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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11:33  浏览:8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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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国发 〔2006〕 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进度。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家统一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和急需地区优先进行。2007年1月至6月开展本次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全面部署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各地组织开展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其中,至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东部地区调查;至2008年年底基本完成中部地区及西部重点城市调查;至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国调查工作。2009年下半年,各地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由国土资源部汇总形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调查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

2010年以后,全国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国务院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本次调查工作,及时根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

(二)明确分工。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国家统一购置航空、航天遥感资料,统一制作调查基础图件;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在国家提供的基础图件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国家组织开展逐地块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

(三)制定方案。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程。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订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调查方案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各地应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四)落实经费。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各地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验收。各地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县级调查成果;国土资源部负责对省级汇总成果进行验收。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曾培炎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孙文盛 国土资源部部长

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罗平飞 民政部副部长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贠小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陈晓丽 建设部总规划师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牛 盾 农业部副部长

吴晓青 环保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

雷加富 林业局副局长

张宏声 海洋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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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澳大利亚总理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新闻公报

澳大利亚 中国


关于澳大利亚总理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新闻公报


(签订日期1973年11月4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澳大利亚总理爱·高·惠特拉姆先生于一九七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至十一月四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陪同惠特拉姆先生访问的有:惠特拉姆夫人、财政部长弗兰克·克林先生、北方发展和北部地方部长雷克斯·帕特森博士、州议员托·伯恩斯先生,以及其他随行官员。
  惠特拉姆先生对他这次有机会重访中国并同中国领导人重叙旧谊感到高兴。惠特拉姆总理和夫人及随行人员在北京访问期间参观了工厂、人民公社,游览了名胜古迹,受到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热烈欢迎和友好接待。
  这次访问是澳大利亚政府领导人对中国的第一次正式访问,标志着两国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的阶段。
  毛泽东主席会见了惠特拉姆总理,并同他进行了友好的谈话。
  周恩来总理同惠特拉姆总理在友好的气氛中,就一系列国际问题和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问题进行了会谈。
  澳大利亚财政部长、北方发展和北部地方部长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交通部、燃化部、外贸部、农林部、国家计委的负责人分别进行了会晤,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一致认为,这些会谈和会晤对于增进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了解和友谊,对于中澳两国为国际局势的改进而继续作出努力,都是十分有益的。
  双方主张,国家不论大小,应该一律平等。各国人民有权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来的侵略、干涉、控制和颠覆。
  双方认为,中澳两国位于亚洲-太平洋地区,对这一地区的局势发展都密切关注。双方一致表示,反对任何国家和国家集团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
  双方表示,尽管中澳两国社会制度不同,但是两国可以并且应当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关系。这不仅有利于两国人民,也有利于改善国际关系。
  双方回顾了中澳关系的发展,并对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以来所取得的进展感到满意。
  双方高兴地看到,由于两国外贸部长互访的结果,两国缔结了一项贸易协定,并欢迎双方根据这项贸易协定成功地商定了关于中国在今后三年内向澳大利亚购买小麦的协定。双方一致认为,两国政府应研究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关系的实际可能性,并探索签订有关其他商品的长期协定的前景。
  双方指出,通过广州杂技团对澳大利亚的成功访问和互换留学生计划的制订,在文化交流方面已经作出了良好的开端。双方一致认为,中澳之间开展有计划的文化科学交流是可取的。为此目的,双方讨论了可以进行相互有益接触和交流的具体领域。双方协议,一九七四年两国的文化和科技方面的代表团将进行互访。
  双方就在澳大利亚的中国血统的澳公民和华侨在中国的亲属去澳问题达成了原则谅解。
  双方同意,两国外交部长将进行互相访问。访问时间于一九七四年另行商定。
  双方还同意积极安排两国官员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一步交换意见。
  双方满意地看到澳大利亚总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访问,加强了两国之间的联系和两国人民的友谊。
  惠特拉姆总理对他、他的夫人以及随行人员在访问期间受到的十分亲切的欢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表示深切的感谢。

                          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四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十二五”促进就业规划,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面向社会更好地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原则

(一)保基本。把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以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和优化社会人力资源配置为主要目的,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二)可持续。完善财政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均等化。按照覆盖城乡、普遍享有的要求,面向全社会提供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方便各类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逐步实现地区间、城乡间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二、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主要内容

(四)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规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开的要求,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主要是指面向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组织就业见习,推荐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创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可按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的成本价收取费用,并逐步实行免费服务。

对目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向劳动者提供的收费服务项目,要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逐步剥离,主要转由企业等社会力量提供。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及职责。省、市、县三级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以下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设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省、市、县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落实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统筹协调辖区内就业管理,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承担向辖区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责。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

(六)加强机构职能整合和基层平台服务功能。各地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统筹规划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提出的原则,整合原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职能,统筹管理辖区内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强化服务网点的统筹规划,从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确保服务功能不减少,服务能力不下降。区、县级原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原则上要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各地在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中,要进一步强化基层特别是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提高人员素质,改进服务手段,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职能。

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

(八)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逐步拓展基本就业公共服务范围,充实服务项目,细化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明确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等具体标准,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捷、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

(九)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健全全国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指标体系。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网络到边到底、信息全国共享”为目标,整合各类就业管理服务信息资源;以部省两级为核心建立就业信息数据库,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和就业信息监测体系,实现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全程标准化和信息化。

(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机制。各地要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绩效为目标,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服务工作量、服务效果和服务成本,研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率和水平。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十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就业促进法,将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有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具体内容由省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项目支出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包括: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跨地区劳务协作、创业服务、档案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

对目前尚未纳入同级财政补助范围仍通过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维持运转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其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期限截止到2012年底。

(十二)加大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扶持力度。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方式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等确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能力建设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六、加强监督管理

(十三)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检查、验收。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有关工作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十六)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