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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扩大全国流感监测网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23:39  浏览:9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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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扩大全国流感监测网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扩大全国流感监测网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国内流感监测工作的要求,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能力、完善监测网络,及早发现可能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输入性病例;掌握国内流感病毒变化趋势和变异情况,我部决定扩大全国流感监测网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增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
  目前,全国共有84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197家哨点医院开展流感监测工作。在此基础上,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以下条件增加甲型H1N1流感和季节性流感监测工作的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
  (一)所有省会城市以及人口密度大、流动人口多、有国际通商往来的口岸所在的地市级城市;
  (二)具备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和季节性流感病毒分离鉴定的硬件设备、掌握实验室检测技术并具有检测人员,能够立即开展检测工作;
  (三)具有符合生物安全有关规定的实验室;
  (四)在每个新增网络实验室所在地市确定一家大型综合医院作为哨点医院。
  二、工作要求
  现有84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197家哨点医院和10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传染病监测技术平台”网络实验室及新申请的具备条件网络实验室和医疗机构均要按照《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卫发明电〔2009〕76号附件1)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一)对发现的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采集标本并送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
  (二)各监测哨点医院每周除采集20-30份门急诊流感样病例呼吸道标本以外,还要采集社区获得性肺炎住院病例的呼吸道标本,送对应的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
  (三)加强对辖区内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标本采集;
  (四)各网络实验室对送检标本进行检测。
  三、管理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扩大流感监测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并逐步建立传染病诊断实验室平台;具有相应实验活动资质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可承担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培养等实验工作;重大专项监测技术平台网络实验室负责支持和协助实验室检测复核等工作;哨点医院负责症状监测、样本采集和临床诊断等工作。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快甲型H1N1流感检测试剂的制备,并及时分发各省,做好监测方法标准化工作。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对各省份进行师资培训。原则上采取分省份自行培训的方式,对地市级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进行培训。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省份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情况提供技术支持。培训教材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提供。
  (四)各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地方财政要保障开展流感监测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新增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于5月19日17时前将现已符合条件、能立即开展工作的申报单位名单提交卫生部。并于5月22日17时前将拟扩建的新增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名单提交卫生部。

附件:1.各省拟新增网络实验室及对应的国家级哨点医院汇总表
   2.甲型H1N1流感和季节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申请表
   3.全国现有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传染病监测技术平台”实验室名单
   4.具有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资质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名单
   5.现有国家级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名单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5.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43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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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行资发[2005]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

  附件:湖北省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事业单位改革实际,特制定《湖北省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在改革前要对全部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登记造册,并按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填制资产报表。

  第三条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按照事业单位不同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资产处置办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对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资产随职能转移的原则进行处置和管理。部分单位转为企业或经营组织的资产处置按经营服务类办理。

  (二)对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撤销、重组、合并等不同形式分别进行处置:

  在改革中被撤销的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应进行公开拍卖,所取得的资产收益应由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主要用于职工安置。节余部分作为政府事业发展基金,可用于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后的发展。

  在改革中进行重组、合并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清产核资的国有资产实际数额进行归并报表。对重组、合并后新组建单位不愿意接收的资产由各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处置。

  (三)对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在实行改企转制时,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按清产核资和评估的实际数额,经批准后,划转为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并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国有资产在改革中不流失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改革是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各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贵重仪器设备,应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评估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量,负责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工作,制止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事业单位在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嘉兴市区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6〕24号


嘉兴市区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日

嘉兴市区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营造优美、繁华的城市夜景,充分发挥城市夜景灯光美化市容市貌,方便丰富市民夜间生活,促进市区三产发展的整体效应,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亮化工作,根据《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嘉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要求,且与市城管执法局签订协议的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的产权单位。
  第三条 城市夜景照明的电费补助管理,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市财政、电力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享受电费补助的条件:
  (一)已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统一启闭,并实行专用电表计量收费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包括商业广告);
  (二)夜景照明设施单位能对夜景照明设施及时进行维护,并适时给予更新、改造,保持其功能完好;
  (三)夜景照明设施单位未发生因维护不及时,或不按规定要求亮灯而受到城管执法部门批评、警告或查处。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对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进行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夜景照明工程,应与其产权单位(个人)签订协议书。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夜景照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电费补助:
  (一)工业、商业、流通、文化娱乐、宾馆饭店(不含金融、电信、邮政、烟草系统所属企业和市级国资公司所属企业)等经营性企业,给予用电电费30%的补助,亏损企业给予用电电费80%的补助。
  (二)经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建设局认定的无经费来源但需要进行夜景照明的特殊建筑物(如民用住宅),给予用电电费100%的补助 。
  第六条 对已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统一启闭并实行专用电表计量收费的建筑物夜景照明(不包括商业广告),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电力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路灯电价收费,民用住宅按居民用电电价收费。
  第七条 为了鼓励业主单位在夜景照明灯光工程建设中多出精品,进一步推动和提高我市夜景照明工程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嘉兴市区优秀亮化工程项目评选办法》,对评比中入选的优秀夜景照明项目由市政府实行一次性奖励,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获得鼓励奖的项目,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不按要求亮灯的单位,相应核减电费补助,发现一次核减30%,以此类推,直至全部扣除。对发现与非夜景照明设施混用的情况,取消电费补助和电价优惠,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 城市夜景照明电费补助和奖励经费,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嘉兴电力局、市财政局配合,每年提出专项预算,明确补助奖励的数额和筹措资金的渠道,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夜景照明电费按年度补助,凡符合补助条件的业主单位,必须填写《嘉兴市城市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专用电表的电费发票复印件,于次年1月15年日前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核,市规划建设局审定。市城管执法局和市规划建设局应及时做好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的审核和拨付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将核定补助经费拨付到相关的业主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