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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51:30  浏览:8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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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的批复
1985年3月5日,最高检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刑事检察处闽检刑字(84)015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律师是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以辩护人身份到人民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案件材料,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免除刑罚的一种处理决定。免予起诉决定作出后,刑事诉讼活动即告终止,人民法院不再开庭审理。因此,律师不宜以辩护人身份查阅免予起诉的案卷材料。如被告人不服,可在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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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2〕258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2002年11月12日《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2002]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2年11月12日 内政法发[2002]2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我办在办理那宗其不服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应诉案件中,就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问题与法院产生分歧。现将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今年,我办收到黄惠如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其未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相应材料,故责令其予以补正。5月31日,申请人补正材料;自治区政府于6月5日正式通知受理,7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人那宗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提出:《行政复议法》未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因此本案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应当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依此,法院认为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超期。

为妥善处理该案,特请示如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备的,行政复议机关能否责令其补正?补正材料的时间应否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上述请示,恳请速批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
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对国
有资产的评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和审核确认,这为评估行业的规范起
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10年来,资产评估业在维护国家及各类投资者权益、
吸收利用外资、规范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
用。目前资产评估业已基本发育成熟,评估机构已初步具备了独立、客观、公正
执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进一步转
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作到独立、
客观、公正地执业,现就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
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
制和备案制
  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
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
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
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
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
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
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
  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除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
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
  资产评估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的重要手段。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
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
等行为时,必须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不得有意或借故规避评估程序,不得借评估行为弄虚作假、侵吞国有资产。
  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
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
具虚假评估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
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指导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对
利用评估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纠正,对违法违规
执业的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严厉处罚。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评估秩序
  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
重视,积极支持,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
强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财政部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评估项
目的核准、备案、抽查制度,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制度,以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和执业行为。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
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健康、
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