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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46:09  浏览:8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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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精神,将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调整为副县处级事业单位,同时挂舟山海员就业服务中心牌子,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归口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管理。不再保留市劳动力交流中心、市失业职工管理中心。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就业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制定相应政策和实施办法;编制全市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负责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城乡统筹就业政策及规划。

(三)研究制定全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划。

(四)承办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工作。

(五)负责制定失业保险政策;负责失业保险扩面及基金征缴、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筹措和管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

(六)负责海员就业、培训和外派海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做好海员基地建设工作。

(七)负责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工作。

(八)组织实施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它培训;组织实施劳动力预备制度。

(九)指导各县(区)做好劳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十)承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局内部的协调工作;负责文秘、信息等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局后勤保障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全市就业服务系统各项经费预决算、财务管理等工作;拟定就业经费和促进再就业资金补助的管理使用办法。

(三)就业指导科

负责公共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工作;负责举办劳动力交流会;负责招工录用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负责就业岗位搜集开发、再就业援助;负责制定城镇再就业扶持政策;负责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的登记、审核、发证等工作。

(四)农村劳动力管理科

负责拟订渔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政策;负责城乡统筹就业工作;负责享受扶持政策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市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负责外国籍人员入境在舟山就业及台港澳人员在舟山就业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公民出境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劳动力资源调研等。

(五)失业保险科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发展规划、失业保险改革方案等工作;负责制定失业保险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失业保险扩面及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负责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指导县(区)失业保险工作。

(六)综合管理科

负责民间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场内外职业中介监督;负责民间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核准工作;负责境内劳动力输入输出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

三、舟山海员就业服务中心

舟山海员就业服务中心职能:负责做好海员就业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海员招收、海员培训、海员外派三个网络的建立和运作管理工作;参与做好海员基地建设工作;负责海员就业市场调研、开发,拟定海员就业等优惠政策,拓宽海员就业渠道;负责做好海员就业培训和海员输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建立海员人力资源库;规范各船员中介公司中介行为;负责做大做强海员管理公司;负责指导县(区)海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舟山海员就业服务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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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31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宝根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实施社会保障,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租金补贴或者租金相对低廉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房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价格、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户,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户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三)住房情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第七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住房证明。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区房改部门审查后,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予以登记。
  第九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市和区两级分别按50%的比例分担;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提供住房或资金帮助。
  第十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由家庭享受低保待遇人口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单位面积租金补差三项因素构成。具体标准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共同进行测算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取得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由区房改部门按年度计划和规定标准发放,并将住房租金补贴直接拨付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分配条件、分配方式等由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确定。
  第十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批准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城建年度计划,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辖县、临潼、阎良、长安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7日发布的《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31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引进国外智力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引进国外智力基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为加强对引进国外智力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方法的规定》和《关于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和专项资助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市属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聘请国外专家来华工作或选派人员出国培训实习经费不足部分,主要用途是:
(一)引进国外人才资助费,作为资助国外专家来华的旅费,在华工薪及食、宿费用。
(二)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资助费,作为资助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
(三)突出贡献奖励费,用于奖励帮助我市工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外专家。引进国外人才和派出出国实习培训人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用人或派出单位负责提供。对引进国外人才和派人出国实习培训经费不足,或全部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资助。资助金额一般不
超过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两项费用总额的50%。派人出国培训实习经费的资助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外专家,可发给二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币的奖金和纪念性奖品。
五、基金由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各项资助和奖励的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预决算。
六、单位要求资助的,应根据当年或每批引进国外智力的计划提出申请(包括资助金额和理由),由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报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予以批准。
七、单位要求资助奖励作出特殊贡献的国外专家,应提出评定理由和奖励标准,由主管部门核实报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批准。
八、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基金的管理,并应对使用效果等情况及时报告,随同财务决算报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抄报市财政局。
九、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资助基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如发现资助基金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的,应予纠正或停止拨款;如款项已经拨出,必要时应予追回。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