿囊液
的血凝反应呈阴性,应再用鸡胚盲传2代。
2.将收集的尿囊液用PBS以25ul量进行倍比稀释,加25ul的1%鸡红细胞,轻轻
混匀,静置15~30min,判定血凝滴度。
如鸡胚尿囊液的血凝试验呈阳性,应分别用新城疫病毒、禽流感病毒、副粘病毒的阳性血清作血凝抑制试验以检测病毒的种类。
表一 鸡胚尿囊液血凝试验 (单位:ul)
┌─────┬────┬────┬────┬────┬────┬────┬────┬────┬────┬────┬───┬────┐
│ 孔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
│抗原稀释度│ 1∶2 │ 1∶4 │ 1∶8 │1∶16 │1∶32 │ 1∶64 │ 1∶128│ 1∶256│ 1∶512│1∶1024 │对照 │对照 │
├─────┼────┼────┼────┼────┼────┼────┼────┼────┼────┼────┼───┼────┤
│ 生理盐水│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50│ 50 │
├─────┼────┼────┼────┼────┼────┼────┼────┼────┼────┼────┼───┼────┤
│ 抗原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 │
├─────┼────┼────┼────┼────┼────┼────┼────┼────┼────┼────┼───┼────┤
│1%红细胞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25 │
└─────┴────┴────┴────┴────┴────┴────┴────┴────┴────┴────┴───┴────┘
室温15min,每5mim观察一次
┌─────┬────┬────┬────┬────┬────┬────┬────┬────┬────┬────┬───┬────┐
│ 判定举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禽流感血凝抑制试验操作程序(试行)
一、试验材料
1.抗原:禽流感病素H5、H7型抗原;
2.阴、阳性对照血清。
3.红细胞:无菌采集鸡血液5~10ml于少许阿氏液中摇匀,以洗涤3~5次,每次3000rpm离心10min,将血浆、白细胞充分洗去至上清液清亮,再将沉淀的红细胞稀释成1%的红细胞悬浮液(RBC);
4.被检血清:采集被检鸵鸟血液,离心分离血清,56℃灭活30min;
5.稀释液:灭菌的生理盐水或PBS(pH7.2~7.4)
6.90度V型反应板,微量加样器。
二、试验操作
1.血凝试验(HA):
取干净的微量滴定板(V型)一块,按表一进行操作:每孔加25ul生理盐水,孔
1加禽流感抗原25ul,用移液器反复吹打混匀三次;吸出25ul于孔2,吹打混匀后吸出25ul于孔3;如此依次稀释到孔10,孔10混匀后吸出25ul弃掉。孔11、12不加抗原
,只加生理盐水作空白对照。加入1%的红细胞悬浮液25ul,充分振荡后置于室温;
每5min观察一次,15~30min后判定结果,并作好记录。
表一 禽流感血凝试验 (单位:ul)
┌─────┬───┬───┬───┬───┬───┬───┬────┬────┬────┬────┬───┬───┐
│ 孔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抗原稀释度│ 1∶2│ 1∶4│ 1∶8│1∶16 │1∶32 │1∶64 │ 1∶128│ 1∶256│ 1∶512│1∶1024 │对照 │对照 │
├─────┼───┼───┼───┼───┼───┼───┼────┼────┼────┼────┼───┼───┤
│生理盐水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50│ 50│
├─────┼───┼───┼───┼───┼───┼───┼────┼────┼────┼────┼───┼───┤
│ 抗原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 │
├─────┼───┼───┼───┼───┼───┼───┼────┼────┼────┼────┼───┼───┤
│1%红细胞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25│ 25│
└─────┴───┴───┴───┴───┴───┴───┴────┴────┴────┴────┴───┴───┘
室温15min,每5min观察一次
┌─────┬───┬───┬───┬───┬───┬───┬────┬────┬────┬────┬───┬───┐
│ 判定举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原的血凝滴度是凡能使1%的鸡红细胞完全凝集的病毒最高稀释倍数;因此,
能使红细胞完全凝集的最高稀释倍数的病毒液25ul称为1个血凝单位(HA)。如该抗
原的血凝单位为1∶128/25ul。
在进行禽流感血凝抑制试验时,病毒的工作浓度应为8HA。因为该试验的抗原的
血凝单位为1∶128/25ul,按其孔号数(孔.7)倒退3孔的稀释倍数(孔4 1∶16)
,作为该病毒的工作浓度:1∶16/25ul。
2.血凝抑制试验(HI):
取干净的微量滴定板(V型)一块,按表二进行操作:每孔加25ul生理盐水,孔
1加待检血清25ul,用移液器反复吹打混匀三次;吸出25ul于孔2,吹打混匀后吸出25ul于孔3;如此依次稀释到孔8,孔8混匀后吸出25ul弃掉。孔9作为阳性血清对照,孔10作为阴性血清对照,孔11不加任何血清而作为抗原对照,孔12不加抗原和任何血清,只加PBS作空白对照。各孔加入1%的红细胞悬浮液25ul,充分振荡后置于室温;每5min观察一次,15~30min后判定结果,并作好记录。
未免疫的健康鸵鸟血清无血凝抑制作用,各稀释倍数均出现红细胞凝集现象;禽流感感染或免疫的鸵鸟血清能抑制禽流感病毒对红细胞的凝集作用。凡能使8HA的
抗原凝集红细胞作用完全抑制的血清最高稀释倍数,称为该血清的血凝抑制价(如表二的血凝抑制价为1∶64)。
表二 禽流感血凝抑制试验 (单位:ul)
┌──────┬───┬───┬───┬────┬────┬───┬────┬────┬────┬────┬───┬───┐
│ 孔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血清稀释度 │ 1∶2│ 1∶4│ 1∶8│ 1∶16 │ 1∶32 │1∶64 │ 1∶128│ 1∶256│ 阳性 │ 阴性 │抗原 │对照 │
├──────┼───┼───┼───┼────┼────┼───┼────┼────┼────┼────┼───┼───┤
│ 生理盐水 │ 25│ 25│ 25│ 25 │ 25 │ 25│ 25 │ 25 │ 25 │ 25 │ 50│ 75│
├──────┼───┼───┼───┼────┼────┼───┼────┼────┼────┼────┼───┼───┤
│ 被检血清 │ 25│ 25│ 25│ 25 │ 25 │ 25│ 25 │ 25 │ (25)│ (25)│ │ │
├──────┼───┼───┼───┼────┼────┼───┼────┼────┼────┼────┼───┼───┤
│ 8HA抗原 │ 25│ 25│ 25│ 25 │ 25 │ 25│ 25 │ 25 │ 25 │ 25 │ 25│ │
└──────┴───┴───┴───┴────┴────┴───┴────┴────┴────┴────┴───┴───┘
室温感作5~6min
┌──────┬───┬───┬───┬────┬────┬───┬────┬────┬────┬────┬───┬───┐
│ 1%红细胞 │ 25│ 25│ 25│ 25 │ 25 │ 25│ 25 │ 25 │ 25 │ 25 │ 25│ 25│
└──────┴───┴───┴───┴────┴────┴───┴────┴────┴────┴────┴───┴───┘
室温15min,每5min观察一次
┌──────┬───┬───┬───┬────┬────┬───┬────┬────┬────┬────┬───┬───┐
│ 判定举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判定标准
1)判定时应首先观察各对照孔是否完全符合;
2)红细胞凝集:红细胞分散在孔底四周呈均匀的颗粒状凝集且布满整个孔底,
判为血凝作用为阳性“十”;
3)无凝集或凝集抑制:红细胞集中于孔底中央呈点状,判血凝作用为阴性“—
”,或判血凝抑制作用为阳性;
4)血凝抑制价:凡能使抗原的血凝作用完全受到抑制的最高血清稀释倍数;
5)被检血清的血凝抑制价在1∶8以上者,判为阳性反应;
6)最后判定时间与感作时间有关。温度高时感作时间短,15min即可;温度低时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min。
禽流感琼脂扩散试验操作规程(试行)
1.琼脂凝胶平板的制备:称取琼脂糖1g,氯化钠8.5g,加入100ml蒸馏水,10磅10分钟高压溶解后,冷却至45℃,加入0.01%叠氮钠,每个直径6CM平皿加7ml融化琼脂,厚度为2.8mm,待凝固后置冰箱内片刻。
2.打孔:中间一孔,周围六孔为一组,孔径3mm,孔居2.5mm。
3.加样:中心孔加抗原,周围1、3、5孔加阳性血清,2、4、6孔加被检血清。
4.加样后置湿盒内,于室温下感作。
5.结果判定:24小时初判,48小时终判,阳性对照成立时,进行判定。
阳性:被检血清孔与抗原孔之间出现致密沉淀线,并与标准阳性血清的沉淀线末端互相联接。
可疑:标准阳性血清孔和抗原孔之间的沉淀线向被检血清孔内侧弯曲。
阴性:抗原孔与被检血清孔之间不出现沉淀线或标准阳性血清与阳性孔间的沉淀线向毗邻的被检血清孔直伸或其外侧偏弯。
禽副粘病毒血凝抑制试验操作程序
一、试验材料
1.抗原:禽副粘病毒病毒Ⅱ型抗原;
2.红细胞:无菌采集鸡血液5~10ml于少许阿氏液中摇匀,以洗涤3~5次,每次3000离心10min,将血浆、白细胞充分洗去至上清液清亮,再将沉淀的红细胞稀释
成1%的红细胞悬浮液(RBC);
3.被检血清:采集被检鸵鸟血液,离心分离血清,56℃灭活30min;
4.稀释液:灭菌的生理盐水或PBS(pH7.2~7.4)
5.阴、阳性对照血清
6.90度V型反应板,微量加样器。
二、试验操作
1.血凝试验(HA):
取干净的微量滴定板(V型)一块,按表一进行操作:每孔加25ul生理盐水,孔
1加禽流感抗原25ul,用移液器反复吹打混匀三次;吸出25ul于孔2,吹打混匀后吸出25ul于孔3;如此依次稀释到孔10,孔10混匀后吸出25ul弃掉。孔11、12不加抗原
,只加生理盐水作空白对照。加入1%的红细胞悬浮液25ul,充分振荡后置于室温;
每5min观察一次,15~30min后判定结果,并作好记录。
表一 禽副粘病毒血凝试验 (单位:ul)
┌──────┬───┬───┬───┬───┬───┬───┬────┬────┬────┬─────┬───┬───┐
│ 孔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抗原稀释度 │ 1∶2│ 1∶4│ 1∶8│1∶16 │1∶32 │1∶64 │ 1∶128│ 1∶256│ 1∶512│ 1∶1024 │对照 │对照 │
├──────┼───┼───┼───┼───┼───┼───┼────┼────┼────┼─────┼───┼───┤
│ 生理盐水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50│ 50│
├──────┼───┼───┼───┼───┼───┼───┼────┼────┼────┼─────┼───┼───┤
│ 抗原 │ 25│ 25│ 25│ 25│ 25│ 25│ 25 │ 25 │ 25 │ 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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